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败的打假英雄

江南客
  提起王海,相信很多人都知道他是一位大名鼎鼎的打假英雄。然
而,人怕出名猪怕壮,王海出名后,他的打假事业却屡受挫折。据报
载,王海成名后,即成立一家公司,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
条双倍赔偿的规定,专事打假工作,但由于王海的打假英雄名声过大,
常常受到售假者的集体抵制,他们拒绝向其售货或开具发票;即便是
出售假货给王海,由于销售者死不认帐,王海也只能无可奈何地诉诸
法院,可是,面对地方保护主义、高昂的诉讼成本和长时间的诉讼周
期,王海只能是知难而退,打假公司也只能是无疾而终了。

  做为一个消费者,王海百折不挠地为自已的权益而斗争无疑为大
家树立了一个为权利而斗争的榜样,正是王海的打假行为,使《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双倍赔偿的规定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也正是
王海的打假行为,激励着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向假冒伪劣
产品作斗争,以争取自已合法权益。王海现象说明:法本身就是长期
斗争的成果,法要得到真正的实施,更需要进行不息的斗争。而为权
利斗争,这是权利者对自己的义务,为权利而斗争,也是权利者对社
会的义务,权利者主张自已的权利,不仅履行了对自已的义务,同时
也履行了对国家社会的义务,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国家的秩序。可以
说,做为一个消费者,王海已不再是为一已私利而斗争,而是为了法
律的实现而斗争,为法律的生命而斗争!为国家的法律而斗争!从这
个意义上说,广大消费者都应向王海学习。

  然而,做为一个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商人来说,王海却是一个地
道的失败者。王海经商失败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从法律上分析,
他失败的最主要原因恐怕还在于其角色定位的错位,在于其对法律理
解的错误。王海从一个消费者——打假英雄——以追求打假利润的商
人,他正一步一步地完成从消费者到职业打假者的嬗变,而这一转变,
也注定了他的失败。何以如此呢?因为,做为一介草民、一名普通消
费者,王海同售假者之间是平等的,他们遵循的是私法领域中当事人
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原则,即由当事人自已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
只有在发生纠纷时才由国家出面作第二次性的干预,即由司法机关对
当事人间纠纷进行裁判。而即便是王海成为了打假英雄、成了以追求
打假利润的商人,他依然与售假者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而且王海
成名之后,已成为公众人物,成为售假者眼中的众矢之的,售假者惹
不起,还躲得起,售假者完全可以拒绝将假货销售给你,售假行为不
成立,双倍赔偿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王海自然在商海中举步
维艰了。更重要的是王海即便发现假货,他并不能象国家专司打假的
行政机关一样,有权对售假者采取种种行政强制措施,他依然还得在
实施民事行为后依私法程序进行索赔。所以王海错就错在他把自已定
位成了职业打假者,但却不并没有国家所赋予的公权力,当然最终的
结果只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了,失败也是在所难免。

  王海经商虽然失败了,却也留给人们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那就
是做为一介草民、一个消费者的王海随便都能发现那么多的假冒伪劣
产品在市场上销售,而做为执法者却怎么能长期对此熟视无睹,任这
些假冒伪劣商品在市场上肆虐。实际上,社会上打假英雄越多,固然
可以表明消费者法律意识的增强,但同时也说明我们的市场还很不纯
洁,我们行政机关并没有履行好法律赋予的公权力(公权力的设立,
是专在保护私权即民事权利)。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我们何尝不能说
打假英雄的失败也是我们打假机关的一种失败呢?打假英雄的悲哀何
尝不是打假机关的悲哀呢?

  注:1999年7月9日发表于新闽都。

  另本文亦发表于检察日报1999年7月14日,原文在此,标题改为
《打假英雄与经商败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