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法学界重大事件研究(25) “法权”是在我国早期马列译著中频频使用的概念,对于此译名 的恰当性,陈忠诚教授早在50年代初便已提出质疑。但是这一正常的 建议却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一直受到非议,直到1977年中共中央编译 局正式通知确认“资产阶级法权”应译为“资产阶级权利”后,这一 错误才得以纠正。这一由“法权”到“权利”转变的漫长过程应该引 起人们的反思,为此,记者采访了陈忠诚教授。 邵爱红(以下简称邵):陈教授,请您谈一下您最初如何对“法 权”这一译名产生疑议的? 陈忠诚(以下简称陈):是这样,最初是在1951年,当时我在最 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工作。在东吴大学法学院学习期间我又自学了俄 语和德语,我注意到了俄语中的“法”(npabo)和德语中的“法” (Recht)都同时具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法”,另一种则是“权利” 的意思。而在当时我国已有的马列译著中又大量地存在“法权”这一 词,我是学比较法的,因此“法权”的确切含义究竟是什么这一问题 不由得引起了我的思考。为此,我翻阅了马列原著文本,将其与中译 本相对照,我发现被译为“法权”之处的原文,实际上都是德语和俄 语的“法”(Recht/npabo)一词。由于一词多义的缘故,在原著中不 同上下文所使用的这一词汇分别表达“法”和“权利”两种不同的含 义,这其中的差别是很微妙的,因此给翻译马列原著的译者造成了一 定的翻译困难。译者在一些地方苦于搞不清到底是译为“法”还是译 为“权利”更切合原文之意,便将这两种含义合二为一,生造了一个 “法权”的概念,在吃不准如何翻译的地方便以“法权”一词代替。 经过如此的对照研究之后,1951年,我写了一份意见书交工作单位最 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其中将我的观点详细阐述了一番。 邵:请问您的这份意见书内容如何,在当时又引起了怎样的反响 呢? 陈:当时,人民大学是全国法学教育的中心,苏联法学家云集于 此并直接执教,在人民大学出版的教科书中一直用的是“法权”的概 念。而我在意见书中指出“法权”这一译名是错误的,不应该继续使 用,这其中除了语法文字上的原因外,我同时还反问道:法律调整的 不仅仅是权利,还有义务,二者相互对应,密不可分,那如果将俄语、 德语中的“法”译为“法权”而不是译为“法义”,是不是就有些失 之偏颇了呢?我认为应准确研读马列著作,将其中不正确的译文更正 过来,以免产生政治和法律上的认识误区。于是我的这份意见书由最 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的领导同志送交当时被尊为法学权威之地的人民 大学,征求他们的意见。我调至华东政法学院任教后不久,最高人民 法院华东分院转交给一份人民大学寄来的信函材料,该材料对我的那 份意见进行了反驳,坚持“法权”概念的正确性,并说我的观点是资 产阶级法律的思想。但是这份驳斥我的材料并没有能够说服我,我接 着写了一篇文章,总结论证了我的观点,交华东政法学院院刊。由于 我的此种观点在当时还属“异端”——与当时人民大学的正统的法学 权威观点相左,华东政法学院院刊考虑到此,同时以组织了赞同“法 权”的两篇文章,三文同期于院刊发表,以形成一种学术争论的对衡 的局面。 邵:这确是一种比较稳妥的作法,在此种形式的“保护”之下, 既避免使您遭受法学权威的进一步指责,同时又能比较委婉地将不同 的意见、看法公诸于世,引起更多的人的关注和思考。 陈:是的。令人欣慰的是,在50年代后期,人民大学逐渐地使 “法权”从有关教科书、课程和教研室名称中隐退,让位于“法”, 如不再称课程“国家与法权理论”,而改称“国家与法的理论”。但 是尽管自50年代末,“法权”一词逐渐从法学教学中消失了,“法权” 这一译名却仍在马列译著和一些政治书籍中继续存在和使用。如人民 出版社1965年3月版的《哥达纲领批判》中有“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 权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地由经济关系产生出法权关系吗?”(第 10页),这里使用的是“法权”一词,而在1949年的解放社版的《哥 达纲领批判》第16页则均是将“法权”译为“法(权利)”,这说明 旧译者因吃不准是“法”还是“权利”,但倾向于“法”,所以以括 弧附入“权利”二字,以此引起读者的注意,这种态度是严谨的,是 符合治学要求的,但1965年的新版本却将“法(权利)”改为“法权” ,这就不恰当了,“法权”这种称谓,让人不知所云,无法正确理解 马列原著的精髓。 邵:陈教授,您在当时那种环境中敢于公布自己的看法,直言不 讳,并能够坚持之,这实在是很难得的。据悉,您在70年代又撰写、 发表了两篇有关“法权”的文章,阐明论证了自己的观点。 陈:是的,“法权”这一翻译上的误区,由于涉及到马列经典著 作的译文问题,因此纠正起来需要有一个过程。在文革时期,“四人 帮”就利用了这一涵义不清的译名来反对马列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 层建筑的论证的,并以此为引证,以废除资产阶级法权为名,将斗争 的矛头指向党和国家领导人,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在1975年4月号的 《摘译》上我以发表了一篇题为《“法”、“权利”、“法权”中文 和外文译名》的文章,由于当时的学术气氛仍不是很自由,我发表的 这篇文章只能从语言文字上就“法”、“权利”、“法权”这三个词 汇的中外文涵义作了一下解释、比较,隐晦地表达了我的见解。但是 尽管如此,从50年代初至此,在全国范围内我也是唯一的论证并坚持 “法权”为错误译名的人,我就是想通过自己坚持不懈的努力,使越 来越多的人赞同自己的观点,不仅是心服,而且让他们敢于公开表达 出来,从而达到有普遍的正确认识的效果。终于,粉碎四人帮后不久, 1977年12月12日,中共中央编译局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关于 《“资产阶级法权”应译为“资产阶级权利”》的通知,废止了“资 产阶级法权”这一译名,总算是拨云见日,“法权”终于正式被官方 确认为翻译失误,真理战胜了谬误。基于此,我再写了一篇题为《关 于废除“法权”译名的建议》的文章,发表于上海社会科学院主办的 《社会科学》1979年第1期,论述了我的关于应全面地废除“法权” 译名的观点。 邵:我们应深感欣慰地看到科学终于露出了它的真面目。如今, 关于“法权”的正误之争早已结束,但是,通过这一历史事件折射出 相当深远的意义却是令人所不容忽视和忘怀的。陈教授,下面能否请 您分析一下关于“法权”正误之争的历史意义? 陈:这一事件的意义是深刻的,由此产生的经验教训值得我们今 人反思,引以为训。“法权”一词之为谬误终于能得到认同和肯定, 对创造性地进行法学研究是一种激励和鞭策。就我个人体会而言,我 认为有两点非常重要。尤其是在我发表见解的那个年代,学术讨论、 交流的氛围尚不是很自由,独立思考有一定困难和阻力,坚持表达自 己的看法更是一个曲折的历程。但是,是珍珠终能显现它的光彩,真 理在任何时候都能体现其价值所在,虽然“法权”这一用语是源于马 列经典著作的汉译本,虽然“法权”作为当时法学教学中的一个基本 概念问题,已是公论,毋庸置疑了,但是我从法学基本理论的角度对 它进行合理怀疑,并独立思考,考证了其错误之所在,终于使这一问 题得到世人的肯定。我为此深感欣慰。 当今的学术研究气氛较以前更为自由、活跃,我想年青学者应珍 惜之,敢于提出自己的意见,研究出成果来。 其二,做学问应有广泛的涉猎,法学更是如此。因为这门专业它 涉及的范围尤其宽阔,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自然科学、语言、 艺术等各方面知识的积累都对法学的研究有很大裨益。我在圣约翰大 学经济系学习时,逐渐培养了对法学的兴趣,后来我又在东吴大学进 行比较法的研究,同时自学了俄语、德语和法语等语言,并积极地运 用之进行广泛的阅读。我认为我能在“法权”这个问题上形成自己的 观点、看法,法学和语言的学习在其中发挥了基础性的作用。学生时 代对人的一生的发展会起到难以估量的重大影响,而要想在以后有所 作为,有所创造,必须在求学时期就刻苦钻研,探索和努力。这是我 在治学方法上的体会。几十年来,我矢志不渝,坚持自己的治学方针, 最近,法律出版社又出版了我的新著《英汉法律用语正误辨析》,该 书不是对一个,而是对387个常用英汉法律用语使用中的谬误进行了 辨证。这在一定意义上说,也正是当年“法权”正误之争的继续和升 华。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注:引自《法学》1999年第6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