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上诉 赢了法官 为执行二张初结怨 1995年初夏,张宝仁出资两万元,刘成柱、刘涛父子出技术,合 伙开了一家木线加工厂。让张、刘俩人都没有想到是,木线生意一开 张就火得出奇,张宝仁喜上眉梢儿。然而,就在此时合伙人却改了主 意——刘成柱向张宝仁提出:要么继续追加投资,要么就退资给张宝 仁自己单干。这突如其来的变故令张宝仁措手不及,他再三思考还是 选择了后者。但刘成柱却没有把钱立刻退还张宝仁。后经双方协商, 张的投资转为借款,刘成柱须于1995年9月底以前归还。 眼看着9月底就到了,刘成柱并没有还钱。张宝仁多次去要,可 直到来年10月,刘成柱还是分文未还。更令张宝仁气愤的是,刘成柱 的儿子刘涛态度蛮横,甚至要打张宝仁。在这种情况下,张宝仁一纸 诉状把刘成柱父子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判定刘氏父子立即归还张 宝仁的欠款。但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很长时间了,刘成柱仍然拒不还钱。 无奈张宝仁向本溪县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就是在这时张宝仁遇 到了时任县法院执行庭庭长的张启文。 在法院的走廊里,张宝仁亲耳听到张启文对他的委托代理人王辉 说:“刘成久(刘成柱的亲哥)来找我啦,他是我大叔,他说刘成柱 木线生意赔啦,现在没有钱,执行的事等等再说。”为了证实刘成柱 是否真的没钱,张宝仁找到与刘成柱往来的客户核实,结果证明刘成 柱是赖账。为此,他又多次直接去找张启文,要求强制执行。张启文 先是对他说:“都是南甸人,你干吗这样?还能黄了你的钱咋的?” 据张宝仁讲,后来随着找的次数多了,张启文的态度就越来越不耐烦, 最后竟蛮横地说:“刘成柱没钱,我执行不了,你爱哪告哪告去。” 因另案俩人再冲突事又凑巧,张宝仁后来的几档子事儿偏偏又都落到 了张启文的手里,这使矛盾进一步激化。 真是“冤家路窄”,1996年张宝仁申请执行案时,张启文是法院 执行庭庭长。两年后,当张宝仁打经济官司时,张启文又调任法院经 济审判庭庭长。 张宝仁是一个敢于负债经营的农民,1994年他用自家的价值三十 余万元的房产和汽车作抵押,一次就从本溪县农行南甸营业所借贷十 三万多元,而且一贷就是四五年。他年年都与银行重新签订新的借贷 合同,每年的利息都没少付一分钱,应当说信誉不错。 几年来,张宝仁与银行的关系十分融洽,但1997年农行南甸营业 所被突然取消,原营业所的善后事宜交由南甸镇司法所处理。为了清 账,南甸镇司法所要求张宝仁立即还贷,而当时张宝仁因开荒压款, 一时无钱,结果被告上了本溪县法院,负责这个案子的人又是张启文。 按理,张宝仁无钱还债,法院按抵押合同查封张宝仁的抵押财产 无可厚非。可张启文偏偏没有查封抵押财产,而是查封了抵押标的物 以外的张宝仁的一辆新红旗轿车(价值二十六万多元)。 法院认为:张宝仁前与农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所涉财产过于分散, 不便处理,故决定扣押查封张宝仁的红旗轿车。 而张宝仁则认为:他与农行贷款时已有约定,即使强制还贷也应 按约定的条件执行。故而,他多次到本溪县县委、县人大等有关部门 上访。在有关领导的过问下,法院方面同意归还红旗轿车,但条件是 张宝仁必须先交纳6000元财产评估费。对法院的决定,张宝仁不接受。 他认为《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二十二条规定:涉 案物品估价费应由委托人支付。这次拍卖的委托人是法院,所以理当 由法院先行垫付。 张宝仁拒交评估费,招致张启文采取进一步的强硬措施,法院竟 把红旗轿车强行拍卖,而且只拍了16万元。 除此之外,张宝仁说,张启文在涉及他的另一经济纠纷案件中也 未能依法取证,造成了他新的经济损失。所以,张宝仁认为张启文在 办案过程中利用职权,故意打击报复当事人。为此,他把自己心中的 疑问与不平书写成投诉材料,递交给了有关部门。 告法官招罪成囚犯 2000年1月18日,本溪满族自治县召开“人代会”,张宝仁觉得 这是他向人大领导及人民代表反映张启文问题的好机会。这天,他把 十多份控告书亲自送到了参加会议的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及部分人大代 表手中。然而,张宝仁万万没有想到,他的一纸控告书,却成了法官 张启文控告他犯有诽谤罪的证据。 2000年1月19日,张宝仁的控告材料竟迅速地落到了张启文的手 中。令人更难以预料的是,张启文很快便向本溪市平山区法院递交了 起诉书,控告张宝仁对他犯有诽谤罪,平山区法院在2000年9月做出 了一审判决。判决中称:被告张宝仁因对张启文审理和执行案件不满, 于2000年1月18日趁县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之机,向人大代表散发控告 书,捏造事实,诽谤张启文徇私舞弊,违法办案,刁难当事人,卡要 钱财,吃喝玩乐,违法违纪。一审认为:经过调查,被告人张宝仁属 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使被害人 精神遭受极大痛苦,并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和政治影响,情节严重, 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据此,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 张宝仁犯诽谤罪,拘役三个月。 张宝仁当庭表示不服判决,依法提出上诉。但他却于宣判当天被 押往拘留所执行拘役。 张宝仁对一审判决不服,但此时却身陷囹圄,有口难言。入狱不 到二十天,一个身强体壮的中年大汉,只因憋气窝火,竟然一病不起。 2000年11月6日,张宝仁手脚麻木,半身瘫痪。狱方抬着张宝仁到本 溪市第二人民医院就医。经诊断,张宝仁已患严重脑血栓、高血压和 肩周炎。11月13日,张宝仁的病情进一步加重,当天在狱中两次休克。 在这种情况下,经狱方向有关部门反映,11月14日张宝仁才在亲属的 努力下保外就医。 出狱后,张宝仁被家人抬着住进医院,一住就是两个月,身体稍 有康复,他便走上了维护自己尊严的上诉之路。 主公道法官也败诉 张宝仁终于盼来了二审法院的公正审理。 本溪市中院对此案十分重视。办案人员不仅详细调查取证,还走 访了本溪县、本溪市和省人大等有关部门,听取意见。 2001年3月27日,本溪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张宝仁的代理人、律师宋俊伟在二审法庭上有理有据地阐述自己 的观点:被上诉人张启文的起诉证据来源违法,张宝仁的控告书是参 加人代会县法院的一位人大代表交给张启文的。张启文是据此向法院 自诉的。控告材料到了被控告人张启文手中是违法的,他没有权利将 该材料作为所谓的罪证在法院出示,法院也不能以此作为证据审案。 张宝仁控告行为是合法的维权行为,并没有捏造事实诽谤张启文。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在公开宣判大会上,该院组织全市两级法院 的全部审判人员参加旁听。2001年4月4日,本溪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认为:上诉人张宝仁向部分人大代表散发控告原自诉人 张启文的《控告书》,大部分内容反映上诉人对原审自诉人审理、执 行案件的看法,多数内容虽查无实据,但大部分内容均事出有因,不 是无中生有、凭空臆断而捏造事实,不能认定为诽谤。上诉人张宝仁 提出的原判不公的意见予以采纳,其辩护人提出的从犯罪构成上分析, 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原判认定 的事实有误,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应当认定上诉人张宝仁无罪。 本溪市中院一位党组成员指出,这起全国罕见的法官状告农民诽 谤案,一审判决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许多知情人都在看着 我们二审到底怎么判?一边是群众的监督,一边是法院干警自身的利 益,两难的现实,实际上是对我们执法公正的一种检验。我们作出了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公正判决。在今后的执法过程中我们 要坚持公正与效率这个主题,以让人民满意为标准,坚决做到有错必 纠,取信于民,维护法律权威。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杜林奎院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是一起 错案,对张宝仁要依法赔偿,对造成错案的责任人要实行错案追究。 如果这起案件农民败诉了,法官胜诉了,法官有何光彩?另外,这一 案件存不存在法官官官相护问题…… ※※※ 当听到无罪宣判,张宝仁掩面而泣。 他告诉记者说:“官司虽说赢了,但代价太沉重了。心理、身体 上的伤害自不用说,经济上的损失就达五六十万元。当初承包的荒坡, 现在仍是杂草丛生,还欠下了二十多万元的外债。张宝仁一家又重返 贫困。但他告诉记者,他打算再干…… 注:引自法制日报2001年05月14日。 http://www.legaldaily.com.cn/gb/content/2001-05/14/content_ 17593.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