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治理:釜底抽薪之策
——访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罗建平

本报记者 和育东
  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先后作出关于加强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并成立了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从此,中央提出的对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的方针又迈出了新的一步。
近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罗建平就此接受了记
者采访。

  记者:中央早在1981年就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为什
么在十年之后的1991年又特别强调这个问题,并专门成立了中央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来推动这项方针的实施?

  罗建平:中央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比较早,到1991年为
止,各地在这方面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在九十年代初
期,各地在这项工作上的发展很不平衡,不少地区尚未落实到基层单
位,一些地方还只是停留在口头上或文件中,或者是“说起来重要,
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这一状况远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一
段时期以来,我国社会治安形势仍很严峻,刑事犯罪和其他治安问题
有增无减,不少地方人民群众缺乏安全感。为此,中央决定加强这项
工作,是基于当时的现状提出的。

  记者:从1983年起,我国实行对犯罪分子的“严打”,为解决社
会治安问题收到了明显的功效。为什么我们还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

  罗建平:实行“严打”,也是中央从实际出发制定的一项维护社
会治安的重要决策。实践已经证明,不打不行,如果不坚持“严打”,
犯罪分子的气焰必然更加嚣张。但历史也表明,光靠打也不行,单一
的打击并不能根本改变社会治安的严峻形势。产生刑事犯罪和社会治
安问题,有其复杂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有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
有国外境外资产阶级观念和腐朽生活方式的侵蚀,社会矛盾增多,思
想政治工作薄弱,社会管理机制不健全等诸多原因,这些决不是仅靠
打击就能消除的,必须全面加强综合治理,采取釜底抽薪的措施才能
奏效。

  记者:对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应当说是我国独有的解决治安问
题的方法,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生活的一项重要组成部
分。您认为它有哪些方面的政治意义?

  罗建平:从政权的维护上说,对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是坚持人
民民主专政、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客观需要,也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的一种重要形式。对各种社会矛盾不能简单地用一种办法处理,要用
思想的、政治的、行政的、法律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处理,才能有
效地维护社会和政治稳定。同时,综合治理也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联
系的迫切要求,对树立党和政府的权威,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当然,
综合治理还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

  记者:具体地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包括哪些工作内容?

  罗建平:根据当时中央的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主
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这些任
务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包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厂矿、学校、
企事业单位等。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各系统要齐
抓共管,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尽力防止因本部门工作偏差而对社会
治安造成消极影响,承担起减少违法犯罪、维护治安和社会稳定的整
体责任。形象地说,就是各单位要“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
办好自己的事”,一旦发生问题,就要酌情追究有关部门、单位直接
领导的责任。至于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任务,就是
要研究有关方针政策措施,掌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向委员会反映,开
展调研,总结交流经验等。

  记者:作为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各级检察院
在综合治理中的职责有哪些?

  罗建平:检察机关作为政法机关,当然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
会的重要成员之一。根据规定的六项任务,检察院应当充分行使检察
职能,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严惩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活动,认
真查处侵权、渎职犯罪案件,结合办案开展法制宣传,做好服刑人员
的改造教育工作,对青少年犯罪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同时,
通过处理来信来访,注意发现和缓解、疏导社会矛盾。

  记者: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实给人们带来了更大的安全感,
您对这一措施实行8年多的效果如何评价?

  罗建平:应当说效果非常好,除了加强日常的综合治理工作,我
们每年还确定一些方面作为当年年度的工作重点,在全国范围内进行
集中、统一、有效的行动,逐步解决了一些突出问题,有效地改善了
治安环境。

  注:引自检察日报检察日报199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