“打着红旗反红旗”

野 山
  “打着红旗反红旗”是文革时流行的一句话,意思是扛着马列主
义大旗,实质是反马列主义的。笔者无意使这句话“发扬光大”,但
福州街头交警的所为,令人想起了这句话。

  骑车越线、窜红灯、按喇叭等等,现在也不按交通法规罚了,而
是强迫其违章者拿着一面小旗帜,站在路边维持交通秩序,或站满半
小时,或亲自逮着下一个违章者为止。在路上来去匆匆,为预定的事
务奔忙着。这样一来,误了许多事,要求按交通法规该怎么罚就怎么
罚也不行,非得“站岗”。据说,这不是个别岗亭的个别交警别出心
裁的招法,而是全市性的有组织实施的,美其名曰“整顿交通秩序”。

  法律的严肃性表现在应当不折不扣的执行法律,由有权机关按照
法律的规定执行,不得变通,且必须违者必究。上述做法实质是由财
产罚变人身罚。近些年因民主与法制的长足进步,我们知道人身罚及
其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制定,行政法
规及其规章等法律文件均无权规定。如此随意变通法律规定,法从口
出,说明了依法治国的道路是多么的漫长,法治仍未走出人治的阴影。
再者,由本只是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的“红袖箍”对违章者实施“人身
罚”,而交警则在一旁闲着,这也是违法的。“红袖箍”不具有执行
主体资格,应当将违章者交由交警具体处理。除此之外,强制违章者
站在路边,有“示众”之意,近似人身侮辱了,显然这是长期对公民
人身权漠视的昭彰。

  “整顿交通秩序”给人有“突击”的感觉,其实法律制定出来就
要违法必究,不容许时紧时松,平时大家相安无事,睁一眼闭一眼就
过去了,到秩序乱了,就把法律搬出来用用,于是就有了“整顿”。
为了“整”出成效、立竿见影,于是就加大力度,变财产罚为人身罚。
当执法者把小旗帜交到违章者手中之时,我们似乎看到了小旗帜上写
满了“打着红旗反红旗”。其实质是隐性的有法不依。什么时候我们
能从小旗帜的摇曳中感悟到依法治国的大旗在挥舞,那么对交警的敬
意将是由衷的。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

  注:1999年 7月23日发表于新闽都。本文发表时标题为《“财产
罚”何变“人身罚”》。

  另发表于检察日报1999年 7月21日,原文在此,标题改为《以违
法对付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