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立法初见成效仍显滞后
——访文化部副部长孟晓驷

本报记者 李明霞
  我国文化立法进程如何?目前文化法制建设还存在哪些问题?有
着怎样的立法目标?带着这些问题,记者在全国文化法制工作会议召
开之际采访了文化部副部长孟晓驷。

  孟副部长用了初见成效四个字对我国的文化法制建设作了回顾。
她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国家加快了
文化立法步伐,文化事业管理逐步走向法制化轨道,特别是文物和文
化市场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据她介绍,到目前为止,已经出
台的有关文化建设的法律有《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行政法
规有《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水下文物保护条例》、《文物保
护法实施细则》、《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电
影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
国务院还颁布了涉及文化经济政策的一些法规性文件。自1993年八届
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至1999年 4月底,文化部依据宪法、法律和法规,
制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17件。地方性文化法规的建设也取得了
较为显著的成绩,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文
化法规共有90件。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很大程度上改变了
文化事业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局面。

  孟副部长认为,我国文化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仍然
滞后于迅速发展的文化事业,作家、艺术家权益保障,文化设施建设、
繁荣文艺创作等一些重要领域仍缺少相应的法律保障。主要表现在:
文化法制理论研究薄弱,对于文化领域哪些需要依靠法律管理、哪些
不宜依靠法律管理的范围界定不清,造成在一些领域法律法规迟迟不
能出台;文化法律、法规数量不足,文化领域一些重要方面仍然无法
可依。在已出台的文化法律、法规中也存在着质量不高的问题。立法
时偏重于管理、规范、义务和处罚,忽视了法律应当把保障权利放在
首位。文化立法缺乏预测和群众参与,没有充分对法规即将调整的社
会关系和后果进行周密的研究、分析和预测,没有充分听取利害相关
的行业代表、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法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可
操作性较差。立法权限不明,立法主体通过立法为本部门增设各种行
政管理权。文化法制机构不健全,部分行政部门领导依法行政的观念
比较淡薄等。加强文化法制建设,仍然是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的一项长
期、艰巨、紧迫的任务。

  孟副部长强调,文化法制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是,加快文化立法进
程,提高文化立法质量,建立健全完善的、系统的文化法律法规;文
化法制建设的关键和保障是,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程序化、规范
化的文化执法监督体系;文化法制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志是,加强文化
普法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谈到我国文化立法
的目标时,她说,我国文化立法的近期目标是,在本世纪末下世际初,
探索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文化管理体制和发展机制,调整
和完善文化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立法层次和执法效能,从
根本解决无法可依、立法滞后的问题。文化立法的中长期目标为,在
2010年建成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以专项文化法律和行政法规为骨干,
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文化法规为配套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立法
框架。

  注:引自法制日报1999年7月17日第五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