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大的工程 伟大的创举
——普法工作回眸

本报记者 吴坤
  这是一个发生在80年代初的真实案例。

  吉林医学院有位女学生,因妹妹患精神病,经常给她添麻烦,就
用绳子把妹妹勒死了。案发后,公安人员拘留她时,她说:“这是我
的家务事,你们管不着。”

  1985年6月9日,时任司法部部长的邹瑜,在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
作会议上谈到这一案例时痛心地说,这是一起因不懂法而犯罪的典型
案件。由此可见,在全国范围开展普及法律常识工作,是一项十分艰
巨又十分光荣的事业。

  时光荏苒,14年后的今天,这项艰巨而光荣的事业已取得了辉煌
的成就:全体公民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各项依法治理活动方兴未艾;
依法治国方略实践步伐日益加快。

      “一五”普法:把法律交给十亿人民

  1979年,刚刚经历十年浩劫的共和国百废待兴。党的第二代领导
集体总结历史经验时高屋建瓴:还是要讲法制,讲法制靠得住些;要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把法律交给十亿人民。

  “把法律交给十亿人民。”刚刚复建的司法部承担起这一历史重
任。从1986年开始,一次由政府组织开展的“一五”普法活动,在神
州大地上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轰轰烈烈开展起来。这一宏大的
社会工程,在我国历史上是空前的,在当今世界各国也是没有先例的。

  经过各级普法主管机关的艰苦努力,以“十法一条例”为主要内
容的“一五”普法收效明显:全国7.5亿普法对象中,有 7亿参加了
普法学习。其中,48万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基本完成学习任务; 4亿
农民通过普法考试考核;1.5亿在校学生不同程度地接受了法制教育。

  权威人士指出,“一五”普法初步完成了全民族的法律启蒙教育,
其成果可以概括为三方面:广大公民初步填补了法律知识的空白;广
大干部逐步树立了依法办事的观念;促进了各项事业的依法管理。

      “二五”普法:依法治理活动如火如荼

  山东章丘,共和国的一个普通小县。1992年 8月,这个小县在全
国一举成名。这里创造的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的经验,由
中央四部门向全国推广后,至今仍指导着我国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工
作。

  由普法到依法治理,是历史的必然选择,也是水到渠成的过程。
早在“一五”普法后期,依法治厂、依法治校、依法治村、依法治乡、
依法治市以及各行业的依法治理活动,就不同程度地开展起来。它与
普法工作相伴而行,相得益彰。

  在1991年至1995年开展的“二五”普法中,依法治理工作取得前
所未有的重大进展。

  学用结合、学建结合是“二五”普法的显著特征;宪法和两百多
部专业法的普及是此轮普法的重点。这无疑推动了各层次、各行业的
依法治理活动,使之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到去年年底,全国已有26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党委决定、人大决议、政府规划,正式启
动了依法治省(区、市)工作;一百多个行业正式开展了行业依法治
理;全国80%的地级市、73%的县市区、65%的基层单位也开展了此
项工作。

      “三五”普法:构筑依法治国的大厦

  1996年2月8日,将作为重要的一天,永载共和国法制建设的史册。

  这一天,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发表重要讲
话,明确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和政府管
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

  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三五”普法在1996年开始的时候,就
是高标准、高起点。其目标在于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各级领导干部学法形成热潮,依法治理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成
为贯穿“三五”普法始终的两条主线。

  从1994年12月至今,中共中央已连续举办了9次法制讲座。在每
次讲座中,江泽民总书记都亲自主持并发表重要讲话。中央领导同志
每年听取两次法制讲座,现已形成制度。

  中央领导同志的率先垂范,无疑为全党和全国人民做出了表率,
极大地调动了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的热情。全国普法办公室的一组统计
数字很能说明问题:“三五”普法以来,各地区、各部门举办的省部
级干部法制讲座已有232次,10820人次参加;参加各种法制讲座、法
律培训的地厅级干部更是多达17万人次;为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而
组建的普法讲师团,省级的有25个,地市、县区级的有2899个。

  在实践中,各地还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以保证领导干部
学法制度的贯彻落实。山西省完善了领导干部学法考试考核制度;青
海省提出建立公务员学法制度;山东、湖南、上海等省市普遍推行普
法合格证、普法考核证制度;吉林省实行了领导干部学法学分制。

  作为依法治国生动实践的依法治理工作,在此期间取得突破性进
展。目前,一个以基层依法治理为基础,行业依法治理为支柱,地方
依法治理为主体的依法治理网络已初步形成,三者互相关联、互相衔
接,共同构筑着共和国依法治国的大厦。

  法雨润物细无声。在全民法律意识普遍提高的今天,像本文开头
所述的那位女大学生的悲剧已鲜有发生。取而代之的是,更多的“秋
菊”为“讨个说法”而毅然走上法庭。在我国这样一个法律意识曾经
普遍淡薄的国家,这是多么巨大、影响多么深远的成效!

  注:引自法制日报1999年9月10日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