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专家坦言:民航垄断由来已久

本报记者 林世钰
  75岁的赵维田老人已经记不起这件事发生在哪一年了,但他肯定
地说,“当时只有我一个人与民航唱对台戏。”

  这位受世界同行尊重的国际航空法学家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的一员。在他北京定福庄的家中,头发花白的老人慨叹“民航总局权
力太大,缺少监督”。他向记者讲起当年《民航法》起草的往事:
“由民航部门自己制定的航空法草案交给人大讨论时,独立专家就我
一人,还有民航学院的一个姓李的教授,其他在座的都是民航管理部
门的人,以及各航空公司的主要领导。当时我建议民航是否应该处于
垄断地位在法律上应有明确表示,民航总局的职责、民航收费标准都
要透明,但是我因此陷入孤立。”

  赵老坦言,90年代初的中国,整个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反垄断的体
系,在此国情下,他既不赞成中国民航完全放开,但法规也不能束缚
航空公司竞争的积极性,尤其民航总局不能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
赵老说,“1958年至1979年国际范围内的托拉斯法允许民航业垄断,
1979年后深受垄断之害的西方各国陆续放开民航管制,打破垄断。
《民航法》颁布后,我发现我的很多技术性意见被采纳,但反垄断的
建议并没有被接受,我们离国际标准差距还是太大。”

  此后,赵老说他一直同具有垄断地位的民航部门处于不太和谐的
状态。民航总局法律司起草的法规送交国务院法制办后,一般由被邀
请来的赵老审查,“民航部门并不重视制定公正的法规,我与他们没
有共同语言,很多时候我不客气地推翻他们毫无理由的条款。”

  赵老记忆犹新的是关于制定“责任制度”时的针锋相对。赵老说,
1929年由航空法专家国际技术委员会制定的《华沙公约》就已明确了
“推定过失责任制”。他拿过一本自己所著的《国际航空法》给记者
看。“凡旅客因死亡、受伤或受到任何其他人身伤害而蒙受损失,如
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发生在航空器上,或者上、下机过程中的任何
一个阶段;任何登记行李或者货物如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蒙受损失,
凡造成该损失的事件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都推定承运人有过失,应
负赔偿责任。”赵老解释说,“航空不同于地面与水上运输,飞机一
旦失事,常是机毁人亡,旅客或托运人很难履行其举证责任证明承运
人的过失。如果按一般合同法的诉讼程序,由原告负责举证,显然有
失公平,据此,公约采取了可反驳的推定逻辑:先推定承运人自己有
过失,由承运人举证解脱自己的责任。但民航却规定一旦出现类似情
况,让旅客或托运人自己举证证明承运人的过错。这简直是开玩笑。
国际上1929年以来就有的规定,中国到90年代了还反其道而行之,这
太不正常了。”

  赵老所著的《国际航空法》,在国际上很有权威,国内某家出版
社将其压放了一年多,最后于1991年被台湾一家出版社拿去首版发行。
赵老回忆起他为写书到民航部门查资料的遭遇,“官气很浓,很难相
处”,对方要他到社科院开司局级级别证明,“这是刁难,他有什么
理由不允许我看,那些资料在外国大学图书馆可以随便查阅的,在中
国却被他们垄断。”赵老的很多学术资料是他在出国后到一些图书馆
免费查阅的,据此他才完成了自己的著作、论文。

  赵老目前是以国际法专家的身份作为中国外经贸部的WTO法律顾
问的,对于民航总局没有常性的机票价格问题,他非常不解,“民航
为什么总是捂着,机票价格问题应该听听消费者的意见。”“建立真
正的市场经济必须制定反垄断法,民航法中的许多与消费者利益有关
的模糊条款应该修改了。”赵老最后说。

  注:引自检察日报正义网2001年04月25日。
http://www.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33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