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祸起案破”的怪圈

翔箭
  天灾人祸皆为祸。天灾,乃天之所致之自然灾害,为人力所不可
抗拒;人祸,则为人之所致的人为灾害,不仅不是人力可不可以抗拒
的问题,而且实际上很多情况下是人力促成的,因此尤其可恶。但是,
这种可恶的人祸有时候却成为罪案告破的“功臣”,相当多的罪案不
得不靠人祸的引发而告破。此一现象在近一段的司法实践中真可谓不
乏其例:重庆綦江彩虹桥整体垮塌,40人遇难,是地地道道的人祸,
但由此却引发了重大责任事故、贪污、受贿等一条列罪案的告破,张
开科、林世元、费上利等犯罪分子纷纷落网;三峡移民工程中的焦家
湾大桥垮塌,11人死亡、14人受伤,亦为典型的人祸。但由此也引发
了一条列责任事故案件的告破,并以此为契机,查出全线段20座桥梁
中17座桥梁的质量问题,全线段桥梁的质量问题因此得以发现并有机
会得以全面纠正。云南省高速公路部分路段崩塌、钱塘江防洪堤工程
质量问题,均是人祸,由此均查出工程质量和工程资金使用上存在的
问题。这些仅是路、桥建设中的情况,如果把这种情况扩展至其他领
域,“祸起案破”的现象不知何其之多。这就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思考:

  其一,工程上的犯罪案件到底有多少?以上列举的案件都有一个
共同的特点,那就是:都有一个灾难性的事件为发端,从而挖出其中
的蛀虫及其犯罪行为。案例之所以告破,乃是因为出现了灾难性后果。
但是,只有在工程存在最严重质量问题的时候,才会出现灾难。其他
工程,只要没发展到出现灾难性后果的地步,其中的问题都还难以暴
露。换句话说,没有出现灾难性后果的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其中
的犯罪案件可能都还严严实实地被掩盖着,这些工程甚至都还是一些
腐败分子的“形象工程”,成为其“仁政、德政”的标志。这种情况
到底会有多少?没有人敢作这种估计。但是有一点却是绝对的:没有
出现灾难性后果的工程未必不存在质量问题,也并非挖不出犯罪案件,
只是由于没有破案的契机或者由于侦察机关的视线未及所致。由此可
以推测,此类案件恐怕多得令人触目惊心;

  其二,假如桥不塌,案件会不会破?假如没有塌桥这一灾难,綦
江的彩虹桥一定还是綦江的“形象工程”,三峡移民工程中的焦家湾
大桥一定还是三峡人民的“造福工程”。虽然不敢断言说没有塌桥,
案件就一定不能破,但是甚少可以说没有塌桥,案件的败露一定会被
大大地推迟。由于出现了灾难,事件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社会压力很
大;又由于出现了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不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不
足以平民愤,舆论压力很大。这些因素都促成案件能够在较短的时间
内侦破。由此看来,灾难在这种意义上倒成了“好事”,没有它,我
们还没有办法将腐败分子绳之以法。换一种说法,我们一些案件的侦
破一定程度上需要靠灾难作前提,没有了这一前提,案件不可能在短
期内侦破,虽然这一前提的代价极其惨重。

  我们能不能不靠这一前提使案件得以侦破?这并非没有可能。綦
江虹桥垮塌前,退休老焊工周耀琪就曾不止一次地向有关部门作过反
映,但均未被接受。这就暴露出我们办案工作中存在的两方面问题:
一个是官僚主义问题,一个是办案机关的警觉问题。如果有关部门能
重视周耀琪老人反映的情况,也许能查出个案件的端倪来;如果办案
机关的视线能集中在腐败多发的经济、金融部门,并保持高度的警觉,
不放松案件侦破的任何线索,也许不待灾难发生案件即已告破。由此
看来,要使办案机关走出“祸起案破”的怪圈,措施起码包括两方面:
一是应该彻底拼弃官僚主义作风,时刻保持高度的警觉;二是应该进
一步拓宽群众举报的渠道。唯其如此,才不至于使许多案件办得如此
沉重。

  注:1999年7月2日发表于新闽都。

  另本文亦发表于检察日报1999年7月7日,原文在此,标题为《祸
起案破 黑数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