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自首
——追记十年前的一次反贪行动

本报记者 和育东
  翻开最高人民检察院创刊第一年的公报——1989年公报第三期、
第四期,清楚地记载着这样一段辉煌的反贪历史:

  1989年8月15日至10月31日,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
院给经济犯罪的腐败分子圈定的一段时间,在这一限期内,他们坦白
自首的,可以受到宽大处理,否则将依法从严惩处。

  ——两个半月时间,全国有3.6万名腐败分子走进检察机关投案
自首,其中县处级干部742人,厅局级干部40人,副部级干部1人。

  ——两个半月时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群众举报线索23万多件,
比上年同期增长两倍以上。

  ——在两个月时间内,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四次新闻发布会,就
贯彻“两高”《通告》向社会发布最新进展情况,这在高检院的新闻
发布史上也属罕见。

  国家痛下决心,群众纷纷举报,腐败分子惶惶不安,这是一场对
腐败发起的真正的人民战争。

  时间定格在1989年10月31日晚,这是《通告》期限的最后一天。
这一天,广东清远市一名正在外地出差的职工专门从几千里之外打电
话回单位,请单位负责人代他先向检察院“挂号”,他回来后要立即
交代贪污10万元公款的问题;广东省化州县一个基层粮管所的52名职
工,在晚7点半以后,集体走进县检察院的大门,交代集体私分公款;
一名身患癌症卧床不起的病人,在晚 8点多,要他的妻子、女儿携带
赃款代替他到检察机关自首……据广东省检察机关统计,该省自首人
数最多的一天就是10月31日,共有 559人自首,而且其中一半以上是
晚上6点以后走上自首道路的。

  与这些自首者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那些执迷不悟者,他们不珍惜
党和国家给予的这次悔过自新的机会,也低估了检察机关打击经济犯
罪的决心和能力。

  10月31日夜,对大连市的一些执迷不悟的经济犯罪分子来说,这
将注定成为一个不眠之夜。11月 1日零时刚过,大连市检察干警迅速
出动,发起了一次“零点行动”,将早在检察机关监控之下的43名贪
污、受贿、挪用公款的犯罪分子一举抓获。

  一场特殊的斗争形式,必然会有不同寻常的特点。时任最高人民
检察院检察长的刘复之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报告中,介绍了当时检
察机关受理坦白自守的几个突出特点:大要案比例高;共同犯罪和同
一单位数人作案后自首的多;基层掌管财物实权的犯罪分子多;大多
数投案自首的同时都退清了赃款赃物;在政策感召下,一批已被检察
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贪污、受贿等犯罪分子交代罪行,等等。

  这场声势浩大的反腐败斗争,发端于中央制定的一项“临时的大
政策”。1989年 6月,邓小平在一次重要谈话中指出,惩治腐败要认
真做几件大事,可以搞一个临时的大政策,限一个期限,给贪污、受
贿分子一次悔罪的机会。 7月下旬,党中央政治局作出了《关于近期
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指出要“严肃认真地查处贪污、受贿、
投机倒把等犯罪案件,特别要抓紧查处大案要案”,并建议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有关司法解释,给贪污、受贿、投机倒把
等违法犯罪分子悔过自新的机会,以有力地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
 8月15日,“两高”发布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
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规定凡有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
犯罪行为的人,如果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积极退赃或有检举他人犯罪
等立功表现的,将依法得到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对拒不
自首、坦白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短短两个半月时间,惩治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的声势得到充分
的发扬,提高了群众的法制观念,形成了改革开放20年里一个反贪污
贿赂犯罪、反腐败斗争高潮。进入九十年代后,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相
继设立反贪污贿赂局,使共和国的法制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逐步走向深
入。

  注:引自检察日报1999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