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遭遇五大难题

胡建成
  自1998年11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实施以来,大部分农村
地区在这部法律的规范、指导下,加快了村民自治进程,我国的农村
村民自治从整体上看发生了质的飞跃。但是,在少数地区,村民自治
的步伐仍然甚至是步履维艰。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当前的村民自治
主要存在五大问题。

  (一)乡镇党委、政府干预村民自治

  湖北省枝江市顾家店镇马家铺村的1145位村民根据《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的规定,选出了新一届的村民委员会,向兴国、陈本新和吕
万福分别当选村民委员会主任、民政调解委员和治保委员。顾家店镇
党委负责人根据选举结果,在选举现场当众宣布了他们的当选职务。
然而,事隔三个月,顾家店镇党委的两位领导来到马家铺村,亲自主
持召开了党员干部会议,宣布了镇党委关于免去向兴国、陈本新、吕
万福三人职务的决定,并在未经选举的情况下,指定另三名村民接替
他们的职务。许多村民对此不解:“民主选举还算不算数?”然而,
镇党委的一位负责人却说:“任免村委会一级干部,不能生搬硬套有
关法律,地方党委连这点权力都没有是不行的。”所幸的是,这一事
件很快引起了枝江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视。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督促下,
顾家店镇党委恢复了向兴国、陈本新、吕万福村委会干部的职务。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
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
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
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据此,不难看出,
上述事件中顾家店镇党委的做法是严重违法的。

  像这样随意罢免民选村委干部、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的事件在不少
地区时有发生,这是乡镇党委、政府干预村民自治的最突出表现。除
此之外,乡镇党委、政府干预村民自治还有如下两种表现:(1)操
纵选举。有个别地方,由于乡镇领导干部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了
解不够,对村民自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片面地认为乡镇党委、政府
不任命村委干部,就会削弱乡镇政府的职权,不利于开展工作。因此,
在党委、政府选举村民委员会前,村民委员会主要组成人员已由乡镇
党委、政府确定。为了确保乡镇意图得以实现,乡镇或派人暗地做村
民工作,或故意不设立秘密写票处,或故意实行等额选举;或不惜采
取在计票环节上作手脚等严重违法措施。现在,一些地区的老百姓眼
里仍然是“村干部,乡镇定,百姓说话不管用”。(2)干预村级事
务。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
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等事项必须由村民会议
讨论决定。但是,在一些地方,乡镇党委、政府却直接决定。如:强
行指令村里发展某项产业,或办某个企业,迫使村民筹资、投工,加
重了村民负担,村民为此怨声载道。

  (二)宗族、帮派势力操纵基层政权

  近年来,在一些贫穷落后地区,宗族势力有所抬头,在少数地区,
宗族势力操纵基层政权,成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绊脚石,严重影
响了村民自治进程。

  宗族势力操纵基层政权主要是通过两种途径实现:(1)千方百
计让本族人当选村干部。一些群众宗族观念严重,为了达到使本族人
掌权的目的,在基层组织换届选举中相互串通,只选本族的人。有的
宗族势力为了排斥外人当选,想方设法给选举活动制造障碍。在宗族
势力表现突出的地方,选出的村干部只代表本宗族利益,在群众和班
子成员之间造成矛盾。还有个别村干部,倚仗自己家族人多势众,为
所欲为。群众敢怒不敢言,对村民自治失去了热情。(2)阻挠村干
部开展工作,迫使基层政权作出让步。如果一个大的宗族中,本族人
在村里没有掌权,宗族势力就处处给村干部的工作设置障碍。有的村
干部为了使工作继续开展下去,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被迫对宗族势
力作出让步。

  (三)村委会与村支部不能和谐相处

  实践中,在一些地区村支部与村委会关系紧张的情况并不少见。
村支部书记自认为是村里的“一把手”,不论什么事都由自己拍板定
案。村支书不同意的事,村主任也办不成,村支部决定的事,村委会
必须照办,甚至不管村民是否同意,是否接受,都得执行。这种局面
的直接后果是:村民自治很难全面开展,村民选出的村委会形同虚设,
群众逐渐对民主政治丧失热情,对集体事业产生冷漠。

  村委会与村支部关系紧张,还有一种表现:村委会主任认为自己
是村民选举产生的,不是乡镇党委、政府任命的,也不是村支书任命
的,乡镇党委、政府也罢免不了自己,于是在工作中听不进乡镇政府
的指导和村支部的意见,与村支书闹别扭,甚至在某些方面与乡镇党
委、政府唱“对台戏”。这种局面使党的农村政策得不到很好的落实,
对农村的发展与稳定是十分不利的。

  (四)村务交接存在突出问题

  笔者在下乡办案时,发现一村委会的公章边缘上刻有五个小豁口。
村主任告诉笔者,在他们村里,每一届新任村主任上任后,就要在接
到村委公章那天在公章边缘上刻上一个小豁口,以区别于往届村委公
章。

  知情的村民告诉笔者,该村新任村主任上任后前任村委班子却不
移交村务。新任村主任一则害怕前任村委班子成员利用公章作手脚,
二则不愿处理往届村委会经手的事情,便在拿到村委公章时在上面刻
一个小豁口,如果将来因公章出现问题,就可以查出这个问题是否与
本届村委会有关。

  这样做严重影响了村委会的信誉,不利于发展本村经济和其他有
关事务的处理。试想,“新官不理旧账”的村委会,谁愿意与它发生
经济往来?谁敢与它合作?目前,许多与村委会打交道的人,为了减
少风险,在经济往来中只对准村委成员个人,而不对准村委会。于是
农村中就出现了大量的“私贷公用”现象,由此又引发了新的社会矛
盾。

  (五)村民委员会违法行事

  目前,在不少地方,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规民约不同程度地违反
了法律规定。如:村规民约乱设罚款项目、对违反村规民约者采取财
产处罚甚至人身处罚手段。

  村民委员会违法行事,除了违法制定村规民约外,还有如下种种
表现:(1)违法处理村民纠纷。主要表现在行使了只有司法部门和
国家行政机关才能行使的权力,如以村委会名义给宅基地纠纷的双方
分别发土地使用权证。(2)主持私了刑事案件现象,这不仅扰乱了
正常的社会治安,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而且助长了犯罪气焰,
甚至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更大的悲剧。(3)随意侵害村民人身和财
产权。(4)公然实施违法行为。河南省淅川县西簧乡一村委会为了
建村小学,在没有得到任何职能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违背《森林法》
和有关政策,指示村民上山伐树卖钱,给当地森林资源造成损失。还
有的村委会在本村集体利益受到侵犯时,带领村民采取非法手段进行
对抗,往往引起更大的损失。(5)擅自终止农村承包合同。随着党
的农村政策不断宽松,一些村民纷纷承包“五荒”和村里经济项目,
无疑对发展农村经济作用巨大,但有少数村委自作主张单方面终止合
同,不仅违背了法律,而且很大程度上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也引发
了大量的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上述问题的存在,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得不到落实,削弱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权威。虽然这些问题只存在于少数地区,但
严重地影响了这些地区的村民自治进程,使党的农村自治政策无法落
实,同时又影响了干部关系,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全面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真正实现村民自治,不可能一
蹴而就。目前最关键的问题是,提高县乡两级干部的认识。贯彻落实
党的村民自治政策,关键在县,责任在乡,然而一些县乡干部对党的
村民自治政策认识不到位,才使村民自治工作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要采取各种手段和措施使乡县干部明白发展基层民主,推进村民自治
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只能前进,不能后退。农村基层干部认识提
高了,才能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才能在推进
村民自治进程中组织领导有方,教育引导有力,村民才可能有序地参
与民主活动,村民自治才可能健康有序地发展。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1年05月22日。
http://www.rmfyb.com.cn/public/detail.asp?id=23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