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率与司法公正

游振辉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今年是“审判质量年”,要求各级法院把好案
件质量关,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于是,层层贯彻下来,思想动员、措
施办法、指标比率等等,轰轰烈烈。对各级法院高度重视案件质量很
令人鼓舞,但同时也有另一层隐忧袭来。

  据悉,全国经济案件的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平均是28%,于是以
此为参照,要求不得高于此数字。为了构筑这“铁案工程”,于是加
重了审判人员的责任,主要用指标来衡量其“铁案”否,如被改判或
发回重审的不得占所主审案件的百分之几,否则,或主审法官资格被
取消,或扣奖金,或作为错案追究,或年终考核不合格等等,还影响
到晋升。一审法院勤于请示、汇报,免得被改判;二审法院定人、定
点加强了对一审的指导,形成了“紧密型配合”,甚至一审法官与二
审法官搞关系,用私交甚笃来降低比率。

  两审终审制的制度设计,就是要使当事人仍有申辩的机会,使得
案件的处理结果更具理性化。现在上诉案件约占一审案件的10%,而
被改判和发回重审的占上诉案件的30%左右,也就是说,一审受理100
个案件中,最后被改判和发回重审的只有3件左右。从哲学上看,人
的真理性认识是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谬误是难免的,更何况被
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有相当一部分是法观念的差异所致呢?还不能
简单地都归结为错案,以及司法不公所致。

  这一比率的盲目下降,可能会造成这样的社会心理:“上诉有什
么用?法院都是穿一条裤子的,浪费时间、精力、金钱!”如果大众
对司法失去了信仰,那么法治就进入了危机的怪圈。这种依照法定程
序来疏解“冤屈”的路子,大众不愿走,那么“水可覆舟”将不再是
童话。这不是危言耸听,这是国家政权建设的精妙之处,是社会利益
权衡之需。因此,保有一定的改判、发回重审的比率,正是体现了司
法公正,强化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这是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最重要
的社会基础。在构筑“铁案工程”中,把比率作为硬指标,是走进了
误区。

  审判活动绝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简单地公式
化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成文法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难免捉襟见
肘,这就要引入“人”的因素,发挥法官的探索精神;而为了构筑“
铁案工程”,一审事无巨细请示二审优先,以便在判决之前两级法院
保持一致,这不仅事实上扼杀了两审终审制,也使得在实践的基础上
积极探索未知领域,促进法律文化的发展带来了致命伤。

  由是观之,改判、发回重审的比率与司法公正的辩证关系,法院
决策者们不可不察。

  注:1999年5月7日发表于新闽都。

  另检察日报1999年5月26日亦登载此文:
http://www.jcrb.com.cn/html/1999/05/26/H19990526_0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