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1979-1980年人治与法治大讨论综述

             二、法 治

  同人治一样,法治也有其悠久的历史的特定的含义。

  在西方,明确提出法治的第一人是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与我国
的法家不同,他反对君主独裁,也反对“平民”掌权,而主张建立中
产阶级的共和政体。这种共和政体代表的人数多,集中的意见、智慧、
力量、美德和财富等也最多,可以减少纷争和内乱等。在这种政体下,
应实行法治。“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人们服从的
法律可以是“良法”,也可以是“恶法”。而只有“良法”才是法治
的前提。法治的核心是“普遍的服从”,“使任何人都不至于凭借他
的财富或服从,取得特殊的权力”。“遵循这种法治的主张,这里还
必须辨明,即使有时国政仍须依仗某些人的智虑,这总得限制这些人
们只能在应用法律上运用其智虑,让这种高级权力成为法律监护官的
权力。”*2在这里,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官员的职权必须依法行使并受
法律限制的思想。“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但任何法律都不可能
“完备无遗”,“不能写定一切细节,这些原可留待人们去审议。主
张法治的人并不想抹杀人们的智虑,他们认为这种审议与其寄托一人,
毋宁交给众人”。因此,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治并不排斥人的作用。

  亚里士多德猛烈抨击了柏拉图的“人治”论,指出“让一个个人
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欲
,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
偏向。法律恰恰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的理智的体现”。他认为
“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第一,依法办事要比依个人的好恶办事好。
“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优良,法律恰
恰是全然没有感情的”。第二,法律是经多数人的同意制定的,而多
数人的判断往往要比个人或少数人的判断正确。第三,在君主世袭制
度下,如果继承人是个庸才,就会危害国家。而在共和政体下,各级
官吏“毫无法外行动,他的一切措施全部遵循法律”,就不会出现上
述弊端。第四,在实行“一人之治”的情况下,必然会出现贪污腐败
现象,而实行法治“使执政和属官不能假借公职,营求私利”。他主
张颁布“章程”,“奖励以廉洁著名的官员”。

  到了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为反对封建地主阶级的专制制度从亚
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中吸取了营养,创立了资产阶级的法治理论。英
国的洛克反对一切形式的专制制度既反对暴君的暴政,又反对“贤君”
的专断。他甚至认为,后一种专制“会导致最大的危险”。“因为,
如果他们的后继者以不同的思想管理政府就会援引贤君的行动为先例,
作为他们的特权的标准,仿佛从前只为人民谋福利而做的事情,在他
们就成为他们随心所欲地为害人民的权利,这就往往引起纷争,有时
甚至扰乱公共秩序。因此,洛克认为即使某个君主具有超人的智慧,
善良的品行但如果不受法律的限制,也不能保证他不为非作歹,贻害
人民。他主张,统治者不能靠心血来潮的命令去行使专断的权力。而
只能根据正式公布的法律进行统治。“统治者应该以正式公布的和被
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政
府所有的一切权力,既然只是为社会谋幸福,因而不应该是专断的和
凭一时高兴的,而是应当根据既定的和公布的法律来行使”。*3

  洛克特别强调政府要执行法律。如果政府不执行法律,政府也就
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他说,哪里没有法治,“哪里就肯定不再有政府
存在。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而一个没有法律的
政府,我以为是一种政治上不可思议的事情,非人类的能力所能想象,
而且是与人类社会格格不入的”*4

  法国的卢梭指出,“统治者是法律的奴仆,他的全部权力都建立
于法律之上”。“他若强制他人遵守法律,他自己就得更加严格地遵
守法律”。“任何人都不能自以为超于法律之上”,如果“有一个人
可以不遵守法律,所有其他的人就必然会受这个人的任意支配”。*5

  从历史上看,法治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一项被普遍采用的治理国
家的方法,并不是自有国家以来就存在的,而是与资产阶级民主联系
在一起的。人类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专制或独裁的政体已不再适应资
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需要。资产者要求在市场上能够找到自由的工人,
要求自由支配自己的财产,要求生产和产品的自由竞争。这是资产阶
级反对任何形式的专制政体和人治,主张建立民主共和政体,实行法
治的最深刻的经济原因。

  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的主要特征是:经选举产生的议会是国家
的最高权力机关,实行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和制衡,核心
是反对个人的专制或独裁。这种政体,从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胜
利始,到现在已经有三百余年的历史了。作为“1688年阶级妥协产儿”
的洛克,最早提出了分权学说。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
对外权。立法权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行政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
又称司法权;对外权是进行外交活动的权力。其中立法权“是每一国
家中的最高权力”。“因为谁能够对另一个人订立法律就必须是在他
之上。而且,立法权之所以是社会的立法权,既然是因为它有权为社
会的一切部分和每个成员制定法律,制定他们的行动的准则,并在法
律被违反时授权加以执行,那么立法权就必须是最高的权力”。*6同
时,洛克又认为立法权虽然是最高的,但不应是绝对的,专断的,有
必要予以适当的限制。这些限制是:它应以正式公布的对任何人都一
视同仁的法律进行统治;这些法律除了人民的福利外不应有其他目的;
未经人民同意不得对财产课税;立法权不得转让等等。洛克主张,立
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不能集中在君主或政府手中,而应由不同的机
关来行使,倘若一个机关同时具有立法和执法的权力,那么,这就会
给人一种很大的诱惑,促使人们去攫取这种权力,以便在制定法律时
只顾自己的利益,并在执行法律时免受法律的约束。显而易见,洛克
的这种分权理论,其精神在于避免出现集中的不受限制的国家权力,
在于反对任何个人的专制或独裁,因而,这种分权本身同法治有着不
可分割的联系。

  法国的孟德斯鸠是三权分立的制衡理论的主要代表。他认为“每
一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力;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有
关民事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他又将第三种权力称为司法权力。为
了保障公民自由,特别是政治自由,就必须“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
以权力制约权力”。*7“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一个人或同一机关
之手,自由就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
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
立,自由就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
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
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
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
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制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8可见,资产阶级倡导和建立的三权制衡的政体形式,其基本点是保
障公民自由,以权制权,避免个人专制或独裁。这显然与法治的基本
要求是一致的。这就是为什么凡主张建立以三权制衡为原则的民主政
体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也主张实行法治的原因。当然,从实质上看,
资产阶级的三权制衡及法治是资产阶级管理国家、实现本阶级意志的
一种方式和手段。

  《论政体与法治》*9一文,说明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与资产
阶级法治的关系。该文指出,“奴隶主阶级专政和封建地主阶级专政
最主要的和最典型的政体都是君主制”。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君主制
对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来说已经不适合了,而实行民主共和制,有利
于反映整个资产阶级的意志。资产阶级是由工业资本家、商业资本家、
金融资本家和农业资本家等几个部分组成的,每一部分又有许多集团。
在民主共和政体下,有利于协调资产阶级各个部分和各个集团之间的
利益。民主共各政体是整个资产阶级实行政治统治的完备形式。所以,
恩格斯说:“资产阶级统治的正规形式是共和国”。*10在资产阶级
的共和政体中,还有一种常见的政体,这就是君主立宪制。这种政体
实际上是民主共和制的变种。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除了保留没有
实权的国家元首──君主是根据血统原则世袭的这一点象封建社会的
君主制以外,其他主要的国家机关,各议会特别是下院和内阁等,同
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的国家机关没有多大的差别。该文认为,从世界
各国政体的历史来看,共和政体是法治的政体,而君主政体是人治的
政体,不能将两者抛弃或者调和起来。

  该文指出政体决定着法律的作用。不论什么政体,被统治阶级都
必须服从法律,而统治阶级中的非当权者一般也是要服从法律的。至
于统治阶级中的当权者是否服从法律,就因政体不同而异了。在君主
政体下,最高当权者──君主是超乎于法律之上的,不仅不受法律的
约束,相反,法律要服从君主的意志。因而君主政体只能是人治的政
体。而共和政体的当权者,包括最高掌权者,则是要受法律约束的。
他们接受权力,行使权力或终止权力(任期届满,或者在信任投标中
失败等),都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当然,共和政体的最高当权
者也享有某些特权。例如资产阶级国家的总统就享有不受司法管辖的
特权,总统犯罪不受普通法院管辖。但是,总统犯罪仍然有惩治他们
的法律程序,一般由众议院通过弹劾,由参议院组成弹劾法庭或由最
高法院审判。总之,总统不能象君主那样处于法律之上,不受任何法
律约束。所以,只有共和政体才能谈得上法治。该文认为,完全的法
治开始于资本主义社会。

  注释: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文版第199页。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文版第201页。

  *3:洛克:《政府论》,下篇,中文版第85-86页。

  *4:洛克:《政府论》,下篇,中文版第132页。

  *5: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文版第51-52页。

  *6:洛克:《政府论》,下篇,中文版第92页。

  *7: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中文版第154页。

  *8: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中文版第154页。

  *9:林欣著,《法治与人治问题讨论集》,群众出版社,第199
页。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中文版,第402页。


说明:* 本文引自王勇飞、张贵成主编的《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      评价》第十六章,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12月第1版。    ** 本文由Linwei小姐打字,野山闲水校对。    ***请看第三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