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1979-1980年人治与法治大讨论综述
            三、社会主义法治

  “人治”和“法治”虽然是两个历史的范畴,具有特定的含义,
但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却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不管我们在理论上肯定
什么或否定什么,我们在管理国家的实践上却都出现过明显的倾斜,
并为此付出过惨重的代价。这自然使人们感到重新研究在社会主义制
度下是实行人治还是实行法治这一问题的紧迫性。

  主张人治与法治统一的学者认为,人治与法治以及它们在社会生
活中的实际运用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和表现,并同特定历史
阶段的社会条件相联系,起着特定的历史作用。人治和法治总是具体
的,有其特定时代内容的。人治是一定阶级统治的人治,法治也是一
定阶级统治的法治(这是从国体上来看人治与法治问题,并不错──
笔者)所以问题只能这样提出,究竟是哪一种经济形态社会中的人治
和法治,它们服务于哪个阶级的统治?*1(提出这样的问题是有道理
的,但“只能”提出这样的问题而不允许提出其他问题,不允许以另
外的角度来认识人治与法治的问题,就未必恰当,也令人难以接受。
实际上,回答上述问题很简单,也没有什么争论──笔者)。

  主张人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学者提出了这样一个论据,即封建统治
阶级侧重于人治,但也并不轻视法治;资产阶级厉行法治,但也并不
排斥人治。在封建社会,有大量的历史事实可资证明。以极端专制主
义的朱明王朝为例,朱元璋称吴王后,立即着手制律,李善长等人每
天都要呈上所拟法律条目,由他亲自酌议,史书说他“每御本楼,诏
诸臣赐坐,从容讲论律义”。评定大律时,他更是字斟句酌,足见封
建统治者对立法的重视。(重视立法并不能同“法治”划等号──笔
者)宋代以来,理学盛行,封建法治的发展也达到一个高峰,宋王朝
除刑统以外,历朝颁布的法规就有一百二十余种,真可谓“律书浩翰”
,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封建统治者重视立法,也重视执法,如
汉律有故纵、故不直之坐,唐律有违法审判之笞,就是有力的证明。
(这个证明仍然是不够有力。众所周知,在封建社会中的“唾弃纵”、
“故不直”的司法现象是普遍的,枉法审判也很少受到追究──笔者)
。资产阶级是侧重于法治的,但这并不能说明它排斥人治。历史事实
证明,资产阶级为了实现本阶级对社会的统治,总是采取各种方法精
心挑选最能体现本阶级意志的代表人物,通过他们治理国家。资产阶
级社会中的大选就是最好的例证。资产阶级把他们的大选誉为“自由
世界”的重要标志。其次,大选对于资产者来说,只不过是几年一次
地确定由他们当中的什么人来治理国家的问题,由此看来,人治和法
治作为实现统治阶级的统治的方法,资产阶级在实际运用中尽管有所
侧重,但并不采取舍一取一的态度,而总是把它们结合起来加以使用。
这种情况即使对于法西斯专政的国家也没有什么不同。希特勒统治的
德国和蒋介石统治的旧中国,一个是资本法西斯专政国家,另一个是
封建法西斯专政国家,无论前者和后者都是既实行人治而又实行法治
的。很难设想,历史上统治阶级会自动放弃对它有利的任何一种统治
方法和治国手段。因此,我们不能一般地、不加分析地断言人治优于
法治或法治优于人治,因为这种提法本身就是不够科学的,是同社会
发展不相吻合的。

  根据上述对法治与人治理解,有的学者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
法治与人治是统一的。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后,任何时候都不能拒绝
使用法律手段去治理国家,否则就会犯绝大的错误。无产阶级专政的
历史经验表明,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实用主义必然导致无法可依和有
法不依,导致个人专断和无政府主义。人们从痛苦的切身体验中认识
到,“不要法治”的论点必须坚决抛弃,一切妨碍实行法治的思想和
做法必须加以清除。

  另一方面,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并不排斥社会主义人治。这种人治
是在共产党领导下,紧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各行各业都由又红又专
的人才进行领导和管理。(野山闲水按:这是理论工作者乌托邦式的
理想,近乎痴人说梦。十八年过去了,我们已有充分的实践和雄厚的
事实来说明这是空话:人民群众是个集合概念,所谓“紧密依靠”根
本缺乏制度性保证,主要取决于领导方法或管理方法,甚至取决于领
导者个人的品性和好恶,根本难以落到实处,只具给夸夸其谈的嘴脸
起个装饰作用;所谓“又红又专”更是一句空话,就看你“天线”粗
不粗。条件不成立,这样的“人治”背离了人治的理想,除了收获腐
败之外,没有任何“效益”。)他们拥有在法律和制度允许的范围内
履行自己作为人民公仆的职责的义务,而不享有超越法律和制度规定
之外的任何特殊权利。(野山闲水按:实践已经证明,如果人事制度
不变革还将继续证明:“他们”正是利用权力极尽所能地捞取“特殊
权利”。)这样的人治必然造成个人专断的封建人治以及实行金融寡
头政治的资产阶级人治,显然是有区别的。(将人在管理国家中的作
用看作是人治,未必恰当——笔者)(野山闲水按:不仅不恰当,这
样的论述毫无价值,不过是文字游戏而已,这样的理论工作者太可怜
。)

  总之,主张社会主义的法治与人治统一的学者认为,只有实行臻
于完善的社会文法治,才能实行臻于完善的社会主义人治,反之亦然。
过去,我们在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方面的某些失误,同时造成了又红又
专治国人才的短缺,而又红又专人才的短缺,反过来又影响社会主义
法治的实现。

  还有的学者主张“应当跳出法治、人治的窠臼”。*2该文认为,
从历史上看,所谓法治和人治其内容都比较复杂,既是治国的两种不
同基本观点和指导思想,又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方法;不但各有其特定
的含义,而且各有其为自己辩护的一套理论。但在有关法治、人治的
讨论中却往往容易产生误解和简单化的现象。过去曾经流行着一种把
人治说成是“阶级的统治”或“人民群众的统治”的说法,实属望文
生义,显然不合人治的本意。因为人治不是一般地指人的统治,更不
是指阶级的或人民群众的统治,而是指贤人政治。现在这种说法已为
大家所扬弃,也不再有人公开主张搞什么人治,可是又出现一种类似
的情况,其中比较突出而又影响较大的,即把法治和民主、人治和专
制等同起来,或看成是密不可分的。这样一来,逻辑的推论就是:谁
如果主张民主反对专制,谁就应当主张法治反对人治。

  该文指出,法治并不等于民主,人治也不等于专制。法治的性质
相对来说取决于法律的性质,法律如不民主,法治又怎能民主!资产
阶级法治其所以民主,是因为他们的法律具有反封建的民主性,但不
能倒因为果,把法治说成必然民主。另一方面,也不应把人治看成是
专制,因为主张人治的人并不等于主张专制,只是主张“贤人政治”。
只是说国家的治乱取决于统治者的好坏。既然涉及到好坏,就不是一
般地或无条件地主张君主专制。人治同样不能理解为“就是靠掌权者
个人的意志来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治理国家”。这就仍无异于把人
治同君主专制划等号,并且即使是在君主专制政体下,也不能把法律
仅仅看成是“从属于掌权者个人的意志”,似乎完全是君主们“单个
的个人意行”。马克思早就批判过这种观点,否则法律就成其统治阶
级的意志。难道说,在我国封建社会中长期起作用的那些钦定的《秦
律》、《汉律》、《唐律》等等都只是从属于个人意志的产物吗?我
们这样说,并非为人治平反,恢复名誉,而是指出不能把法治、人治
之争同政体混为一谈。法律和法治不但决定不了国体,也决定不了政
体,它们只能确认和维护某种既定的国体和政体。(将人治、法治同
国体、政体不加区分,当然是不正确的。也不能认为法律和法治能够
决定国体和政体。事实上,并没有人提出这样的主张。问题在于国体、
政体与人治、法治有没有联系,例如能否说政体决定着治理国家的方
法——笔者)

  该文接着指出,在当前讨论中,由于没有人单纯坚持人治,作为
法治对立面的就只剩下“法治与人治必须结合”之一说了。主张法治
的同志则认为如果造成结合就“会给个人专制独裁留下地盘”。我们
反对这种说法,并认为结合论者的主张确有一定道理,其一是感到单
靠法律不行,同时也必须重视人的作用。法治与人治固然不是一般地
指法的作用和人的作用,但又的确是在治理国家的问题上对比二者作
用孰轻孰重的基础上片面夸大各自一方的作用而产生的。现在为了纠
偏,主张结合来个折衷,也可以说是“虽不中亦不远矣”。这样的结
合论并不罕见,历史上大有人在。其二是从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的角
度出发的。这在古代统治者的心目中既所谓德、刑、礼、法,宽、猛
等两手。在我们的治国方针中,道德和教育的重要性更是不可低估的。
其三是看到以往的法治和人治主张中除糟粕外,又都有可以批判吸收
的一些因素,如法治论者的重视加强法制,人治论者的择人善任等等,
因而主张结合。但上述所谈的结合都不过是法治、人治中可以结合的
某一侧面或某一部分,既非全部又排除了其中互相对立的要素部分,
所以我们认为不宜说是法治与人治相结合,但即使如此,也不应把结
合论全盘否定。

  该文主张抛弃法治和人治的提法,跳出法治与人治的窠臼。从历
史有关法治、人治的争论来看,往往出现这样一个模式:要么就是法
治,要么就是人治,或者两相结合。总之,都未跳出法治、人治一类
概念的窠臼。其实,人治、法治的提法并不科学,都非阶级或阶级的
观点,而且也都是把国家和法律问题弄得混乱不堪的重要因素之一。

  人治不科学,比较容易识别。人治既然是“贤人政治”,作为无
产阶级专政的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的社会主义国家,当然不可能
讲什么无产阶级或社会主义的“贤人政治”。何况在儒家那种“人存
政举、人亡政息”的英雄史观下,为了期待才不世出的“圣贤”,最
后必然归结到天命论和历史循环论,有如孟轲的“五百年必有王者兴”
和毫无内在联系和规律可循的“一治一乱”;更何况给予“贤人”以
决定一切的大权,即使不流于暴君专制,充其量也不过是开明专制。

  该文认为,比较难以识别的是法治。我们有些同志鉴于林彪、
“四人帮”践踏社会主义民主、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所造成的空前浩劫
和长期以来因法律虚无主义流行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在党中央关于发
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鼓舞下,对于包含有维护
法制等内容的“法治”产生共鸣是可以理解的。强调维护法制的重要
性和必要性,的确是法治思想的基本要求,但健全和加强法制只是实
行法治的必要手段和方法。并不能说明为什么只有实行法制才能治理
好国家,所以健全和加强法制只是法治思想的部分内容,而不是法治
思想最本质的特征。(这又等于肯定了法治的提法。对于法治的法治
思想似应有所区分——笔者)

  该文解释说,我们之所以不主张用“法治”来概括我们今天的统
治和治国方法,主要在于这种概括是非本质的、不全面的。就本质来
说,如果要问我们是什么性质的国家,科学的答复就不是什么“法治”
,“人治”(并没有人主张用“法治”、“人治”概括国家的本质
——笔者),而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就方法来说,我们
的治国方法是多方面的,而不是单靠法律(主张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
观点,同时也不认为它是唯一的治国方法——笔者)。如果说法治不
是全部治国方法的概括,只是一个方面,那么其他方面当然也可以概
括为什么“治”,而且轻重难分,岂不制造混乱(对各种治国方法都
可以单独进行概括,并不一定都称之为什么治,对各种治国方法的相
互关系或“轻重”尚可作另外的说明——笔者)。以发扬社会主义民
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为例,按理都可以说是治国的方法。既然加强
法制可以概括为法治,发扬民主又为什么不可以概括为“民治”呢?
这也不是没有先例的,美国的林肯和我国的孙中山先生就都曾讲过
“民有、民享、民治”一类的话。拿“民治”同法治相比较,既然发
扬社会主义民主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和前提,那就完全有理由
说“民治”比“法治”更重要或更根本。资产阶级在革命时期所提出
的民主和法治两个口号,也是民主决定法治,而不是法治决定民主。
我们主张法治的同志不是也认为:“真正的法治……是以民主为基础
的”吗?这类例子尚可举出很多,诸如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共产主义
道德教育等等。除此以外,作为我们的治国方法,还有其更重要的根
本方针,那就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特别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所
有这一切,都不是“法治”所能概括的(事实上,任何一种提法、一
个概念都不可能将一切相关的事物概括无遗——笔者)。

  最后,该文指出,无产阶级的世界观根本不同于资产阶级。资产
阶级的商品经济拜金主义和个人主义决定了他们要用“法学世界观”
的有色眼镜来看待一切,要建立起他们理想化了的“法治国”。无产
阶级专政是绝大多数人对少数剥削者的专政,我们不但在理论上不应
当而且在实际上也不需要为人治、法治这类观念所奴役。如果在今天,
正值国家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情况下,又提出“法治”的口号,
只能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制造新的混乱。

  对于上述摒弃人治与法治的提法的主张,有的学者撰文提出了自
己的观点。沈宗灵在《既不作为口号提倡,也不宜简单地否定》*3一
文中,认为法治和人治这两个概念,无论是是从先秦思想家的传统解
释或者是从近代西方思想家的解释来看,的确都有不科学的地方。特
别是后一种解释,从十七、十八世纪的社会、经济条件来分析,当时
之所以提出要法治不要人治,显然与资产阶级的“法学世界观”是密
切联系的,这种世界观比中世纪的“神学世界观”当然是一个历史的
进步,但却还是一种唯心史观,是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对立的。因
此,我也认为,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中,不宜将“法治”和“人治”
作为一种口号来提倡。在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历史发展
的必然趋势,但又需要具备一系列条件,克服重重困难和阻力。提倡
几个口号,包括象要法治不要人治的口号,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加
强能起什么推动作用,我是有怀疑的。

  可是,另一方面,我也不同意不用法治和人治这些提法的看法。
这种简单地否定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对一些专门用语、概念的“科
学性”,不能采取绝对化的态度。就拿法学这一学科来说,象“法治”
和“人治”这种不科学或至少不够科学的用语,难道很少吗?难道都
不同吗?其次,特别象法治和人治那样在中外历史上具有重大影响的
用语,仅仅为了尊重历史,我们也应采取审慎的态度,不应采取简单
否定的办法。这里可以顺便回顾一下解放后关于法治概念的曲折遭遇。
在解放初期,在报刊上,甚至在某些报纸社论和个别领导人的讲话中,
“革命法制”和“革命法治”好象是通用的:从五十年代后期起,除
了作为一个历史的概念外,在现实生活中,“法治”这个词仿佛是绝
迹了;直到粉碎“四人帮”后,在报刊上才又陆续出现,开始似乎只
是同“法制”一样意义上使用的,发展到以后,才有现在的争论。如
果今天再来一个这两个用语,是否有必要呢?

  该文指出,关于法制或法治这些词,在不同民族语言中往往有不
同习惯用法。例如英语中一个常用的词组是Rule of Law,一般直译为
法治;法文中一个常见的词是Recht-sstaat,一般译为法治国,原意
是法律国;在英、法、德等语言中,都还有一个通常译为“法制”的
词。如英文中的Legality。这些词,大体上是通用的,含义相当的。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他们对“法治”、
“法治国”和“法制”这三个概念都用过,从内容上讲,也是通用的。
该文认为,“法治”一词不仅是一个在历史上起过重要影响的词,而
且现在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也是一个常用的词;它也见之于一些国际
协议中。我们在主张不用人治,特别是法治概念时,是否也考虑一下
这些词在外国的历史和现状以及由此而来的国际交往问题。

  该文作者在其主编的《法理学研究》*4一书中,重申了上述基本
观点,并对“不宜将法治和人治作为一种口号来提倡”这一观点作了
修正。因为要法治不要人治的口号无论在我国法学界或一般舆论界已
广为流传,社会上多数人已接受了这种理解:法治代表民主,人治代
表专制。作者认为对用词的选择,一般地说,除非是特别不科学或不
合适的,我们应尊重社会上多数人的理解,这就是“约定俗成”的原
则。而且,十七、廿八世纪资产阶级思想家传播的“要法治不要人治”
的观点,适应了八十年代的中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潮流。

  对于人治与法治相结合的论点,很多学者持否定的看法。《人治
与法治能互相结合吗?》*5一文指出西方资产阶级在反封建专制主义
的斗争中,有两个重要的思想武器,一个是民主,一个就是法治。他
们把两者紧密结合起来,以民主作为法治的基础,以法治作为民主的
保障。资产阶级法治的对立面,是“联即国家”的封建专制主义的人
治。两者的根本区别,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针对“君权神授”和
“主权在君”资产阶级提出了“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针对封
建主义的君主专制,资产阶级提出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
提出了普选制、议会制;针对封建君主的“罪刑擅断主义”和法外专
横,资产阶级提出了“罪刑法定主义”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也
不受罚”;针对封建法律公开维护以宣权为中心的等级和特权,资产
阶级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主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针
对“皇权至上”,资产阶级提出了“法律至上”,认为法律有至高无
上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国家统治权的行
使,必须以法律为根据。

  该文认为,资产阶级讲法治并没有否定人的作用。资产阶级实行
议会制,只是否定君主立法,而由选举产生的资产阶级代表人物集体
行使立法权;资产阶级搞“司法独立”,只是否定“罪刑擅断”,而
由资产阶级的各级法官行使司法权;资产阶级主张法律具有至高无上
的权威,只是否定君主或某些官吏高踞于法律之上,以便体现资产阶
级意志的法律在全国得到一体遵行,而不是否定他们的总统、总理和
各级官吏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依法而非依人而治”,只是要求依
照体现资产阶级意志的法律去治理国家,而不得依照与这种法律相违
背的个别“长官意志”进行统治。总统、总理、州长和议员可以不断
更换,但法律却不因此而改变。谁上台执政,都要依照他们既定的法
律办事。

  该文指出,人治与人、法治与法,虽有一定的联系,但毕竟是两
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既不能等同,也不能混淆。人治的“人”,
不是一般人,而是特定的人,是圣主贤君或国家的领袖人物;人治,
也不是一般地讲国家领导人有重要作用,而是把国家的兴亡治乱,系
于国君是否贤明,或者由国家的主要领导人来决定国家的命运。法治
则是指统治阶级要以法治国,要有完备的法律,法律要有极大的权威,
任何人都必须依法办事,这样的“人治”和“法治”是根本无法结合
的。

  该文驳斥了将人治的“人”视为“统治阶级”、把人治视为“阶
级统治”的观点,认为这种观点貌似有理,其实是似是而非的。因为
在阶级社会,甚至包括象我们这样已经消灭了剥削阶级的社会里,哪
一个国家不是由统治阶级在实行阶级统治呢?既然“阶级统治”就是
“人治”,法律又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
的工具,那么,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一切国家岂不都可以归结
为是实行人治,岂不是就只有人治,没有法治了吗?人治与法治相结
合,也就无从谈起了。有的文章还用孟子“徒法不能以自行”的话,
来证明人治与法治相结合是有道理的。如果用此来说明实行法治并不
否定人的作用,倒是很恰当的。但由此认为法是由人制定的,也要人
来执行,归结为法治离不开人治,就不正确了。因为,按照这种逻辑,
就可以得出人治可以包含和代替法治的错误结论。过去,有的同志正
是从法自己不会产生,不会行动,离开了人,法是死的,什么作用也
没有,得出了法治完全是一种虚构,世界上只有人治,从来就没有过
什么“法治”的结论,这种看法,显然不符合历史实际的。

  针对把人治的“人”理解为人民群众,认为人治就是由人民群众
来治理国家,并以此为根据主张人治与法治相结合的观点,该文指出
这是一种不恰当的引申。因为,在封建社会实行人治的时候,人民群
众是无权治理国家的。至于在象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里,由人民
群众来治理国家,已经有一个更准确的概念,那就是民主,由人民群
众来当家作主。在我国,人民群众包括许多亿人,这么多的人,怎么
样去治理国家呢?唯一的办法,是通过他们的代表组成立法机关,把
他们的意志变为法律,并选举和任命各级政权机关的领导人。这些领
导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都要服从人民的意志,都要依法办事,
人民群众自己也要守法。这并不是人治,而是实行法治的基本标志之
一。

  注释:

  *1 韩延龙:《试论人治和法治的统一》,《法治与人治问题讨
论集》,群众出版社,第264页。

  *2 张国华、刘升平:《法治与人治问题讨论集》,群众出版社,
1981年版。

  *3 《法治与人治问题讨论集》,群众出版社,1981年版,第332
页。

  *4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11
月版。

  *5 李步云、王礼明著:《法治与人治问题讨论集》,群众出版
社,1981年版。

说明:* 本文引自王勇飞、张贵成主编的《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      价》第十六章,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12月第1版。    ** 本文由Linwei小姐打字,野山闲水校对。    ***请看第四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