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市场经济系上“安全带”
——中国经济法制五十年回眸

本报记者 姚
            经济生活巨变多

  中国的农民能自己决定选什么种、用什么肥、存多少口粮、卖什
么价,这在以往叫痴心妄想。

  中国的企业能自己作主搞什么产品、定什么价格、员工享受什么
待遇,这在以往是天方夜谭。

  中国人能够根据自己的愿望和条件选择不同的职业,敢于堂而皇
之地介绍自己是个体业主、私企老板,这在以往不可想象。

  中国的百姓购物不再凭各种票证去指定的地方,按指定的数量买
指定的产品,不合适了还要主张自己的消费权益,这在以往不可思议。

  ……

  半个世纪以来,中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巨变。我们曾致力于造就
一个“大公无私”的理想社会,但历史的进程并没有让我们如愿以偿。
直到1978年,改革的浪潮掀开了中国经济发展史上崭新的一页。从农
村的家庭联产承包到土地承包50年不变;从企业的松绑放权到确立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终于驶入了市场经济的快车道。

  由市场经济的特性所决定它必须具备平等的市场主体,保证各类
主体平等地进入市场,在平等的规则面前竞争,都有用自己的智力、
财力、风险承受能力追求和实现自己的财富的资格,都有表达自己意
志的自主权和让渡自有权利的自由。

  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没有独立的人格,离开计划
和指令的任何变革都是危险的。公产是神圣的,公权与私权的地位也
大相径庭。无疑,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重塑市场主体,赋予其充分
的权利和自由。而主体的重塑、市场的运行,都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
保障。

  当我们回眸所走过的历程时,我们发现,改革铺设了中国经济的
新轨道,市场经济推动了经济法制的变革和发展,经济法制为市场经
济系上了“安全带”。

  我们曾视“私”为万恶之源。改革开放以后,私营经济开始复苏。
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历次修宪都对私营经济的命运发生深刻的影响。
个体私营经济由“异己”到“补充”再到“重要组成部分”,个体私
营业者也从“地下”到“地上”,由战战兢兢小打小闹到设法戴上一
顶“红帽子”;今年的修宪,终于为私营经济系上了“安全带”,为
个体私营业者们吃了一颗“长效定心丸”。

              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多少年来,经济法制的创建充分体现了重塑市场主体与规范市场
主体并重;健全市场规则与规范市场行为并举;维护公平竞争与打击
违法违章结合的特点。我国先后制定了大量的并且至今仍然实行的与
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国家从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生活进行必要
干预、对经济秩序予以维护和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法;规定市
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制度,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制度,
行为规则制度和公司、票据、保险、海商制度的民商法;在打击经济
犯罪方面,刑法根据市场经济带来的诸多变化作了大量的修改和补充。

  规范企业、法人经营组织活动方面,1993年制定了公司法,1997
年2月制定了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确立了规范的公司形式,并与国际
接轨。合伙企业法解决了其设立、存在、事务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在规范金融市场方面,1995年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重点强调
了人民银行对宏观调控的作用,关键是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商业银
行法、保险法、票据法的颁布,对理顺金融关系、完善金融体制,对
企业破产制度的确立,对废除传统的结算方式,实现货币支付的票据
化等都有重大的意义。

  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方面,先后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担保法、
拍卖法等,今年又颁布了新的合同法,分别对市场的公平竞争、市场
交易行为作出了规定。在知识产权方面,1982年制定了商标法,1993
年进行了修订,目前正在进行进一步修改相应的准备工作。1984年制
定了专利法,1992年进行了修订。著作权法在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上,
也已与国际上最先进的保护制度接轨。

  在宏观调控方面,为健全宏观调控体系,转变政府职能,增强行
业自律管理能力,先后制定了预算法、审计法、统计法、会计法等。

  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正在为驰上市
场经济快车道的中国经济保驾护航,不断健全完善的经济法制将伴随
快速稳步发展中的中国驶向新的历史纪元。

  注:引自法制日报1999年9月4日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