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宪法修正案的诞生

陈春龙
  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多党合作和
政治协商制度写进宪法。这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中国
宪政史上的重大突破。我作为政协委员,有幸参与此事。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是建国以来一贯实行的重大政策,在1990年
公布的中共中央14号文件中,又将其上升到“基本政治制度”的高度。
然而,这项基本政治制度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上却未得到明确体现。

  1993年初,我以适当修改和补充宪法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多党合
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法律化进程为题作了发言并提出了提案。指出在
宪法中增加关于多党合作的规定,有利于从根本大法的高度完整准确
地体现邓小平思想;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法律化,既是加强和
改善共产党领导的重要方面,又符合“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治党原则;而且通过宪法和法律形式确认和规定政党制度,也是当代
世界不少国家的普遍作法。因此建议在修改宪法时,应在序言第十自
然段第二句后加上一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
度,是这个统一战线的继续和发展,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与此同时,我作为中国八个民主党派之一的中国民主建国会成员,
积极参与酝酿和起草《民建中央关于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
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建议》。中共中央很快同意这一建议
并提出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补充建议》。1993年 3月29日,八
届人大一次会议正式通过了 9条宪法修正案,其中第四条规定:“中
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这一参政事例再一次说明,中国共产党对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是
真心实意的。无论是谁,只要说的对,对国家有好处,党就采纳,就
照你说的办。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注:引自法制日报1999年9月16日第五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