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第一大律师”蒙难记

本报记者 郭国松 文/摄
  2001年1月4日早晨,河南省中牟县看守所,被监禁的律师
李奎生从漫长的寒夜中醒来,天亮了。

  上午9时许,河南省中牟县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径直来到看守所,
向他宣告了无罪的消息。

  天依然很冷。李奎生步履踉跄地奔出看守所,与等候在门口的亲
人和久别的同事相拥而泣……

            “法坛怪杰”

  李奎生是郑州擎天律师事务所主任,有人将他喻为“法坛怪杰”。

  此人的确很怪——今年43岁的李奎生自幼习武,师从少林,至
今还担任嵩山少林拳法研究会研究员、少林寺正宗武功研究学院名誉
院长等职务。

  不仅如此,李奎生1982年毕业于河南师范大学后,1984
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之后又连续攻读了刑法学和民商法学两个专业
的硕士研究生。

  1986年,李奎生正在最高人民法院实习,偶遇进京上访的农
家女李中香,她在山东一个煤矿党委书记家当保姆时惨遭蹂躏,却告
状无门。初出茅庐的李奎生第一次拍案而起,最终将那个流氓送上了
刑场,此案曾轰动一时。

  从此,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便成了李奎生律师生涯中一项重要内
容。他曾经将一个因正当防卫却被判死刑、即将被绑赴刑场的死刑犯
救了下来。

  在李奎生亲历的那些传奇案件中,最具新闻效应的当属“海灯法
师案”。《四川日报》记者敬永祥的一篇“内参”,引来了一起著名
的新闻官司。一审败诉的敬永祥四处挑选高手——一位具备新闻、法
律、武术、佛学等专业知识的大律师。

  李奎生免费接过敬永祥的案子后,跋山涉水,足迹踏遍了海灯法
师生前去过的寺庙山川,广泛收集材料,不仅二审大获全胜,而且导
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作出了关于“内参”不得作为被诉对象的司法解
释。

  声名远扬的李奎生还出任多家媒体的法律热线主持人,不少求助
热线内容涉及党政司法机关违法乱纪问题,别人敢怒不敢言或敢言不
敢做,他则“一点也不给面子”,敢说敢查。

  李奎生由此被最高法院一位领导称为“中原第一大律师”。

  但这也得罪了很多人。“这个人太狂,要治一治他。”这是河南
省某些人的口头禅。

           酷刑研究者遭遇酷刑

  让李奎生想不到的是,家门口的荥阳市(郑州市管辖的县级市)
变成了他的落难地——

  1998年4月,荥阳市财政局局长薛五辰因涉嫌经济犯罪被逮
捕。同年5月,李奎生接受薛五辰之妻史小改的委托,在案件侦查阶
段为薛提供法律服务。

  当李奎生持合法手续前往荥阳市检察院,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薛
五辰时,却遭到该院反贪局长王某的极力阻挠,致使李奎生迟迟无法
履行律师职责。

  时至1998年8月底,王对前来交涉的李奎生说,已经查封了
薛五辰300多万元,你给史小改做做工作,让她把存折交出来,保
证不对她采取措施。

  李奎生将王的意思转告史小改。史认为没有那么多,其中有借款、
汇款、与别人合伙办厂等收入。李奎生说:“借款得有借据,合伙办
厂要有营业执照和合同,汇款要有邮局的证明,这些都要有合法的证
据,还要拿到法庭上去质证。”这段话后来成了检察院指控李奎生
“暗示、引诱”史小改作伪证的主要证据。

  1998年10月3日,由史小改提供的两个证人来到擎天律师
事务所,李奎生在明确告知他们证人不得作伪证及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后,由新来的大学生张建伟负责提取了笔录。这份尚未进一步核实的
笔录,暂存于卷宗里,始终未向任何人、任何部门提供。

  12月2日,李奎生接到王某的电话,要他到检察院“办理案件
”。

  据李奎生当庭陈述,他到检察院后毫不隐瞒地回答了此案收费和
变更委托人等情况。王某说:“你把钱一退啥事都没有,现在就可以
走人。”李奎生不吃这一套。王某一把扯掉了李奎生的领带,照着他
的下巴打了一拳。在场的河南省检察院的一位领导不仅未加制止,反
而说:“把大衣脱了,立正站好!”同时用脚踢李奎生,揪他的耳朵。

  李奎生怒不可遏:“明天到省检察院王尚宇检察长那里控告你们
!”王某打电话叫来荥阳市公安局的徐某和张某,用一张连公章都没
有的空白拘留证将李奎生刑事拘留,之后,就在检察院的办公室内
“联合办案”,对李进行审讯。

  次日凌晨4时,李奎生被以“涉嫌受贿罪”投进看守所。5日,
他被荥阳市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批准逮捕。

  李奎生曾编写过多部法律专著,其中一部《世界酷刑大典》(被
河南省列为“五个一工程”项目(社科类))即将成书时,他自己却
经历书中描写的酷刑——

  据李奎生当庭陈述,他被抓后经历过连续14天的车轮战审讯,
审讯者自己打累了,就雇打手施暴:他们让李奎生一只手从脖颈处向
后压,另一只手从后腰部提上来,两只手在脊梁处汇合,然后铐住两
个大拇指——这就是一些刑讯逼供者常用的“背铐”。

  他们还扒光李奎生的衣服,给他戴上重刑犯才戴的脚镣手铐,拉
着他在零下十几度的雪地上奔跑;审讯人员把李奎生铐住双手,将他
的身体当成练飞脚的“沙袋”。他们边打边叫:“你不是中原第一大
律师吗?你不是很狂吗?”“感觉生不如死。”李奎生说。

          用伪证指控“伪证罪”

  就在李奎生被捕前后,史小改等人因涉嫌“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
罪”而被荥阳市公安局、检察院刑事拘留或逮捕。

  据调查,史小改等人的确伪造了与人合作办厂的相关证据,从而
将薛涉嫌犯罪的300余万元编造了来源。上述虚假材料未及提交给
司法机关,史小改等人已先后被捕。2000年3月13日,尚未被
提起公诉的薛五辰在羁押期间死亡,“死因不明”。根据我国刑法学
中刑罚消灭的理论,国家将不再对薛五辰行使刑事追诉权。如果薛五
辰不能被证明有罪,则李奎生帮助当事人(薛五辰)伪造证据的指控
亦不能成立。

  但有关司法机关仍然没有放过李奎生。1998年12月9日,
荥阳市公安局、检察院搜查了擎天律师事务所,扣押了大量办公物品。
连李奎生的毕业证书、律师资格证和《世界酷刑大典》书稿也被抄走。

  两家执法机关查扣如此多的物品,既未依法制作一式两份的暂扣
清单,亦未随卷移交。这种带报复性的查扣令擎天律师事务所瘫痪至
今。

  在此后的一年多时间内,此案辗转三地,最后由郑州市中院指定
中牟县法院审理。其间,河南省、郑州市两级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
察院的批示,先后调卷审查,均认定李奎生不构成犯罪。更令人不解
的是,史小改等4人已先后获准取保候审,惟有超期羁押的李奎生不
准取保候审。

  2000年5月9日,中牟县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本案。中牟县检
察院指控擎天律师事务所涉嫌“单位偷税罪”、李奎生与史小改等5
人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

  上海天宏律师事务所著名律师朱妙春等为李奎生作了无罪辩护。
法庭上,公诉机关在举证时被逮了个正着——一份盖着荥阳市检察院
公章、落款为1998年8月7日的“证明”,竟然写在1999年
5月印刷的稿纸上;而公诉人出示的由荥阳市检察院提供的另一份据
称是薛五辰于1998年6月3日所写的“不同意聘请李奎生为辩护
人”的复印材料,其中的“98”明显是“99”改的。

  朱律师说:“故意制造假证,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构成诬
告陷害罪。”2000年6月29日,中牟县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本
案。

  据法庭调查,史小改等人伪造合作办厂的假协议的时间是199
8年4月,一个月后,史小改才找到李奎生,并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协
议;李奎生在浑然不觉的情况下,又对史小改提供的两个证人做了笔
录,但并未向任何部门提交,仍在律师的案卷中;史小改等人当庭证
实,李奎生没有指使、暗示或引诱他们作伪证。

  据透露,中牟县法院在开庭后的当天晚上立即召开审判委员会,
一致认定李奎生不构成犯罪。但郑州中院不同意无罪判决,并随后调
走了案卷。

             不仅是愤怒

  在姚秀荣等十几名全国人大代表的监督下,经最高人民法院调卷
审查,中牟县法院终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郑州擎
天律师事务所犯“单位偷税罪”、被告人李奎生犯“帮助伪造证据罪”
的事实不成立,宣告两被告无罪。

  近日,记者辗转找到了在外地治病的李奎生,这位昔日名震一方、
铮铮铁骨的著名律师,如今近乎贫困潦倒,治病也只能靠朋友有限的
接济。由于身体状况的原因,李奎生尚未提出国家赔偿问题,他对自
己两年多来所受的苦难也很低调。无罪判决早已生效,但荥阳市公安
局、检察院仍拒不归还被扣押的物品,而且仍对李奎生的法律顾问单
位、律师所等场所进行非法侦查。

  “我不过是个‘站着说话’的人,是一个用良心从业的律师,为
什么会有这样的遭遇?为什么要置我于死地呢?”受尽折磨的李奎生
此时感到的已经不仅仅是愤怒了。

  全国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田文昌说,当某一个人涉嫌犯罪时,
司法机关一旦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这个人便处于一种孤立无援的境地,
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他(她)没有能力和条件为自己辩护。这种
地位差别的悬殊性,会使司法审判难以做到兼听则明。为了使被告人
有机会为自己的行为做出有效的辩解,并且防止错判和量刑失当,国
家才设立了律师辩护制度。因此不能说李奎生为坏人辩护就变成坏律
师。
别把律师当替罪羊 韦洪乾
  郑州擎天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奎生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一案, 检察机关指控的主要证据是李奎生对当事人说的一段话:“借款得有 借据,合伙办厂要有营业执照和合同,汇款要有邮局的证明,这些都 要有合法的证据,还要拿到法庭上去质证。”按照办案人员的的逻辑, 有了这样的“暗示、引诱”,当事人才伪造了相关证据,从而将涉嫌 犯罪的300余万元编造了来源。   因为律师的一句话,致使案件发生了重大变化,甚至有使案子 “黄了”的可能,侦查机关怎能不恼火,怎能咽下这口气?因此,侦 查机关联合采取“合法”的手段对付律师李奎生就不足为奇了。尽管 法院最后作了无罪判决,对李奎生来说,损失是已经无法挽回了。   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情况时常发生:有的案子,只要律师一会见犯 罪嫌疑人,嫌疑人就要翻案(翻供),一翻案(翻供),侦查机关就 慌,一慌,就责怪律师。似乎律师是案件“反复”的罪魁祸首。   实际上,司法机关的侦查活动是一门科学。犯罪事实已经发生, 如何通过侦查手段使犯罪事实“再现”,以及这种“再现”能否经得 住法律的检验,是衡量司法机关侦查水平的重要标志。只有侦查水平 高,“再现”犯罪事实的能力强,才敢于对嫌疑人说:你有权保持沉 默。否则,侦查水平不高,在侦破案件过程中,靠经验,靠想当然, 靠拼体力和精力,靠刑讯逼供,不依法收集证据,证据的收集不全面、 不规范,有的甚至连案件卷宗都无法辨认,这样侦破的案件,肯定经 不住“推敲”、“折腾”,如果嫌疑人一经律师“点拨”,甚至嫌疑 人一旦有机会,就会翻案(翻供)。而一些司法机关不从自身找原因, 却将经不住“推敲”、“折腾”、“点拨”的原因怪罪律师,甚至不 惜动用司法手段对付律师,而自己的侦查水平却始终得不到提高。   侦破水平不高,案件的质量就难以保证。从《南方周末》报道的 一些冤案来看,没有哪个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从内心里是想办错案的, 都是侦查水平不高直接导致的结果。看看一些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是 如何办案的,就会知道有这样的侦查水平,岂能不会发生冤案。   司法水平不高,还会导致司法成本增加,使办理个案的费用成倍 增长,加重了纳税人负担。   司法水平不高和整个司法队伍的现状有关。司法水平不高给当事 人造成的伤害,比起腐败等现象的危害,要隐蔽得多,有时竟会被人 们忽略。   律师“推敲”、“折腾”、“点拨”案件有助于司法机关提高司 法水平,从而保证司法质量。司法机关一旦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这个人便处于一种孤立无援的境地,这种地位差别的悬殊性,会使司 法审判难以做到兼听则明。让律师参与,等于让嫌疑人平等地和司法 机关“对抗”,迫使司法机关不得不提高自己的侦查水平。   高素质的司法人员,依靠先进的技术手段,加上完备的司法制度, 这才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注:引自南方周末2001年04月12日。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ZM/0104/12/zmfz1201.htm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ZM/0104/12/zmfz120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