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发展

本报记者 罗峥嵘 何靖
  2001年5月11日,在第四届中国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周知识产
权保护论坛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程永顺法官代表参加国际周的北
京法院,做了题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发展》的演讲。本报
记者就有关问题进行了专访。

  ●李鹏:为高新技术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李岚清: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2001年5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在人民大会堂会见
出席“第四届中国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周”活动的海外来宾时说,
中国将致力于改善法律环境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努力为
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创造公正、公平、公开的竞争环境。全国人大也
将为推动高新技术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在开幕式上作了题为《全面实施科技发展战
略,大力推进国际交流合作》的主题报告。

  李岚清说,国家将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积极的政策措施。其中重要
一项就是加强科技法制建设。我国将进一步完善科技发展方面的法律
法规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侵权、假冒、盗版的打击力度,
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记者:从2000年开始,中国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周开设知识产
权保护论坛,并邀请法官参加。在本届论坛上,你作为主讲人,向中
外人士介绍了中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同上届一样,演讲受到
参加“国际周”的中外人士包括媒体的热切关注。知识产权与科技进
步的密切联系由此可见一斑。

  程:是的。知识产权涉及科学技术的各个领域,文化艺术的各个
方面。当前,世界各国的经济竞争主要表现在科技实力的竞争,而获
得知识产权权利的多与少,又是检验一个国家科技实力的一个重要标
准。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存在于科技创新过程中的各个层面,从立项
到开发,从科研成果产生到权利归属的界定,从权利的实施到其向生
产力的转化,都离不开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否则,就谈不上科技的
繁荣与发展。而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又是具有最高水平的、最终效力
的保护手段。

  记者: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起步晚,但发展很快。近年我国
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有何特点?

  程:以北京法院为例,其知识产权审判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987年以前,案件分别由经济和民事审判庭审理;之后,随着起诉到
法院的工业产权案件的增多,北京市高、中两级法院分别在经济审判
庭内成立了工业产权组或专门的合议庭;1993年其在全国率先成立了
知识产权审判庭,使知识产权审判走向了专业化。从世界各国看,法
院设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庭的国家并不多。近年,我国知
识产权审判呈现出如下特点。一是收、结案均呈上升趋势,尤以专利
权、商标权、著作权纠纷案件上升明显;二是一方当事人为外国法人
的涉外案件增多,案件种类也从单一的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扩大到各
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三是涉及网络著作权等新类型案件上升明显;
四是纠纷的争议标的额增大,仅2000年北京法院受理的争议标的额在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超过10件;五是案件的复杂性、专业性更
强,涉及到科学技术的众多领域。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在不断发展进
步。

        网络著作权等纠纷纳入收案范围

  记者:众所周知,我国传统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五大类,即著
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但是,我们
注意到,近年北京、上海等地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已经不限
于此。如1999年北京法院受理了王蒙等六名作家起诉世纪互联通讯技
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而在互联网上传播使用其作品,侵犯著作权案。
网络不仅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占领着人们的生活,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
式,网络官司似乎也风骚独领。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否扩大到了虚
拟的网络世界?

  程:是的。从1998年北京法院受理国内第一起网络纠纷后,在不
到两年的时间里,近30件网上纷争“登陆”北京各级法院。处于无序
状态的IT业急需法律的规范和保护。你上面谈到的案件涉及到互联网
上著作权的保护。近年,在传统分类的基础上,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
民事案件收案范围有所扩大,网络著作权纠纷就是其中之一。法院受
理此类案件的法律依据是2000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
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数字化作
品可以享有著作权。包括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文学、艺术作品的数
字化形式,以及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上述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
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
成果。

  记者:1998年底,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了广东科龙(容声)集
团有限公司与永安制衣厂的域名纠纷,这是国内首起涉及网络侵权的
案件,也是第一起域名纠纷。2000年一个重要的涉法现象就是域名官
司大战,宝洁、宜家等众多商家起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抢注其域
名而构成侵权。域名之争是否已经纳入法院的收案范围?

  程:目前,受理此类案件尚无相应的司法解释。但是,在司法实
践中,法院已经将域名纠纷作为知识产权案件受理。至今,北京、上
海等法院已经受理此类案件近30件。域名是一种民事权利,它与商标
有区别,但是其作用与商标的标识作用相同,因此可以说,域名纠纷
也是一种新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

  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于1997年10月1
日开始施行,由此而产生的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是否成为法院的又一新
型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是否已经受理过这样的案件?

  程:2001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
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法院受理的植物新品种案件包括是否应当授
予植物新品种权,宣告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权无效或者维持植物新品种
权,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更名纠纷,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纠
纷,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植物新品种
权归属纠纷,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转让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侵犯
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不服省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罚的纠纷,不服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管理
部门依据职权对假冒授权品种处罚的纠纷案件。目前,已经有涉及侵
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案件起诉到法院。另外,国务院新公布的《集成电
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由此引发的纠纷将
成为法院又一类新的知识产权案件。

        证据保全、庭前交换规则日趋完善

  记者:知识产权案件所涉及的证据技术性、专业性强而且十分繁
杂。我们注意到,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方式改革中,对证
据的庭前交换、证据的保全以及法官对证据的认定形成了一套严谨、
规范且切实可行的办法。

  程:是的。完善的证据制度在知识产权审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
用。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认证过程相当复杂,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
据的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
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规律和特点,法官们探索出一套有中国特色
而又行之有效的证据审查规则。

  记者:去年国际周上旁听案件的美国法官介绍说,他们更多采取
审前的证据开示,这一做法被当今许多国家的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采用。
我们有类似的做法吗?

  程:在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从1993年开始,北京法院知识产权
审判庭开始实行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对当事人证据的提交、登记、交
换以及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开庭前,在法官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
对证据进行筛选、甄别和解释、说明。几年的实践证明,确实提高了
庭审效率。目前,庭审前的证据交换只适用于案情复杂、证据材料较
多的案件,交换证据的时间一般在开庭前至少七日前完成,在合议庭
成员主持下由各方当事人参加。对于庭审前未交换的证据,例如当事
人一时无法提交的证据、法庭调查的证据,可以在法庭上提出并进行
质证;庭审后根据法庭要求,当事人仍有义务提交证据,但应当在法
庭指定的期间内提交,并经过质证后方可采用。目前,知识产权案件
的庭审前的证据交换已经在各地法院被普遍采用,其目的在于压缩庭
审时间及尽量在审限内结案,反对当事人利用证据搞突然袭击,拖延
诉讼。

  记者:1996年,美国电脑巨人微软公司与北京巨人电脑公司的计
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给人们留下深刻印象的是,微软公司在起诉的
同时请求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法官在向巨人公司送达起诉书的同时,
查封了巨人公司涉嫌侵权的软件。

  程:软件证据具有特殊性,挥指之间极易被销毁,因而软件的证
据保全要求及时、迅速。正因为此案恰当地适用了证据保全措施,保
全了必要证据,侵权与否才得以水落石出。我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
院有关司法解释也规定,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必要时应
当及时作出证据保全的裁定。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无论是当事人、委
托律师,还是法官,均应重视证据保全这一措施的运用。当前,在知
识产权司法实践中运用证据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证据保全的
申请,准确提供需要保全的证据所在的单位、地点、范围、数量等情
况。如果需要保全的证据具有经济价值,法庭将决定是否由申请人提
供经济担保。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时间应当在起诉的同时或诉讼中,
是否被允许,法庭应当在立案或受理后及时作出裁定。

         法院指定专业技术鉴定机构

  记者:据悉,同其他民事案件的审判一样,如何解决鉴定的科学
与公正,在知识产权审判中是一个十分重要且复杂的问题。

  程:这也是一个令法官十分头疼的问题。过去在诉讼中遇到复杂
的技术问题,一般由当事人委托鉴定后向法院提交鉴定结论,作为证
据使用。但是,由于鉴定市场不规范等诸多问题,当事人双方的技术
鉴定结论有时会截然相反,使法庭无法采信,也造成当事人精力、财
力的浪费。

  记者:庭审质证时,时常发生当事人双方对对方委托的鉴定机构
的权威性、合法性表示怀疑,从而对其鉴定结论持有异议,使法庭的
质证无法进行下去。这种情况是否得到改善?

  程:发生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目前的鉴定市场不规范,法律
规定不完善,各个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缺乏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在
有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鉴定结论这一证据应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也就是说,在诉讼中是否需要对专业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应当由法院
决定,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直接作出决定。如,
涉及专利侵权案件,北京法院于1996年3月专门指定了中华全国专利
代理人协会专家鉴定委员会作为技术鉴定单位。6年的实践证明,其
较好地解决了专利审判中出现的专业技术问题。

  记者:既然如此,设立一个统一的知识产权鉴定机构是否可行?

  程:就知识产权案件而言,它涉及文学艺术的各个方面,科学技
术的各个领域,其中许多属于科技前沿问题,又具有国际或国内新颖
性。因此,至今没有也不可能有统一的法定鉴定部门。经过多年探索,
目前主要是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或者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或
者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组成鉴定组,通过召开专家鉴定会的方式进
行鉴定。

  记者:鉴定机构、技术专家的“加盟”是否会影响法官的独立审
判?

  程:不会,但前提是这一方法要运用得当。技术鉴定应当仅仅围
绕专业技术问题进行,对法律问题的认定是法官的职责,而不能交由
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有严格的程序规则,如鉴定机构和鉴定
人员对鉴定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义务。当事人有权要求鉴定人员回避
等。

  记者:前面谈到,我国法律规定,鉴定结论是作为证据在诉讼中
使用的,法院对鉴定结论这样的证据如何认证?

  程: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必须经过当事人双方质证方可采信。质证
可以是当庭质证,也可以在庭下进行;可以是口头质证,也可以书面
质证;质证双方必须围绕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公正、合法进行,而不
能对鉴定机构的权威性、合法性进行质询。

  记者:鉴定的费用由谁来承担?

  程:委托鉴定无论是依据当事人申请还是法院依职权决定,其鉴
定费用都应当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连续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

  记者: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侵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权利人得知
或者应当得知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对“得知”和“应当得知”
作何理解?

  程:这里的“得知”,是指权利人实际知道有侵权行为的事实发
生。它是一种主观状态,以权利人的承认为前提。“应当得知”是指
侵权行为一旦发生,不论权利人是否知道,都视为他已经知道有侵权
行为发生。这是一种客观推定,由法官通过一定的事实,认定权利人
应当知道。

  记者:现实中,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更多表现为侵权人的行为是
连续实施的,被侵权人起诉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但是侵权行为仍
在继续。诉讼中,侵权人常以“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
辩,此时权利人的胜诉权能否得到保护?

  程:对于连续实施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如何计算诉讼时效,一直
是个有争议的问题。如果依诉讼时效已过为由判决权利人失去胜诉权,
则会造成一方面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另一方面权利人的专有权受到挑
战。如果认定诉讼时效未过,又显然与事实不符。为了更合情合理地
解决这一问题,目前,法院可以判决权利人仍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
权行为,但是,侵权赔偿的数额仅从起诉前二年开始计算,而不能从
侵权行为开始时起计算。

         权利冲突——保护在先权利

  记者:值得注意的是,一项智力成果或者一个标记,争议双方对
其都拥有知识产权,此类争议不在少数,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何在?

  程:我们称这种现象为权利冲突。主要是因为我国知识产权审查
授权的部门不同,且其最终审查权不在法院。近年来,法院在审理的
权利冲突的案件主要有两类,一是同一类型知识产权权利的冲突,如
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权之间的冲突;二是不同类型知识产
权权利的冲突,如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或商标权与著
作权发生冲突,或商标权与在先使用的商品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
潢权利发生冲突,或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等。

  记者:法院审理此类权利冲突案件的原则是什么?

  程: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异议、撤销或者无效
程序,请求有关授权部门先解决权利冲突问题后,再处理知识产权的
侵权纠纷或者其他民事纠纷案件。经过异议、撤销或者无效程序未能
解决权利冲突的,即双方仍均有权利的,或者有关授权部门长期未作
出处理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保
护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原则,依法保护在先授予的权利人或
在先使用人享有在先的合法民事权利。在具体操作上,过去是搁置权
利冲突不管,仅解决冲突之前的争议。而现在则有所不同,是在查明
事实的情况下,依当事人请求保护在先权利。2001年3月由北京市高
级法院终审的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公司诉湖南华越食品有限
公司和北京燕莎望京购物中心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不
正当竞争案,采取的就是这一原则。

           侵权赔偿——双赢

  记者:赔偿经济损失是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最广泛、最基本的方
式之一。可现实中不乏“赢了官司输了钱”、“损失大赔偿少”的现
象,如何切实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为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所关注。

  程:对于赔偿损失,我国民法通则确定的原则是赔偿全部实际损
失。具体数额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
失作为损失赔偿额,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
偿额,参照许可合同费用数额,推定损失赔偿额。对这种计算方法,
新专利法规定为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司法实践中,
还可以采用被告侵权产品的生产数量乘以原告产品的合理利润作为损
失赔偿额。对于用上述方法均无法确定损失赔偿额的,可以用定额赔
偿的方法。实践证明,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对此,最高法院和
一些高级法院都作出了相关的数额限度规定。如北京法院规定,在难
以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害或侵权者的侵权获益时,侵权人应赔偿5000
元至30万元;如侵权人确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并且
侵权后果不严重的,可酌情将赔偿数额减少到5000元以下。最高人民
法院在《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对于
已查明被告构成侵权并造成原告损害,但原告损失额与被告获利额等
均不能确认的案件,可以采用定额赔偿的办法来确定损害赔偿额。定
额赔偿的幅度,可掌握在5000元至30万元之间,具体数额,由人民法
院根据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类型、评估价值、侵权持续的时间、权利
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商誉损害等因素在定额赔偿幅度内确定。在《关于
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
定,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
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
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当然,在运用定额赔偿时,要根据不同案件的
不同性质,考虑各种因素而确定具体数额。此外,侵权人应当赔偿权
利人直接用于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但是,原告进
行诉讼的律师费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Trips协议的规
定,不宜一律计算在赔偿范围中。

  增加提起刑事诉讼的途径记者:我国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新刑法从二百一十三至
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等七个罪名。单位犯罪的,除
对单位判处罚金,还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多。
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每年处理的商标侵权和假冒案件上万件,
我国法院每年处理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也有几千件,但是真正被送上
法庭的却不多。去年全国审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仅有200多件。据
报载,去年深圳查获假冒案件2000多件,但只有1件被追究刑事责任。
人们总感到“严重侵权的多,真正坐牢的少”。

  程: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人们对用刑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的意
识不强,习惯于通过民事手段解决纠纷,从而达到停止侵权,得到损
失赔偿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刑事手段解决侵权的途径还没有被人
们广泛的理解和采用。

  记者:目前权利人有哪些途径可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程:除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外,更多的应当由被侵权人提起刑
事自诉,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法院1998年9月发布的《关于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侵犯知识产
权罪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另外,民事诉讼中即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发现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这就是说,法
院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如果发现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或者
获取非法所得数额巨大构成犯罪嫌疑的案件,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
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注:引自法制日报2001年05月14日。
http://www.rmfyb.com.cn/public/detail.asp?id=23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