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坚固屏障
———北京二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纪实

本报记者 那日苏 万学忠 本报通讯员 朱希军 鲍雷
  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受理植物新品种案件的司法解释,
并指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为惟一的一审法
院,受理其中五类新品种案件。二中院何以享此殊荣?不久前,记者
采访了该院,了解到该院知识产权的审判工作,不仅站到了全国的前
列,而且受到世界同行的瞩目。

  据统计,1998年以来,二中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450余件,年均
递增40%。新的挑战给二中院的法官们带来了大显身手的机会,他们
不仅在实践中确立了一批新类型案件的司法判例,而且投身于知识产
权审判理论的研究,结下了丰硕的成果。

       突破——他们书写了法制史上的新判例

  多少次,中国社科院郑成思教授在各种学术研讨场合为中国尚无
“即发侵权”和“商标反向假冒”案例而遗憾,是北京市二中院在审
判实践中填补了这项空白。郑教授得知后专程赶到二中院考察,高兴
地赞赏知识产权庭的法官:“你们的思路新、起点高,在知识产权法
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实践走在了前面,很有指导意义。”

  这是1998年的事了。北京市通州区运河化工厂,从北京环亚塑料
制品厂购买了刻有“天朝”牌商标图形和“天朝”字样的包装桶,而
该包装桶是同为生产防冻液的北京天朝公司委托环亚厂加工的。包装
桶买回后,运河化工厂尚未使用,就被天朝公司告上了法庭。

  这种情况是否构成侵权?按照传统的侵权构成要件,侵权行为须
具备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由于被告尚未使用刻有原告的商标和名称
的包装,也就不存在侵权结果,但驳回原告要求保护其知识产权的请
求显然不公平,因为被告随时可能实施侵权行为,这是典型的“即发
侵权”情形。

  当时,商标法及其细则对购买他人商标标识是否构成侵权没有明
确规定,国内也没有这方面的司法判例。

  二中院的法官们在仔细调研后认为,被告此种行为主观上有明显
过错。因为原被告双方同为生产防冻液的企业,被告明知包装桶上刻
有原告的商标并大量购买,说明其目的是为了使用这种包装销售自己
的产品,为进一步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作了准备。但由于被告尚未使用
和销售,实际上没有对原告造成损害后果。法官凭着深厚的学术功底
和对国外相关判例的把握,依据被告主观故意明显,如不及时制止,
必将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的事实,最后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礼
道歉的责任,并付给天朝公司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这一判决,被法学界专家称为国内“即发侵权”第一例,是对传
统民法关于“侵权四要件”理论的一个新突破。

  “商标反向假冒”案件的审理同样是如此。一般的商标侵权案件,
都是将别人的商标贴到自己的产品上,而对将自己的商标贴到别人产
品上的行为(法学界称为商标反向假冒),一般是按不正当竞争来处
理的。但类似案件到了二中院法官手里之后,他们大胆适用了商标法,
在司法实践中首次完善了商标法第38条第三项的适用范围。

       创新——他们的法律视野投在时代前列

  2000年6月,在国内没有先例的情况下,他们审结了荷兰英特艾
基系统有限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抢注域名、侵犯商标权不正
当竞争案。在此案中至少确立了三个审判实践的先例。

  一是法庭首次直接认定驰名商标,在此之前驰名商标的认定都是
由行政机关进行的。

  二是判决书首次引用了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驰名商
标的保护原则和条件,参照了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文件。

  三是本案的判决首次确立了域名抢注行为是侵害商标专用权的不
正当竞争行为的原则。

  这一判决,恰好与欧洲法院此前的一次判决结果相吻合,而那个
案件,在欧盟也是首例。

  到目前为止,二中院审理的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将近50起,位居全
国第一。去年8月审结的另一起网上音乐著作权纠纷,也足以与国际
同行相媲美。

  国际唱片业协会代表全球1400多家会员公司,向国内提供MP3上
网下载服务的网站提起诉讼。理由是这些网站未经授权进行相关链接,
侵害了版权人的利益。MP3是音频文件上的新的压缩标准,由于它体
积小、失真少,便于传播和无偿下载。MP3的核心部位是其交换软件
Napster,具有搜索、在线播放、在线通讯等功能,网民可通过它与
其他网友交换音乐文件。

  审理此案,国内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国际上也未见先例。二中
院的法官们为此查阅了几十万字的网络资料,还把信息产业部的专家
请到庭里,虚心求教。最后,法官们凭借对MP3的透彻理解,运用过
错责任原则,判定MP3涉及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责令涉案网站
删除侵权内容,停止进行相关链接。

  这时,国际上对MP3“链接”的法律关系尚无定论,国内司法解
释也未出台,二中院作出这样的判决是需要胆识和勇气的。法国一位
官员从互联网上看到这一消息,非常激动,他请一位正在欧洲访问的
中国学者转达对二中院法官的真诚敬意。巧的是,美国第九巡回法院
对此类案件的判决,与二中院的处理结果一致,但晚了6个月,时间
是2001年2月12日。

  二中院富有创新精神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向世界表明,中国知识
产权的司法保护,不仅在传统类型案件方面,而且在网络这种新类型
案件中也达到了与国际接轨的水平。

       超越——他们走上了知识产权高层论坛

  一支高素质的队伍,是事业成功的根本。二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工
作的成功开展,得益于有一支过硬的风华正茂的法官队伍。

  这支队伍中的老同志来自于分立前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最
早接触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审判经验。这支
队伍中的新同志则来自于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等学府,知识
新反应快。据介绍,10名知识产权庭法官,除了5名已具备硕士学位
外,其余则均在攻读研究生。

  二中院非常重视法官素质的提升。知识产权庭先后与中国社会科
学院、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联盟及高校建立了联系,利用学术讲座、
交流研讨等形式,及时掌握知识产权的最新科研成果及立法动态,前
瞻审判工作的未来。在出国机会非常有限的情况下,该院先后安排6
名知识产权庭法官,赴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意大利等国考察
学习。现在,庭里有4名法官能用英、法、俄三种语言阅读翻译材料。

  二中院知识产权庭人人都有调研成果,先后在报刊发表各类论文
150余篇,并参与了《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研究》等8部专著的编写。法
官们还走上了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层论坛,在国家专利局、中国贸
促会等单位组织的专家级会议上都听到了他们的学术报告。法官们自
信地表示:不仅我们要研究学者的观点,也要让学者研究我们的判例,
让我们的审判实践成为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理论研究的推动器。

  知识产权案件较普通民事案件具有新、专、难等特点,有人把知
识产权审判工作比喻为智慧与智慧的交锋、素质与素质的较量。审理
形形色色的案件,让二中院的法官备尝艰辛,付出了高强度的智力劳
动。但法官们说:这是我们的光荣使命,惟其艰辛才更具挑战性,惟
其难克,才更能体现奋斗的快乐和人生的价值!

  注:引自法制日报2001年05月15日。
http://www.legaldaily.com.cn/gb/content/2001-05/15/content_
1761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