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8名审判人员在办案中违法违纪被追究责任
  新华网沈阳5月12日电(记者 张非非)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天公开对刘乃通等八名审判人员进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和违纪处理。

  沈阳市中院审监庭副庭长、审判长刘乃通一九九八年审理一起建
筑工程侵权纠纷案件时,不尊重事实和法律,本应依法驳回原告的无
理诉讼请求,却错误地作出被告赔偿原告贷款利息和经济损失共计三
十一万多元的判决。被告上诉后,辽宁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经沈阳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确认为错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刘乃通行政记过处分,并免去
其审判长职务。

  沈阳市大东区法院执行庭审判员刘翔和法警队副教导员郑钢铁,
在对一起购销协议贷款纠纷案进行财产保全过程中,不顾案外人提出
的异议,错误地粗暴执行,引起撕打,造成当事人左腿受伤,沈阳市
中院给予刘翔和郑钢铁行政记过处分。

  沈阳市铁西区法院民庭审判员张铁学,在审理原告唐庆青诉某房
地产开发公司拆迁安置一案时,采用错误的法规,做出错误的判决,
导致原告权益受到侵害,今年四月此案被沈阳市中院改判,张铁学被
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沈阳市中院督查办副主任崔屹峰和沈阳市沈河区法院副院长宋桂
春,在沈河区法院检查指导工作时,无视刚出台的《沈阳市法院系统
严肃工作纪律的七条禁令》,中午在食堂就餐饮酒,顶风违纪,造成
不良影响,被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和行政警告处分。(完) 

  注:原载于新华网,引自新浪网2001年05月12日。
http://dailynews.sina.com.cn/c/2504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