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公益诉讼实践
  公益诉讼(有的叫民众诉讼)在各国都是起诉资格不断放宽、甚
至取消的产物。在19世纪的英国,“除非个人有着自己的个人冤情,
否则,法院是不愿意让任何人跨进自己大门的。一般来讲,一个人必
须指出他自己的哪些合法权利受到了侵犯或哪些财产受到了损害,否
则,如果他仅是成百或成千的受害者之一,他就没有足够的资格来法
院起诉。”20世纪以前的美国,当事人也只有在法定的权利受到侵害
时才有起诉资格,否则,即使由行政机关的行为遭受重大的非法律错
误的损害,当事人也没有起诉的权利。

  随着现代行政法的发展,这种严格的“直接利害关系”原则,受
到人们的质疑和挑战。人们认识到:“法律必须设法给没有利害关系
或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居民找到一个位置,以便防止政府内部的不法
行为,否则没有人能有资格反对这种不法行为”。美国法院也从1940
年的桑德斯兄弟广播站判例和1943年的纽约州工业联合会诉伊克斯案
件中发展出私人检察总长制度。

  至今,英、美等国家对公益诉讼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理论、立法
和实践。如美国,1986年经修改后的《反欺骗政府法》规定,任何个
人或公司如发现有人欺骗美国政府,都有权以国家的名义控告违法的
一方,并在胜诉后分得一部分罚金。1914年制定的《克莱顿法》规定
对托拉斯的行为,受害人、检察官、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可起诉。此外,
美国的环境法中关于公益诉讼问题也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备的制度,公
民提起诉讼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有证据可举,有标准可查,《清洁水
法》就是其中重要的法律之一。于此相适应,保护别人利益的案件,
也可以用国家的名义提起。在司法实践上,曾有这么一个判例:美国
联邦议会批准了在小田纳西河上修建一座用于发电的水库,先后投入
了一亿多美元。当大坝工程即将完工的时候,生物学家们发现大坝底
有一种叫蜗牛鱼的珍稀鱼类,如果大坝最终建成的话,将影响这种鱼
的生活环境而导致其灭绝。于是环保组织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大坝
停工并放弃在此修建水库的计划,但在第一次诉讼中,他们失败了:
初审法院认为大坝已经接近完工,浪费纳税人一亿多美元的钱去保护
一个鱼种是不明智的,拒绝判决大坝停工。环保组织又上诉到最高法
院。法院判决停止大坝的建设。

  英美法上的公益诉讼,包括三类诉讼:其一,相关人诉讼;其二,
市民提起的职务履行令请求诉讼;其三,纳税人提起的禁止令请求诉
讼。相关人诉讼,指在私人不具有当事人资格的法域,原则上允许私
人以相关人名义起诉。例如,1901年纽约州曾有一判决,允许私人以
相关人的身份起诉,对于批准在道路上经营报亭的行政行为给予处分。
市民提起的职务履行令请求诉讼,指在公务员未履行其职务的情形下,
允许私人以市民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请求发布职务履行令的诉讼。纳税
人提起的禁止令请求诉讼。指私人可以纳税人的身份提起禁止公共资
金违法支出的诉讼。因为公共资金的违法支出,意味着纳税人本可以
不被课以相应部分的税金,纳税人有诉之利益。

  日本法有所谓民众诉讼。1962年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五条规定,
民众诉讼,指为纠正国家或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以选举人资格提起
的诉讼,作为行政案件的一种形式。东京地判1970年10月14日判决,
关于过街桥设置可能妨害道路通行权、侵害环境权并损害健康,认可
原告请求。特别值得注意的是,90年代初,日本兴起一类以纳税人身
份提起的要求公开交际费开支的诉讼。90年代中期,又发生了针对政
府机关招待费、接待费的诉讼。如日本高知县的律师以纳税人的身份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据地方政府情报开示法,命令高知县政
府公开有关开支情况。原告在诉状中提出,必要的公款宴请必须公布
被宴请客人的姓名,这样才能让纳税人判断公费请客是否合理。法院
判决原告胜诉。依据本判决,从相关的公务员处追回了四五亿日元。
再如日本秋田县居民以秋田县召开的六次恳谈会所开支的费用中,有
2091245日元餐费属于违法支出,对时任教育长等职的6名被告请求损
害赔偿。法院认可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向秋田县支付现金2091245日
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

  加拿大法院在Thorson诉A.-G.一案中,也确立了类
似内容的重要原则:“要求个人诉讼资格的规定适用于影响到具体个
人或一类人的规章性立法,但如果没有特定的个人或一类人受到比他
人更大的影响的话,如果争议问题是可以用司法解决的话,如果案件
性质允许的话,法院可以根据自己的自由裁量权给予任何公民以宣告
式救济。”在德国,有一种宪法诉讼,也称民众诉讼,也属于公益诉
讼范畴。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1年6月15日。
http://www.rmfyb.com.cn/public/detail.asp?id=24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