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纠缠了长达6年的所谓拆迁纠纷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 省检察院抗诉、当事人申诉、省高级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当事人”将 申诉状一直递到最高人民法院。仔细分析案情却发现,这个官司一开始 就不成立——
一个难解难分的“零”官司

本报记者 储皖中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拆迁机构与拆迁户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
拆迁机构常常被拆迁户告上法庭。近日,记者在福州采访时了解到一
起非常典型的案件:福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下属的拆迁办公室与拆
迁户叶伦斗等人的所谓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打了6年官司,打遍了
所有司法程序,从基层法院一直打到最高法院。仔细分析这一案件却
发现,这一打得难解难分、经过四级法院的案件,从一开始就不成立,
不具备立案条件,一审法院就应予驳回:原告找错了被告,案件也搞
错了性质;法院也错把行政案件当做了民事案件受理了。

  1993年,福州市政府批准征用鼓楼区水部升桥下一块地,出让给
创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商品房建设用地,福州市拆迁办根据房管局
发布的拆迁公告,接受开发商的委托,负责对这块地上的住户进行拆
迁安置。拆迁户叶伦斗家族对易地安置方式及房屋补偿面积有异议,
经市房管局裁定,核准了补偿面积,支持了异地安置的方案。叶伦斗
等对这一裁定不服,向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将市拆迁办告上法庭。
1995年6月,鼓楼区做出民事判决:认为被告市拆迁办征用手续合法,
但被告应按原告经公证的建筑面积予以安置,驳回原告就地、就近安
置的请求。叶伦斗等不服,诉至福州市中级法院。1996年9月,福州
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关于安置补偿的内容,被上诉人
市拆迁办应按上诉人叶伦斗等要求的面积一次性进行就近等面积配套
安置。市拆迁办对终审判决不服,提请福建省检察院抗诉,检察院经
审查认为,依据福州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经国有
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实行易地或就近安
置”,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二审判决适用该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商品房开发……等建设,一般实行就地就近安置。”适用法律不当,
应予再审。1998年9月,福州中院再审此案,维持终审判决。市拆迁
办向福建省高院提出申诉,要求再审,1999年7月,福建省高院驳回
再审申请,认为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

  2000年2月15日,市拆迁办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指出除原
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外,还提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
年做出的《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的规
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
职权做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本案符合批
复所述情况,再审应该按行政案件受理,不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记者就本案采访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庭,记者问担任本
案终审的法官,为什么没有按行政案件审理此案而按民事案件审理,
她说,当时民事庭和行政庭业务有交叉,凡是房地产方面的案件都按
民事案件审理,一审就是由房地产法庭按民事案件审理的,二审不好
改过来。

  记者就本案的性质请教了福州市中院行政庭庭长曲枫,在仔细看
过本案的材料之后,他直言不讳地说,这一案件从一开始就不成立,
一审原告找错了被告,法院应该予以驳回,让其重新起诉,先打行政
官司,再打民事官司。他详细剖析了本案:开发商、拆迁单位、拆迁
户之间是民事关系,开发商与拆迁户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房
屋拆迁开发商是受益者而拆迁户是利益受损者,开发商有义务对拆迁
户进行安置补偿,而开发商与拆迁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也就
是说,福州市拆迁办是受开发商创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委托实施拆迁,
它与拆迁户签订的任何安置、补偿协议都是无效的,它只有协助开发
商对拆迁户安置的义务,因此,拆迁户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应该告开
发商,拆迁办只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原告拆迁户叶伦斗还不
能直接打民事诉讼,告开发商,因为拆迁是经过市房产局批准的,拆
迁办根据房产局的拆迁公告实施的拆迁,拆迁公告明确了安置方式是
异地安置,而且经过了行政裁定,裁定结果也是异地安置,拆迁户不
服,必须先向法院起诉房产局,法院判令房产局撤销行政裁定及拆迁
公告之后,再按照行政或司法程序确定安置补偿方案。否则会出现本
案的难题:房产局的裁定没有经行政诉讼程序予以撤消,依然有效;
法院又做出一个与行政裁定相矛盾的民事判决,二者谁更有效力?法
院该执行那个?

  在法院对本案执行时确实遇到了尴尬。福州中院执行庭的一位副
庭长告诉记者,由于安置是一种行为,而法院执行的往往是一种财物,
他们只好查封了市拆迁办的账户,“这作为一种手段,迫使他们履行
对叶伦斗等的房屋安置。”执行庭也知道市拆迁办是“代人受过”,
于是就通知市房管局产权科,冻结了开发商创业房地产公司16套商品
房的销售权,而在本案中创业公司应该成为被告却没有成为被告,这
在法理上也是说不通的。

  曲枫庭长指出,在福州有十多个有拆迁资格的拆迁单位,市拆迁
办是其中一个,它们对自己的性质和法律责任都不太清楚。现在我们
已向市房管局发出司法建议,让其通知所管理的拆迁单位收回与拆迁
户签订的协议,因为在法律上它们是无效的,以免引起类似的大量的
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向福建高院发函,指示复查此案。福州市人大
认为本案在程序和实体上都有重大错误,已把它作为市法院4个需要
评议的案件,要求法院复查。市法院告审庭正在对本案进行复查。

  一个本该在一审就应该驳回的案件,却打遍了几乎所有的司法程
序,从基层法院一直打到最高法院,牵动了当地人大和政府,消耗了
大量的人力物力、社会资源,倒头来发现只是划了个零,一切都要从
头开始。程序的不公正必然导致结果的不公正,结果的不公正必然导
致当事人的一再上诉,结果导致诉讼的无效率甚至负效率。“公正和
效率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本案充分印证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
的这句话。

  注:引自法制日报2001年05月20日。
http://www.legaldaily.com.cn/gb/content/2001-05/20/content_
1792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