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起几落看“两法”
——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高西江

本报记者 赵信
  1979年,我国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现在20年
过去了,我们重新回顾一下“两法”的诞生、发展情况及其重大意义,
很有必要。为此,记者走访了长期参加“两法”起草研究工作的高西
江同志。

  北京酷暑,在约好采访的那天,高老特意安排在他已经好久不去
的办公室。高老的解释让人感动:“我家里没有空调,所以让你来办
公室。对你的采访题目,我要认真地想一想,就让你等了一个星期
……”

  记者:您长期参加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起草研究工作,值此“两
法”诞生20年之际,请您介绍一下“两法”的诞生和发展情况。

  高西江: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经过长期准备后制定的。从建
国初期,我国就开始了“两法”的起草工作,几起几落,到1963年刑
法搞到33稿,毛主席及中央政治局常委都审阅过。刑事诉讼法也搞过
几个草稿,有代表性的是1957年5月稿和1963年4月稿。1979年提请全
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审议的草案,就是在过去起草稿本的基础上,在
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又系统地总结了新的经验,特别是“文革”中的
教训,经过反复研究修改而形成的。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经过认真
审议修改,通过了这两部重要法律。

  记者:在制定“两法”过程中,有哪些问题争论得多一些?

  高西江:在起草“两法”中,有争议的问题不少,这是正常现象。
在五六十年代,争论较多的问题是当时具不具备制定“两法”的条件。
有些同志认为,条件已经具备,应当早一点搞出来;有些同志认为,
条件尚不具备,要等等看。也有些同志认为,总则部分是一般的原则,
可以先制定,分则部分可分为若干部分,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由于认
识不尽一致,情况又在不断变化,因而总是搞搞停停,“文革”中则
完全停顿下来。到1979年,大家接受“文革”动乱的教训,迫切要求
加强法制,因而对于尽快制定“两法”问题,意见也趋向一致了。争
论较多的另一个问题是,“两法”应当原则一些还是应当具体一些。
实践的结果是,有些规定比较具体,有些规定则比较原则。如分则中
的投机倒把罪、流氓罪、渎职罪等,都规定得太笼统,罪状不明晰,
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楚,法定刑有的幅度太大,有的(如渎职罪)则偏
轻,实践中不好适用。这些问题,在以后的补充、修改中才得到了解
决。

  记者:在五六十年代起草草案的基础上,1979年起草刑法、刑事
诉讼法时,你们又有了几个草案稿?

  高西江:这两个法律草案稿都只有修订一稿和修订二稿。彭真同
志平反后,刚刚复出,就主持立法工作,这两个修订稿就是在他的直
接领导下修改出来的。50年代的起草工作也是在他主持下进行的,他
还是像以前那样,逐条、逐句、逐字地主持修改。

  记者: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进行了多次补充、修改,请
您谈谈补充、修改的情况。

  高西江: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
以宪法为依据,从我国实际出发,也吸取了外国的一些有益经验,经
过反复调查、研究而制定的,是两部符合国情民意的好的法律。但是,
由于制定“两法”时,我国改革开放不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未建
立,这就决定了“两法”制定之后,仍需随着情况的发展变化和新经
验的积累,不断地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这是当时已预计到的。因
此在“两法”制定之后,补充、修改较多,十几年中,国家制定了20
多个补充、修改“两法”的决定和补充规定,并于1996、1997年对
“两法”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整体修订。刑法从192条补充修订为452
条,刑事诉讼法从164条补充修订为225条,使之更加全面、具体、清
晰,更便于适用了。

  记者:请您谈谈制定和修订“两法”的重大意义。

  高西江:1979年制定“两法”,1996年和1997年系统地修订“两
法”,都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大事,是我国刑事法制建设中的两个里
程碑。在1979年制定“两法”之前,我国根据当时的斗争需要,制定
了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逮
捕拘留条例等单行的刑事法律。因而当时办理刑事案件,是有法律者
从法律,没有法律者从政策。1979年制定“两法”后,实体法和程序
法都有了,办理刑事案件则进入主要靠法律的新时期。1996、1997年
对“两法”进行系统地修订后,法律规定更加全面、具体、明晰,使
刑事法制进一步强化。这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对于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卫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
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于加强刑事司法工
作,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注:引自检察日报1999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