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的司法制度

张仲芳
  以色列是一个民主议会制国家,自1948年建国以后,主要延续英
国的司法制度,司法完全独立于行政和立法,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得到
法律的保证。法官由总统根据政府提名委员会的推荐任命。提名委员
会由最高法院法官、以色列律师协会成员以及其他知名人士组成。法
官为终身制,法定退休年龄为70岁。以色列的法院共分为三级:地方
法院,负责审理民事和一般刑事案件;地区法院,负责审理地方法院
判决的上诉案件,对较重大的民事与刑事案件进行初审;最高法院,
具有全国性的裁判权,既是最高上诉法院,亦作为高等法院审理对任
何政府机构或其代理人的诉状,并成为初审法院和终审法院,还具有
释放被非法羁押或滥禁者的权力。除此之外,以色列还设有军事法院
和一些负责审理交通违章、劳资纠纷、少年犯罪、一般索赔等案件的
专门法院;并设有犹太教法庭、穆斯林伊斯兰教法庭、德鲁兹宗教法
庭,以及被认可的以色列10个基督教社团的基督教法庭,负责审理婚
姻、扶养、监护、收养等案件。

  以色列的检察机关是司法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担负的任务主
要是对刑事案件,包括毒品、暴力、行贿、受贿和其他腐败等案件提
起公诉,维护国家法律的实施。检察院在行政上隶属于司法部,但又
是非常独立的,司法部长并不直接领导或指挥检察院的工作,只是向
政府推荐检察长人选,由政府决定。检察机关的设置是:总检察长、
国家检察院、地区检察院。总检察长主管政府法律事务,虽然由政府
任命,但他行使职权时独立于政治制度和各政党之外。总检察长的职
权有三项:一是对重大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
警察当局等,都要向总检察长负责。二是代表政府,在所有重大的刑
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享有代表国家的特权。三是作为政府的法律
顾问,政府遇到法律问题时,不能在其他律师处得到征询,只能向总
检察长征询,政府必须避免采取总检察长认为是非法的任何行动,除
非法院另有裁决。对一个法律问题或案件,政府各部门之间如有不同
意见,最终由总检察长裁决。

  目前,以色列全国共有500多名检察官。分布于国家检察院和8个
地区检察院,每个地区检察院大致有50至70名检察官。国家检察院主
要负责对地区检察院提请的刑事案件和涉及国家利益的民事案件提起
公诉。同时,可以代表国家对公民向最高法院申诉的案件提起公诉。
国家检察院共设10个部门:刑事部、民事部、国际部、税务部、经济
部、劳工部、刑事司法部、刑事安全部(专门负责对警察部门进行调
查的部门)、人事部,还有一个特殊任务部,这个部门是前总理伊扎
克·拉宾1995年遇刺后,根据政府的建议,针对反民主的案件设立的,
负责对一些反民主的案件进行调查和起诉。

  以色列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没有直接领导与被领
导的关系,总检察长只是负责制定检察工作的有关政策,下级检察院
要遵循。下级检察院在处理案件中遇到有关法律问题,要向总检察长
请示。

  注:引自检察日报正义网2001年05月24日。
http://www.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37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