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访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副司长贾午光

本报记者 聂静
  从最初创建到遭受重创再到重新恢复发展,新中国律师制度真正
得以建立的历程是曲折的,但又是勇往直前的。如果说民主与法制为
我国律师工作的发展提供了前进的动力,那么,律师制度的成熟、完
备与否则是我国民主与法制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我们回顾中国律师
制度的建立、发展的过程正是为了追寻共和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脚步。
为此,记者近日采访了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副司长贾午光。

  记者:建国初期,在司法制度领域,共产党领导的新中国进行了
建立新的律师制度的尝试。我们强调“新”,是否说明这种制度的建
立在某种意义上体现了人们对民主与法制的一种期待?

  贾午光:律师制度是民主与法制的产物。追溯起来,中国的律师
制度清末就存在,但封建专制主义的文化传统注定了这种制度不会有
实质性的发展。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民党政府虽然先后颁布了《律
师章程》、《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刑事辩护制度也基本形成,律师
队伍也有所发展。但由于国民党实行独裁统治,政治案件秘密审判,
刑讯逼供大量采用,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往往成为一句空话,律师制度
形同虚设。直至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红色政权辩护制度逐步发展与
完善,在人民争取辩护权的基础上发展了律师制度。我们应当看到,
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中国,刑事辩护制度才真正在国家法律
中明文确立,刑事司法制度民主化的潮流不可阻挡。

  记者:建国初期,新的律师制度建立经历了怎样的过程?

  贾午光:新中国建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
书》和旧法统,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发出《关于取缔黑
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报》,取缔了国民党的旧律师。1953年,上海市
人民法院设立“公设辩护人室”,帮助刑事案件被告人进行辩护。不
久,公设辩护人改为律师。董必武同志在1954年的司法工作座谈会和
检察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建立辩护制度,如果没有辩护,就是判得
再正确,也不足以使人心服口服。不准辩护会使我们错案更多。”
1954年 7月,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发出通知,指定北京、上海等大城
市率先试办律师顾问处,开展律师业务。从1955年全国各地许多市、
县都开展了律师工作。1956年 1月,司法部向国务院提出《关于建立
我国的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建议通过国家立法正式确认律师制度。
当年,请示报告被批准。

  记者:新的律师制度建立后,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

  贾午光:1956年3月和1957年6月,司法部先后召开了第一次和第
二次全国律师工作座谈会,交流业务工作经验,研究了我国律师工作
发展的方针政策,并于1957年上半年完成起草《律师暂行条例(草案
)》。到1957年 6月,全国共有33个市开展了律师工作,建立了19个
律师协会、817个法律顾问处,有专职律师2500多人、兼职律师300多
人,全国律师工作形成一个朝气蓬勃的发展局面。

  记者:应当说,在1955、1956两年期间,新中国的律师制度开始
建立并得到了迅速发展,但从1957年下半年之后的20年,律师制度为
什么又名存实亡了呢?

  贾午光:自1957年下半年起,遭受“左”的思想影响,刚刚起步
的律师制度遭到了极大的破坏。由于我国没有法制传统,公民缺乏法
制观念,许多人把律师出庭为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说成是“丧失阶级
立场”、“替坏人说话”。尤其是1957年,出现了反右斗争扩大化,
大批的律师被打成了右派,甚至被送去劳动教养或劳动改造,律师工
作因此枯萎。虽然司法部在1959年被撤消后,律师工作由人民法院代
管,但实际上律师工作已不能开展。在十年内乱期间,林彪、江青反
革命集团疯狂推行封建专制主义,不仅在实践中完全剥夺了被告人的
辩护权,而且在1975年制定的宪法中,公然取消了有关被告人享有辩
护权的规定。在他们控制公检法机关期间,被告人自己都无权辩护,
更谈不上请律师辩护了。可以说,刚刚起步的律师制度已完全被取消
了。

  记者:没有法制,没有律师,这是人们不愿意看到的。

  贾午光:的确,历史的浩劫是惨痛的。虽然当时律师的主要职能
还只是局限于行使刑事辩护权,为被告人减轻刑罚和免除刑罚。但其
实际意义远不止于此,更重要的是这种辩护制度作为对公检法司相互
制约、相互配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确保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
律为准绳”法制精神真正得以落实。因此,新的律师制度应当而且有
必要恢复起来,以组成更加完善的刑事诉讼制度,保障公民的司法人
权。

  记者:律师制度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1978年的宪法
中重新确立的吗?

  贾午光:是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加快了“健全人民
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步伐。1978年3月5日,五届全国人
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重新确立了辩护制度在国家法制
中的地位。1979年7月,彭真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的发言中指出: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委托律师、近亲
属、监护人或所在单位推荐的辩护人为他辩护。”正式提出恢复律师
制度。在这次会议上还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7部法律,系统规定了被告人享有辩护
权和律师参加刑事辩护的基本原则。同年,司法部开始恢复筹建,并
从1979年下半年开始着手重建律师制度工作。与此同时,有的地方开
始搞律师工作试点,黑龙江省呼兰县1979年率先试行律师刑事辩护工
作,广州市为办理海事涉外案件,设立了“法律代办处”,成为恢复
全国律师工作的良好开端。

  1980年 8月26日,五届人大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律师暂行条例》,《条例》规定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律师的
任务职责、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的业务范围等。这是新中国建立以
来有关律师制度的第一部法律,它的颁布使我国律师制度以法律的形
式固定下来。从这以后,我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走上了法制化轨
道,同时也标志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注:引自检察日报199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