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的司法制度

张仲芳
  巴基斯坦是一个联邦国家,主要实行议会制和政府总理制,并设
有总统。根据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总统既有权制约议会,在
紧急情况下可以解散议会,也有权终止总理的权力并解散内阁,终止
它的权力。1999年10月12日穆沙拉夫将军发动军事政变后,在全国实
行紧急状态,巴基斯坦总统即根据紧急状态法终止了议会的活动,并
解除了谢里夫总理及其内阁和各省政府官员职务,由穆沙拉夫任“首
席执行官”,另组国家安全委员会及内阁治理国家。去年5月19日,
巴基斯坦最高法院作出一项裁决,确定:第一,1999年10月12日的军
事行动是合法的;第二,承认穆沙拉夫首席执行官组成的政府是合法
的政府;第三,从1999年12月12日起,3年后举行大选;第四,给予
了法官和司法部门独立的权力。

  巴基斯坦议会是国家的立法机构。它实行两院制,即国民议会
(下院)和参议院(上院),一般议案要由两院表决批准后,由总统
签发,但财政法案和预算法案只由国民议会通过。总检察院办公室在
两院各有一个席位。

  巴基斯坦的司法机构设置和职能权限基本上与英美法系国家相同。
法院分为四级: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区法院和地方法院。首席大
法官由总统任命。最高法院共有17名大法官,负责处理联邦和地方政
府及各省之间发生争议的案件,审理不服高等法院处理而提起上诉的
案件,也可以直接受理公民向最高法院申诉的案件。

  巴基斯坦的检察机关设在法院内。在每一级法院都设有检察长办
公室,负责对刑事案件的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国家公职人员的
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检察长办公室除总检察长外,
还有副总检察长和检察官若干人。国家总检察长由总统或总理任命,
现由长期从事律师工作的司法、人权和议会事务部部长阿齐兹·A·
蒙什兼任。总检察长办公室下设副总检察长9人,特殊检察官2人。其
中2名副总检察长在最高法院,其余7名派驻四个省高等法院,主要负
责处理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发生争议的案件和涉及国家利益的案件。
副总检察长由总理根据总检察长提名任命。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有
权指挥警察进行侦查。总检察长可以指挥地方检察官的工作,也可以
向副总检察长提出任何法律问题的建议,但不能就具体案件干预副总
检察长的工作。政府各部对涉及的法律问题,最终要听取总检察长意
见。

  注:引自检察日报正义网2001年6月7日。
http://www.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39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