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大学生同宿受不受隐私权保护
  新华网长沙4月13日电(记者明星) 6名男女大学生先后两
次在女生宿舍同床过夜被学校开除,学生以“学校在公众场合宣扬此
事侵害了隐私权”将学校告上法庭,而法院一审二审判决结果迥异。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
认定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此立案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该案原
告中有4人属未成年人,且诉讼内容涉及隐私事实,采取公开审理,
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该院认定一审法院违法立案、违规收费、违法开
庭、违法判决,对当事的7名法官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这件事最近在湖南省社会各界引发了对“隐私权”的大讨论。

  1999年11月,湖南外语外贸学院的6名男女学生因先后两
次在女生宿舍同床过夜被学校开除。6名学生以自己的隐私权和名誉
权被侵犯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
审理,一审判决校方败诉。而校方认为,一审法院既然认为本案的关
键在于“学校在公众场合将此事加以宣扬,侵害了学生的隐私权”,
那么,法庭公开审理此案并准许记者采访报道,“隐私”又何从谈起?
紧接着,湖南外语外贸学院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近年来,人们保护“隐私”的意识增强,因隐私权引起的诉讼增
多,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什么是隐私?哪些隐私应该得到保护?
哪些行为构成侵犯隐私权?这些在法律上都尚无明确规定,隐私权成
为法律界的一大热点、难点问题。

  民法学教材《侵权行为法》中解释“隐私权”为“自然人享有的
对某个人、与公众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人领域进行支
配的具体人格权。”根据这一定义,湖南省骄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康笃华推断,与公众利益相冲突的“个人隐私”是无权得到法律保护
的,因为公众利益是我们每个人赖以生存的基石,而男女大学生同宿
案件恰与公众利益紧密相关。

  全国“十佳”律师秦希燕则认为,本案的关键是男女大学生有无
违纪行为发生。如果确有男生留宿女生寝室行为,则不受法律保护。
学校在宣布时,没有披露具体的细节,只是说明一个事实,而且这个
事实是在众目睽睽下发生。校方没有进行人身攻击,也没有在社会上
公布,因此不是故意丑化其人格、损害其名誉。

  原告律师吕耀湘说,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未成
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不得随意公布。学校应该有
义务为未成年人保守隐私。即使确有男女生同睡一床的行为,也不能
公开宣讲。

  华东政法学院张弛副教授认为,隐私是人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本质上与公共利益无关,但两者难免会有冲突。本案又涉及隐私中最
隐秘的部分——阴私,学校进行处理是完全正确的,但不应该传播出
去。他强调,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处罚,目的是教育他、帮助他,而
不应以牺牲其人格尊严为代价。当处分可能涉及到个人名誉、隐私时,
校方要慎重考虑。(完)

  注:引自新华网2001年04月13日。
http://news.xinhuanet.com/china/20010413/49607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