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客场官司?

陈祥健
  主客场比赛,是体育比赛中广泛采用的一种赛制。之所以实行主
客场制,是基于对公平竞赛的一种考虑。因为当主队在主场作战时,
除非发生意外,它一般都能从天时、地利、人和的诸要素中全面获益。
法国男子足球队获得第16届世界杯足球赛冠军、美国女子足球队获得
第3届世界杯女足赛冠军,无不得益于各自的主场优势。可见,主场
优势对于体育比赛的结果具有相当甚至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这在体育
界已成为一种公认的事实。

  不知是受到体育比赛的启发,还是确实对司法审判的公正性产生
了怀疑,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律师,只要一涉及到打官司,都无不希望
在自己的家门口打,也就是打“主场官司”。这种喜欢的情绪在现实
中甚至到了迷信的程度。

  从当事人方面看,一旦对方当事人与自己不同处于同一个法院辖
区时,当事人首先询问律师的问题便是:“要到哪里打官司?”当听
到可以在自己家门口打“主场”时,许多人流露出了必胜的信心;当
得知只能在对方所在地打“客场”时,许多人便面有难色,好象看到
了败诉的结果,甚至开始打起了退堂鼓。有时即使有再大的胜诉理由,
也难以“移其志”。

  从律师方面看,律师打“客场官司”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二:一
是工作的便利与否及其成本;二是“公关”的难度问题。当打“客场”
时,律师工作的便利性的确受到很大的影响。如果案件不大、涉诉的
标的额也不大,更涉及到一个成本问题。同样,打“客场官司”,要
面临一个“公关”上的问题。摆在桌面上讲,叫做与法官“交流不方
便”;摆在桌下讲,则是私下做法官的“工作”比较难。打这样的官
司,律师被冷落甚至不被理睬,都是十分常见的事。由于涉及到面子
和成本等问题,律师当然喜欢打“主场官司”,因为那样的话,一切
都是轻车熟路的事。

  可见,喜欢打主场官司也是看重了主场上的“天时、地利、人和”
三优势。所不同的是,体育主场中的“天时、地利、人和”是可以允
许的,而官司中的“天时、地利、人和”则不被允许。然而,不被允
许却又实实在在地存在着,这对对方当事人来说就是一种不公平。于
是,我不禁突发其想,如果把体育中的“主客场制”真正引进到审判
中来——将一方当事人客场审判的案件移至其主场再审,结果会怎样?
结果恐怕十有八九会大相径庭。要是果真如此,那就说明法院的审判
的确存在着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和天平失衡现象。而这一点正是当事
人对“客场官司”失去信心的根本原因。这就提醒我们,如果法院不
能力拔地方保护主义迷雾,还审判以其本来应有的“公正性”,其结
果必将损害依法治国所赖以存在的公众法律信仰的根基,并最终危及
法治国家之不厦。要是真会这样,那就真的只有实行“主客场官司制”
了。而这,无疑等于给了“公正司法”一记重重的耳光。

  注:2000年1月28日发表于新闽都。
http://cities.fz.fj.cn/Fujian_w/news/fjrb/000128/11-4.htm

  另发表于检察日报2000年03月01日,标题改为《官司能打主客场
?》:
http://www.jcrb.com.cn/html/2000/03/01/0072000030100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