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曲解“国家利益高于一切”

游振辉
  一些企业或组织与个人在利益上有冲突时,常以代表“国家利益”
自居,言之凿凿地称“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仿佛别人在“坑”国家,
只有他们代表了“国家利益”。

  “国家利益高于一切”要不要提?回答是肯定的。比如说,当“
国家”作为国际法上的人格时,为了本国的利益,或为了抵御外来侵
略,增强本国人民的凝聚力,把国家利益摆在首位是完全必要的。再
如本国内由于某种特别重大的原因,使国家处于非常态下,维护“国
家利益”成为主要矛盾时,如此提法也是必要的……

  但是,不能曲解这个提法。

  例如,在一些诉讼中,银行或国营企业等常常以“不能让国有资
产流失”为由,要求法院判他们胜诉。他们表示的意思是:他们所代
表的正是“国家利益”,如果败诉,法院就损害了国家利益。试问:
你是怎么审查有关合同的?对方的资信情况你查明了没有?合同履行
过程中发生问题,采取了哪些防范和补救措施?如果没有,你们也是
为了国家利益?如果法院简单地以“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判其胜诉而
不顾具体案情,就是直接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
其恶果是使人们失去对法律的信仰,法的正义价值和安全价值将不能
实现。如果按照这些自以为代表“国家利益”者的逻辑,那么他们偷
税漏税也是为了“国家利益”了?国有企业经营的是国家财产,但企
业作为经济实体,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并以企业自身利益为中心,
与国家要保障人民的福利不完全等同,因此企业利益并不当然等于国
家利益。

  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不存在谁的利益高于谁的利益,只要
是合法权益,都应当同等的受法律保护,法院在处理这些纠纷时也不
代表谁的利益,这是法治国家的法治原则。从这一意义上说,法治是
最大的国家利益。

  曲解以及滥用“国家利益高于一切”这个提法,不仅仅破坏法治
原则,有时还给非法或不正当的手段穿上“迷彩服”,动机不纯者,
常以“国家利益”之目的为装饰,转移了人们对其手段性质的注意。
因此,我们要警惕那些以“国家利益”为借口,实则侵害消费者利益、
或进行不正当竞争、或为小团体谋私利之行径。

  总之,国家利益在根本上是与人民大众的利益高度一致的。在建
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要营造平等竞争的机制,在法律面前人
人平等。那些动辄就自称代表“国家利益”而要“高于一切”者,请
您自重。
                     1999年3月19日

  注:1999年3月19日发表于新闽都。

  附文章:

            国家利益不是什么?

               冯坚

  近来一些关于公共产品和服务定价的论争中,常常听到有一方持
所谓“维护国家利益”的说法。国家利益是一个社会共同利益的体现,
尊重、服从和维护国家利益应是任何个人、社会团体和组织的义务。
然而市场体制之下,由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原
本比较简单明晰的“国家利益是什么”这个问题,在具体情境中,已
经具有了多种不同的含义。如果用“排除法”化繁为简,或许能够帮
助我们对这个问题理出一个清晰的思路。

  首先,国家利益并不一定就等于国有部门的利益,反之亦然。国
有部门自身运作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必然有其独立的利益,这是客观
存在的。而且,国有部门获取的,理应成为国家利益的那部分利益,
有可能因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和漏洞而不能或不能全部转化为国家利益,
甚至还可能蜕变为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比如,以不正当途径,通过
滥发奖金、福利而将国家应得的利益转入个人囊中。

  其次,国家利益并不只是直接的、看得见的经济利益,还表现为
其他形态和性质的利益,比如政局稳定、社会生活顺畅有序、国家信
誉和安全等,不能一古脑儿地认为替国家赚了钱就是维护了国家利益。
有的时候,这两种形态的利益还可能会是“相克”的,一方的获取会
导致另一方的丧失———高利润的重污染企业莫不如是。某些垄断部
门利用自己的权力,将其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定得很高,从而获取丰厚
的利润,即使这些利润能够全部转化为国家利益,仅仅因其产品和服
务的价格过于昂贵而使人们很少购买,也会对社会效率的提高和新技
术的推广造成阻碍,这足以抵消国家所得到的那些利益。

  同理,在一定情况下,国家利益的实现并不一定表现为在经济上
的获利,相反,经济上的付出或损失倒会是国家利益之所在。比如,
当城市的公共交通部门为社会提供优质、廉价的交通服务的时候,不
仅社会生产活动和人们的生活有了便利的条件,还能改善交通状况、
减少污染,更有利于美化城市形象,提高社会的道德风尚和文明水平。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国家在经济上不能有所收获,甚至有所损失,但
在国家利益的层面上,还是得大于失的。

  最后,国家利益的创造者并不只是国有部门,而是全体社会成员,
包括非国有部门和个人。比如一家私有企业,如果它经营得比较成功,
就既为社会提供了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又创造了一定的就业岗位,
而且还能向政府提供税收。在这种情况下,难道可以否认它同样也维
护并增进了国家利益吗?

  以上的分析至少表明,国家利益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也具有多种多样的形态。一些部门和企业动辄强调自己才是代表国家
利益的说法,在认识上显然是过于狭隘了。

  注:引自中国青年报1999年4月7日“冰点时评”:
http://www.cyd.com.cn/zqb/19990407/GB/9461^Q51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