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回顾与展望
——民事诉讼法颁行十周年学术研讨会纪要

肖建华 肖建光
  编者按:

  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4月9
日颁布实施,不仅改变了民事司法审判中无法可依的局面,保障了当
事人诉权的实现,而且对于中国诉讼法学理论的研究起到了十分重要
的作用。

  “纪念民事诉讼法颁行十周年学术研讨会”日前在北京举行,与
会专家、学者以及来自实际工作部门的领导七十余人,对民诉法实施
十年来的经验和问题作了总结,并探讨了修改民诉法的有关问题。为
此特刊两位民诉法学者关于此次研讨会的会议纪要,以期引起全社会
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的关注和重视。

  现行民事诉讼法总体上是好的,体例和框架基本符合中国国情,
改变了民事审判无法可依的局面,促进了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体系
的形成,促进了政府和社会对司法程序问题的关注,为审判方式改革
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理论上,民事诉讼研究已经从注释法学走向理论
法学,有些成果甚至影响和推动了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但是民事诉
讼法是在1991年颁行的,在当时片面追求“宜粗不宜细”思想的指导
下,该法的操作性不强,条文太少。比较大陆法系各国的民事诉讼法,
我国是世界上民事诉讼法条文最少的国家之一。所以,程序上的粗疏
不可避免。对于民事诉讼法在理论和实践中的许多问题,学者进行了
深入的讨论。

  一、民事诉讼理念的转变

  当前的民事诉讼理念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对此进行一定的修正。
如事实探知的绝对化理念是不可行的,因为有些案件具有不可知性,
从诉讼效率和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考虑,这种绝对理念应当被一种
相对理念所代替。把理念绝对化,则可能导致与推定、自认及举证责
任制度的冲突。

  从司法实践上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而不是司法效率
低下。所以当前适当牺牲效率以换取公正是可取的。这主要从下面几
个方面进行:扩大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考虑建立三审终审制度;在诉
讼中扩大当事人的知情权,对现有的裁判文书进行改革,考虑在某种
程度上公开合议庭的合议意见;严格诉讼程序,取消现存法律中的无
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以及上级法院的管辖权向下级转
移的规定,对再审理由中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
决、裁定的”的有关规定加以修订等。

  民诉法在执行中的有些问题也暴露了司法者有不讲司法效率的倾
向:该补正诉状的不让当事人补正,该更换非正当当事人的案件不予
以更换,而是让当事人撤诉后重新起诉;法院对不需其受理的案件,
也纳入其审判范围;不重视发挥调解的功能,而这一制度却为美国效
法并成为今天的ADR制度即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等。

  二、对民事诉讼法修改达成了较为统一的认识

  随着证据法和强制执行法立法步伐的加快,有关民事诉讼程序问
题的修改已经很有必要。在目前,首先应当做舆论宣传和理论准备工
作。这主要是由于:

  其一,民事诉讼法颁行10年来,我们国家经历了两次修宪,确立
了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方略,这对民事诉讼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
求;我国先后加入一系列国际公约,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
等。在加入WTO和这些国际公约以后,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滞后问题
与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之间的差距将会更为突出。

  其二,在审判方式改革中,各地的情形千差万别,影响了程序法
律的统一适用。正在进行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已触及到法律的基本原
则和制度,在许多方面已突破现行法的规定,有些做法甚至破坏了民
事诉讼法的基本立法精神。在民事诉讼法没有进行修改的情况下,司
法改革的某些做法违反民事诉讼法已经是明显的事实,如果没有民事
诉讼程序的约束,司法改革将为司法带来更大的任意性,从而破坏司
法公正。

  其三,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对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裁判的权威和
判决方式有着一定的冲击;其四,ADR机制与民事诉讼体制不协调,
应当使二者和谐一致;其五,司法解释太多,对当事人的了解带来一
定困难,需要对此作出清理,以保证法律的实施。

  三、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上的一些具体问题需要重新考虑:

  其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现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十几个,
有些原则如支持起诉原则等,并没有什么实质意义。法律应该明确到
底有几个,其内容究竟是什么,以构建基本原则体系。对于辩论原则,
是坚持现在的认识还是吸收西方的辩论主义,诚实信用是否应该成为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对于处分原则应该加入哪些具体的内容等,都
需要讨论。

  其二,管辖制度。如何在管辖制度中贯彻两便原则,如何尊重当
事人,在协议管辖中是否应该扩大案件的类型和范围,专属管辖的效
力是否应该和其他管辖效力一致,违反专属管辖是否应该成为再审的
理由等,应当进行广泛的讨论,并通过立法加以确定。

  其三,当事人。在共同诉讼中,是否有必要增加类似共同诉讼的
制度?有学者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应该被废除,因为强
制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对保护其权益不利。另外,民事诉讼
法中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也过于简单,应当扩大其使用范围。

  其四,证据制度。查证、证据交换、证明责任分配、证明责任的
倒置等存在很多问题,民事诉讼法对证据规则的规定过于粗疏,无法
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实践中尽管推行了证据交换制度,但是应该如
何借鉴美国的发现程序、如何解决当事人的虚假陈述和作伪证问题,
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很有必要制定单独的民事证据法,对法
院调查证据的范围和收集到的证据的效力作出规定。法院的查证应以
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范围越小越好;查证得到的证据也应该质
证,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负责查处的人员应该和办案的人员相分
离。

  也有的学者认为,对证据的规定不应该太具体,证据的证明力应
由法官自由裁量,应当充分相信法官的能力。

  其五,法庭受理。现在的法庭审理分为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部
分,法庭调查之后进入辩论阶段,有学者认为这种分法是不科学的,
因为在法庭调查阶段可能涉及到法律的适用,在辩论阶段也可能涉及
到证据的调查。

  其六,调解制度。对于法院调解制度的存废,大致有三种观点:
一是认为应当废除该制度,用和解来代替法院调解,因为相比之下和
解更符合民事诉讼的规律;二是认为法院调解应和当事人和解共存;
三是观点认为仍有必要保存法院调解制度,但和解的有关问题值得探
讨,如当事人和解违反法律的规定能否作为再审的理由。

  其七,简易程序。现在法院的案件压力很大,有学者建议扩大简
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同时对小额民事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保障有
限的司法资源得以有效使用。

  其八,审判监督程序。学者认为应当规定再审事由以及审查程序,
防止司法权在再审中行使的随意性。现在把“再审之诉”视为申诉,
不是完整意义上的诉,导致一个案件可以反复进行再审。所以,应当
承认再审是一个诉,要满足诉的条件。至于再审的事由,应当强化程
序性的问题,不能把“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作为再审的理由,应当在再审程序中考虑程序的独立价值问题。

  修订民事诉讼法是理论界的长期任务。当务之急,是应加紧民事
诉讼法的两部相关立法——证据法和执行立法的制定。至于三大诉讼
的证据法是合是分,值得探讨。同时,对于当前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
应当从理论上进行论证和说明,处理好改革和现行立法的关系,在宪
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前提下,而且最好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注:引自法制日报2001年04月22日。
http://www.legaldaily.com.cn/gb/content/2001-04/22/content_
1672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