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富民强国之本

游振辉
  即将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明确予以规定。这是中国民主与法制化进程的一座里程碑,标
志着中国共产党治国思想的进一步成熟。

  依法治国的提出不是偶然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在总结历
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
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治理国家。1986
年,邓小平强调要把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
任务之一。1996年,江泽民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鲜明地提
出“实行依法治国,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此后,八届全国人大四
次会议根据党中央的建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作为一个基本方针,明确载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
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指出这是“党领导人民治
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今年1月30日中共中央又提出了修宪建议。这
一过程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对法律认识的不断深化与成熟,是中国人民
自改革开放以来在观念上更新的必然归宿。这是中国历史上最具现代
意义的意识形态上的革命之一。

  法治的精义大体有三:第一,法律至上。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
律的特权,这是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所在,是法治的核心。第二,
依法行使权力,依法制约权力。第三,司法独立。只有国家的宪法和
法律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才能保证国家权力的依法行使和依法受到
制约,才能保证司法的独立,从而有效地贯彻实施依法治国的方针。

  有学者精辟地阐述了我国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法律至上:理
性原则;立法民主:首要环节;法治完备:形式要件;司法公正:基
本要求;制约权力:重要标志;保障权利:法律价值。可以预见,中
国人民在今后的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将一步一步迈进更加文明的社会
主义社会。

  如果说,10年前以具有“小宪法”美誉的行政诉讼法颁布为标志,
加速了我国民主与法制化进程的话,今天的宪法增加了依法治国的规
定,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又掀开了历史新篇章。

            1999年3月12日  星期五 己卯年正月廿五

  注:1999年3月12日发表于新闽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