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记十年前的一次反贪行动 翻开最高人民检察院创刊第一年的公报——1989年公报第三期、 第四期,清楚地记载着这样一段辉煌的反贪历史: 1989年8月15日至10月31日,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 院给经济犯罪的腐败分子圈定的一段时间,在这一限期内,他们坦白 自首的,可以受到宽大处理,否则将依法从严惩处。 ——两个半月时间,全国有3.6万名腐败分子走进检察机关投案 自首,其中县处级干部742人,厅局级干部40人,副部级干部1人。 ——两个半月时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群众举报线索23万多件, 比上年同期增长两倍以上。 ——在两个月时间内,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四次新闻发布会,就 贯彻“两高”《通告》向社会发布最新进展情况,这在高检院的新闻 发布史上也属罕见。 国家痛下决心,群众纷纷举报,腐败分子惶惶不安,这是一场对 腐败发起的真正的人民战争。 时间定格在1989年10月31日晚,这是《通告》期限的最后一天。 这一天,广东清远市一名正在外地出差的职工专门从几千里之外打电 话回单位,请单位负责人代他先向检察院“挂号”,他回来后要立即 交代贪污10万元公款的问题;广东省化州县一个基层粮管所的52名职 工,在晚7点半以后,集体走进县检察院的大门,交代集体私分公款; 一名身患癌症卧床不起的病人,在晚 8点多,要他的妻子、女儿携带 赃款代替他到检察机关自首……据广东省检察机关统计,该省自首人 数最多的一天就是10月31日,共有 559人自首,而且其中一半以上是 晚上6点以后走上自首道路的。 与这些自首者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那些执迷不悟者,他们不珍惜 党和国家给予的这次悔过自新的机会,也低估了检察机关打击经济犯 罪的决心和能力。 10月31日夜,对大连市的一些执迷不悟的经济犯罪分子来说,这 将注定成为一个不眠之夜。11月 1日零时刚过,大连市检察干警迅速 出动,发起了一次“零点行动”,将早在检察机关监控之下的43名贪 污、受贿、挪用公款的犯罪分子一举抓获。 一场特殊的斗争形式,必然会有不同寻常的特点。时任最高人民 检察院检察长的刘复之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报告中,介绍了当时检 察机关受理坦白自守的几个突出特点:大要案比例高;共同犯罪和同 一单位数人作案后自首的多;基层掌管财物实权的犯罪分子多;大多 数投案自首的同时都退清了赃款赃物;在政策感召下,一批已被检察 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贪污、受贿等犯罪分子交代罪行,等等。 这场声势浩大的反腐败斗争,发端于中央制定的一项“临时的大 政策”。1989年 6月,邓小平在一次重要谈话中指出,惩治腐败要认 真做几件大事,可以搞一个临时的大政策,限一个期限,给贪污、受 贿分子一次悔罪的机会。 7月下旬,党中央政治局作出了《关于近期 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指出要“严肃认真地查处贪污、受贿、 投机倒把等犯罪案件,特别要抓紧查处大案要案”,并建议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有关司法解释,给贪污、受贿、投机倒把 等违法犯罪分子悔过自新的机会,以有力地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 8月15日,“两高”发布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 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规定凡有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 犯罪行为的人,如果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积极退赃或有检举他人犯罪 等立功表现的,将依法得到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对拒不 自首、坦白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短短两个半月时间,惩治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的声势得到充分 的发扬,提高了群众的法制观念,形成了改革开放20年里一个反贪污 贿赂犯罪、反腐败斗争高潮。进入九十年代后,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相 继设立反贪污贿赂局,使共和国的法制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逐步走向深 入。 注:引自检察日报1999年9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