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百法界精英负笈欧洲 中欧司法合作影响深远

本报记者 黄广明
  4月25日的黄昏,北京王府井的一个路口,斑马线两端禁止过街
的红灯还亮着,但行人依然熟视无睹,与川流不息的汽车争道。

  吴伟光站在路边,提醒我们等绿灯亮了再过马路。

  他说,在欧洲,他已经培养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回到国
内反倒不习惯了。

  31岁的吴伟光是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兼职律师。去年夏天,他
作为中国—欧盟法律和司法合作项目律师部分的首批15人之一,赴欧
洲学习考察了9个月,4月中旬刚刚回到国内。

  “欧洲之行对我的观念产生了很大影响,若干年后回头来看,这
可能是我人生中的一次重要经历。”吴说。

  除了律师部分,中欧法律和司法合作项目还包括法官、检察官等
部分。在这项迄今中国最大的法律合作项目中,欧盟将提供超过1350
万欧元(合人民币1.15亿元)的资金,计划在2000年至2004年的四年
时间内,输送400名中国法律界人士赴欧洲考察学习。

  各取所需

  项目是欧盟和中国外经贸部之间的一项协定的成果,由英国文化
委员会(代表欧盟)和中国司法部(代表外经贸部)共同实施。

  据项目中方主任、来自司法部的赵林娜女士介绍,1998年10月欧
盟主席桑特来到中国,签订协议,在此之前,外经贸部与欧方已谈判
多年。

  在谈判中,中方认为此项目有助于中国法律界人士开阔眼界,提
高素质,加强与外国同行的交流学习,认为项目是欧方对中方的一种
技术援助。而欧方则有将此项目政治化的倾向,认为此项目是欧方对
中国的法律援助,目标之一是加强中国法律界对人权的认识,改善中
国人权状况。

  这是中方不能同意的。中方认为有必要学习西方的先进法律制度,
但并非照搬照抄,毕竟社会制度和国情不同。最终,双方就该项目目
标达成如下共识———

  培养中国法律体系中专业人员的法治观念;帮助法律部门在内部
建立起合格人才的队伍;帮助公众提高对中国法律制度和法定权利的
认识;鼓励在法律领域中进行接触和网络联系;把欧盟各国法律制度
作为最佳实践的例子加以提倡。

  欧盟驻华大使魏根深在项目启动时致辞道:“从正在进行的建立
基于法治的、现代化的、整体协调的法律体系的过程中,欧洲学到了
很多东西。我们非常高兴有机会与中国分享我们的经验。我们希望以
此支持中国按照她所选择的方式变得更加现代化、更加公正和繁荣。”

 人在欧洲

  项目自2000年3月启动至今,第一批律师、法官、检察官及其他
访问者的欧洲之行都已结束。

  参与者都是经过层层选拔才争取到这个机会的。说到其中动机,
来自南京的律师梁峰的想法颇具代表性:

  “去西方国家学习从而亲历欧风美雨的渴望与冲动,一直伴随着
我七八年来的律师执业生涯。其中动力除了对完成复合型现代法律人
才的自我定位的考虑以外,同时也源于一种理想主义诉求:为司法实
践中的种种困惑寻求制度创新的思路。”

  今年45岁的于雷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法官,谈到3个月的欧洲
之行,他对中欧法官角色差异及审判方式差异体会尤深。在法国梅兹
地方法院,一名法官一天之内审理20多个案件的情形,让于雷一行惊
诧不已。法庭上主要是双方律师发表意见,如果律师再没有补充,法
官就作出宣判意见。接着是下一个案件,走马灯似的,效率非常高。

  于雷对此评价道,他们的法官主要是作出具有决断力的判断,法
官说了算,真正发挥了法官的知识和他对法制的理解。而我国法官权
力远没有这样大。法官办完案要写一个结案报告,常常要层层汇报、
讨论、审批……

  在于雷看来,法官权力得不到落实,是造成民众深恶痛绝的超审
限审判的一个重要原因。“有一个极端的例子,案子审了6年,判决
裁定13份,还是一笔糊涂账。”不过于雷强调,西欧的法官独任审判
制度之所以运行良好,总体上既能保证效率又能保证公正,是与他们
法官的高素质密不可分的,对照之下我们在这方面的差距更大。

  项目访问者部分第一批赴欧人员的考察重点是欧盟国家的刑事证
据和司法制度,供职于公安部刑事侦查局的龚智勇将兴趣集中在“沉
默权”问题上。

  龚说,现在国内司法界出现了很多热点,如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
问题、证人保护问题、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
出现表明在执法领域注重人权保护成了一种趋势,对警方传统的执法
方式冲击很大。此次出访让他了解到了法治先进国家的经验。

  刑讯逼供极易造成冤案,该现象一直是困扰中国司法界多年的问
题,但这在欧盟国家却不成为一个问题。

  访问者了解到,在欧盟各国,有一种“毒树之果”理论:以非法
方法取证这一“树”是有毒的,它结出的果实(证据)也是有毒的,
不能食用。以此引申,刑讯逼供是违法的,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是非法的,不能作为有罪证据采用。

  在英国,警察讯问嫌疑人时不仅要有律师在场,而且必须有录音
或录像,并且在时间上不得间断,以防止录音录像不真实。当被告控
告警方违法取证,举证责任在警方,即由警方证明自己是否违法取证。

  欧盟国家对刑讯逼供的制度防范让访问者感慨良多。

  律师梁峰则对中欧律师地位的差异深有感触。“整体而言,欧洲
各国律师在国家法制建设中所起的作用远较中国律师为大。”

  在欧洲很多国家,律师除了提供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服务以外,还
有一项鲜为中国律师同行所知的业务:游说(lobbying)。
即律师接受某一客户的委托(一般是一些行业协会或大型企业),代
表客户向一国的议会、行政机关或欧盟机构进行游说,借以推进或阻
止某一法案的通过,或要求修改、补充某一法案或规则。因为企业只
知道自己的利益所在,却不清楚如何在法律上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
他们必须借助于律师,而这一法律业务本身又大大提升了律师在立法
进程中的地位。

  “反观国内的企业及行业协会,”梁峰说,“他们大多还停留在
被动地接受和遵守每一项法律和规范,还不懂得在一项法律或规范尚
未出台时,主动向有关机关表明自己的立场,以期通过一个对自身利
益更为有利的文本,甚或在尚没有一项立法动议时,去积极争取、推
动一项法案的提出和通过。而即使有这样的需求,他们也不会通过律
师来运作。这种机制的出现显然尚有待于整个社会环境和经济水准的
提升。”……

  用一位法官的话说,“因为机会难得,我们无论走到哪个国家,
可以说是睁大眼睛、竖着耳朵捕获着知识。”

  不管设计者的初衷是什么,对于项目的参与者来说,收获是实实
在在的,通过在欧洲的学习与观察,他们不但了解了法治先进国家的
法律和制度,而且对中国法律与法治的处境有了更多的比较与思考。

  文化碰撞

  在一次课堂学习中,来自清华大学法学院的教师吴伟光注意到一
个现象,丹麦近200年来竟没发现一起法官和检察官收受贿赂、枉法
裁判的事件。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从有多年执业经验的高素质律师中选拔,
而且收入颇丰,在这些国家法官保持廉洁很正常,但丹麦法官的任用
有很多方面与中国类似,学生毕业后就可进入司法系统,而且收入也
不是非常高,在这种情况下丹麦是如何保持法官队伍的廉洁的?”吴
伟光提出了这个问题,老师的答案却出乎他的意料:第一是我们的新
闻监督有力,你一旦出问题新闻会马上曝光,不可能掩盖得住;第二
我们没有这个传统。

  前者很容易理解,后者却令吴伟光难以接受,当即反问:“好像
腐败是我们国家的一个传统?”课堂上顿时陷入沉默,老师也一时语
塞,吴伟光不服气地坐下了。

  “但我后来想,这个答案在逻辑上有问题,但也许在实践中,这
种习惯与文化背景确实对抑制腐败起了很大作用。”吴伟光说。

  这个问题同样也引起了来自国务院法制办的朱卫国的思考。他想
起一次到新加坡考察时,新加坡官员曾说:在新加坡我们不敢说消除
了腐败,但腐败已不再是制度性的,它不再是官员的生活方式,而且
它被控制在社会能够容忍的范围之内。“‘不再是官员的生活方式’
实际上是一个传统问题。”

  判决文书执行是国内司法界的一个老大难问题,严重损害了民众
对法律的信心,律师梁峰很关注欧洲国家的经验。但他发现,判决执
行及三角债在那边不成为一个难题,似乎并不在于法院的执行力度,
全社会的一种信用意识以及尊崇法律的文化氛围在很大程度上让法院
省了事。

  “我发现其实根本无法脱离一个完整的生态环境去单独治理某一
个痼疾,而一些非法律因素却是法律制度赖以生存的土壤。”梁峰说,
“在中国,这种信用的建立以及基于信用的市场和社会的孕育,必然
是由混沌到有序的渐进过程,这个过程是我们无法超越的,我们需要
耐心。”

  这种由于文化背景的冲突引发的思考贯穿于欧洲之行的始终。

  在西班牙,中国的法官与检察官参观了一座监狱。西班牙在欧盟
并不算富裕,但这个监狱的监舍“就像三星级宾馆标准间似的”,里
面有洗澡间、电视等,格外还有夫妻间,是为双双投监的夫妻专设的。
如果犯人带孩子,还可上监狱里的幼儿园,除此还有为犯人开设的大
型游泳池、室内室外足球场、图书馆、大医院……监狱所有的管教人
员,莫说是体罚,就是有污辱性的言辞,犯人都要到监狱法官那里告
状;面包烤出来超过三个小时,不香了,犯人也要告状……

  来自中国的访问者用“天堂”来形容这个监狱,但这正是他们的
问题:监狱内这么好的条件,对罪犯的惩罚如何体现呢?

  西班牙的狱警说,在西方,人们最看重的是人的自由,把限制人
身自由视为最严厉的惩罚,因此,将监狱内的物质条件安排好一点,
带有一点补偿的意味,以免罪犯因为蹲监而产生仇恨社会的心理,这
也是从防范犯罪的角度考虑的。

  这种办监狱的方式不一定适合中国国情,但中国的法官与检察官
们了解了另一种文化背景下考虑问题的另一种思路。

  传播中国

  国外对中国了解得太少,是中国的律师、法官、检察官们的一个
普遍感受。很多欧洲人是通过中国的电影认识中国的,以为中国还处
在大红灯笼高高挂的时代。

  有一次,中国法官说到他们都带着笔记本电脑来欧洲,对方满脸
狐疑。

  更极端的例子是在一次关于人权话题的讨论上。中国的法官和检
察官介绍中国的宪法对公民权利作了许多规定时,欧洲教师脸都红了,
说“做法官要诚实”,“当时真遗憾没有中国宪法的英文本”,最高
人民法院法官于雷说。

  合作项目不但让欧洲了解了中国法律,也让他们了解了中国人。

  15位律师在丹麦人权中心学习时,有一位中心的女研究员给他们
上课并同时做一些学习心得之类的调查。而这个调查的主题却似乎并
不十分友好:欧盟为什么要拿出这么多钱来培训中国律师,这种培训
到底值不值得?

  一开始,律师们尽量从感谢的角度来应答,但很快发现这显然不
是她所要的答案。她似乎需要一种承诺,一种按照西方价值标准去改
变中国的承诺,而这显然又非中国的年轻律师们所愿。于是,课堂上
硝烟渐起,火药味渐浓。

  这时,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吴伟光发言了:

  “在当今社会中,老师与学生的身份已非不可逆转,谁也不可能
永远当学生,谁也不可能永远做老师;因此,对等的交流和相互间的
取长补短远比单向的制度输出更为重要和实际。”这段话当即激起了
大家的共鸣,赢得了满堂热烈的掌声。

  这群来自古老中国的年轻人给欧洲人留下了深刻印象。在一次告
别晚宴上,欧洲最古老最著名的大学之一、比利时鲁文大学法学院院
长说:“你们这些律师是我见到的以‘group(组团)’的形式
来参加我的课程中的最聪明的一群,你们提出了很多很好的问题,也
给出了很多解决问题的办法,它们是好多年来我的欧洲学生未曾给我
的答案。”

  开放姿态

  “我感觉这9个月不仅仅对将来事业发展有促进,而且对你的生
活方式、思考方式也产生了巨大影响。这种影响是潜移默化的,有些
我们现在能够意识到的,有些我们目前还不能意识到。”来自国务院
法制办的朱卫国说。

  这是出访人员的一种普遍感受。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于雷说,以前没有出去过,对国外法律的了解
限于书本知识,这次出访让他有了亲身体会。

  “在审判方法上,我更加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主导。法官主
要是协调,让双方都有充分的机会把道理讲清,让当事人输也输得服
气。避免了法官老是在那里主动出击,让当事人误以为法官坐到了哪
一方面。这样非常有利于我们的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另一名法官张杰则说,欧洲的见闻使无罪推定意识
在她脑中更加根深蒂固。

  “这次在欧洲学习实际上有两条主线,第一是欧盟具体的法律,
第二实际上是贯穿于这些具体法律下的法治的理念。”国务院法制办
的朱卫国说,在欧洲九个月的时间,让他树立了一个牢固的观念:政
府的一举一动,也需要法律的审查。

  在几个月的时间里要全面深入地了解欧盟法律是不可能的,欧洲
之行的最大收获是帮助人树立一种法治的思维方式。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曾留学美国哈佛大学的王晨光说,从中国
近代史看,法治思想、法律科学是西方的舶来品,中国法制建设的过
程同时也是一个与国外交流学习的过程;当前,中国搞司法改革,很
多方面也是借鉴外国的一些新的思想理论和概念。比如司法独立的问
题、法无明文不为罪的问题、庭审由纠问制向抗辩制的转变……在法
律司法领域保持开放的姿态对中国特别重要。

  “我坚信一个人乃至于一个民族的心灵空间将随着其涉足的地理
空间的拓展而获得相应的延伸,而不同文化和实践的撞击与交流定能
为发展模式提供更多的可能性空间。”律师梁峰说。

  注:引自南方周末2001年05月17日。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today/gb/zm/zmjd170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