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制纵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甄贞
  1998年9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在全国人大召开的
一次会议上发表讲话,提出“要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这也是促进司
法公正的重要制度。人民陪审员要熟悉法律、公正、能代表人民的利
益,并且要完善陪审员的产生过程。”这一重要讲话极大地鼓舞了辛
勤工作在司法战线上的人民陪审员们,同时也使处于低迷萎缩状态的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有了振兴与发展的希望。

  陪审制度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直至清朝末年才被介绍、引入到
中国。它的出现加速了王权专制的司法时代的结束,也标志着一个公
开的民主的审判制度的诞生。让普通百姓参加审判,反映了人民管理
国家的“人民主权”思想在国家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确立。

  回顾中国的人民陪审制度的历程,大致经历了两起两落的命运,
这一制度的创建和推行可谓困难重重,绝非容易。新中国成立之初至
50年代末期,人民陪审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制度的一个重
要组成部分,曾经拥有过它的第一个辉煌时期。早在1951年,我国颁
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规定:“为便于人
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陪审员对于陪
审的案件,有协助调查、参与审理和提出意见之权。”之后,于1954
年正式颁布施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又将该规定具体化:即“人民法院
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
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同年制定的我国第一部宪
法也在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
员制度。”据此,将陪审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加以确认,并写入国
家的根本大法之中。

  从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的实施状况来看,它在法院审判历史上发
挥的作用是积极的无可替代的。建国之初,由于有大量的人民陪审员
充实到新中国的司法队伍中,既密切了人民群众与司法机关的关系,
又使我们的审判力量得到了加强,从而保证了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保证了案件得到公开、公正、及时的处理。从当时各地反映的情况分
析,正是人民陪审员的积极参与,加深了人民群众与人民法院的感情
和联系,扩大了人民法院裁判案件的社会影响,进而推广、普及、宣
传了法律。同时,通过这种近距离、面对面的共同执法,增加了案件
审理的透明度,有利于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了解和直接监督,是保
证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民主的有效手段,也使我国的司法制度、审判
制度既继承和发扬了革命根据地的优良传统,又朝着司法改革、审判
制度的完善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但是,到了50年代末期,受否定法律、轻视法制的思想影响,一
些已经被立法所确立的重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受到批判和废弃。人民
陪审制度也成为发动群众、进行阶级斗争、夺权整人的工具。所以,
1975年颁布的宪法中不再规定人民陪审制度,代之以“检察和审理案
件,都必须实行群众路线。对于重大的反革命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
的批判。”文革结束后的1978年,我国在第三部宪法中重提“实行群
众代表的陪审制度”,其后,在1979年颁布、1980年正式实施的刑事
诉讼法中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
员陪审制度。”重新恢复了陪审制度在我国审判制度中所占的重要地
位。并强调人民法院要积极创造一切条件,保障陪审员切实发挥作用,
切不可使陪审制度流于形式。特别是1984年,我国出现第一个专门办
理少年犯罪案件的审判组织“少年法庭”后,许多熟悉少年特点,热
心于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工作的共青团、妇联、工会干部及学校教
师、离退休人员被人民法院聘请为特邀陪审员,参与少年刑事案件的
审理,为教育、挽救、改造失足的未成年人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人民陪审制度又重现光彩。

  但是,这仅仅反映了事物存在的一个方面,随着我国社会政治、
经济领域发生的巨大、深刻的变化,人民法院面对的案件纠纷日益复
杂,案件类型不断翻新,案件数量大量增加,而人民陪审制度在司法
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和窘境此时亦愈加突出地显现出来,主要问题是:
第一,陪审员自身素质亟待提高。第二,陪审制度使合议制审判变成
独任制审判。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人民
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轻微刑事案件和简单的、
一般民事非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和非诉案件的特别程序,由审判
员一人独任对案件进行审理裁判外,其他非简单、轻微案件的审理必
须采用合议制的审判组织形式进行。而事实上以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制
虽然在人数上优于独任制,但由于陪审员的综合素质无法适应新的庭
审方式的变化,所以,这样的合议制在实质上与独任制的审判并无差
别,无法从审判组织上保证正确行使审判权。第三,陪审制度在实际
操作中困难较大。许多法院反映:陪审员中有的是各所在单位的骨干,
工作忙,负担重,视陪审为负担,不愿意来;普通工人、职员当陪审
员的,任职期间又影响奖金、班组经济效益,也不愿意;而请有法律
知识的陪审员则困难更大,严重影响审判工作的进行。第四,修改后
的现行立法也作出了选择性规定。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中,不再规
定陪审制度;1983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也将原规定第一审应实
行陪审的制度,改为较为灵活的选择性规定,即“由审判员组成合议
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三大诉讼法也都有
类似的规定。有人认为,陪审制度似乎变成可有可无、不是非有不可
的制度了,是否采用陪审制度,完全取决于人民法院一方的意思表示
或者审判的需要。人们不禁要问:这是一次典型的南橘北枳的法律移
植的失败吗?人民陪审制度还有实行的必要吗?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近年来,一些地方基层、中级、高级人
民法院就陪审制度的落实提出了很好的构想和规划。为适应当今社会
分工细、专业化水平高的要求,他们在提高法院现有审判人员的综合
素质与业务水平的同时,邀请部分精通有关专业的专家、学者作为陪
审员,参与新类型案件的审判,形成较为科学完善的文化、智力和专
业结构,发挥优势互补的实力,大大提高了法院专业化审判的水平,
保证了案件的审判质量,提高了诉讼的效率。我们坚信,加强与完善
人民陪审制度,是保证司法公正,抑制司法腐败,推动司法改革的一
项重要工作,也是建设民主与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必须给予足够的
重视和支持。

  注:引自法制日报1999年6月5日第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