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共同纲领到依法治国

黄景均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们国家是很重视法制建设的。在中国人民政
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通过的《共同纲领》,就曾在建国之初
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为当时的立法、执法和各项重大工作提供了
法律依据。1954年,毛泽东主席主持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无论
在法理上,或是在规范当时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重大事项上,
都是有重大的指导意义,是一部好的宪法。这部宪法肯定了民主制度
和立法、司法原则,至今仍然为我们所采用。法制是和民主相互依存,
相辅相成的。由于这一时期我国法制建设的成就,同样也促进了人民
民主的发展。

  开放20年来,我国在立法、司法、执法、监督、普法、法学教育
和政策等众多方面都取得了重大成就,开创了法制建设的新局面。在
1997年召开的中共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江泽民总书记提出了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指出了依法治国
的内涵。在今年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又载入了宪法。这标志着我国
治国方略向着法治的道路前进。

  从“以法”到“依法”,从“法制”到“法治”,都是一字之变,
却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重大进步。这是因为:“以法治国”
是用法律来治理国家,仍然含有“人治”的色彩;而“依法治国”就
是依据法律来治理国家,它包括了民主的内容。再过五十年,我国将
要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其中民主和法治是
紧密相依、不可分割的。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需要各个部门、各个方面共同
努力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我作为一名新中国
培养的法律专业学生,经历过新中国50年的巨变,如今又在全国政协
和民盟中央参予法律方面的参政议政工作,也曾为此而积极努力。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法制委员会主任)

  注:引自法制日报1999年9月16日第五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