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将要“规范”政府行为
——应松年教授谈行政程序立法
  从来就是政府立规矩百姓遵守。然而记者近悉,这个定式将被改
写:国家要定规矩让政府也来遵守。

  经过十年的酝酿和争议,一个专门“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行
政程序法》,离我们已经越来越近了。

  尽管该法律出台尚待时日,然而将要写入这部法律的一些社会主
义民主原则,却让人有先睹为快之感。

  1 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快要来了

  “经过历时十年之久的酝酿、讨论,甚至激烈的争议,估计再花
两三年时间,《行政程序法》草案将被提交立法机关。”这是全国人
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博士生导师应松
年教授4月5日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透露的信息。李鹏委员长在不久前
闭幕的人代会上已经肯定我国将制定《行政程序法》。

  这是一部专管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应松年教授如是说。

  早在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中就规定,合法的政府行政行
为,第一要证据确凿,第二要符合法律规定,第三要符合法定程序。

  这条规定曾引起很大震动。人们恍然大悟,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
合法,原来也要看是否遵守了法定程序。然而更多人或许还不清楚,
早在90年代初,有关部门已开始了对《行政程序法》的研讨。因当时
条件尚不成熟,许多人对什么是行政程序还不太了解。于是国家立法
机关决定先出台《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在此基础
上再统一制定《行政程序法》,把行政机关工作的主要程序上升为法
定程序。

  应教授谈道,“依法行政”将来首先就是依《行政程序法》办事。
“依法行政能否成功,相当程度上就看政府是否按此法办事。” 

  据有关人士向记者介绍,日本花了30年时间才搞出了类似的法律。
比较起来,我国的速度不慢。

  2 行政立法另一面

  长期以来,人们以为行政立法就是政府立规矩让公民遵守。政府
制定各种法令法规,要求公民做什么,不做什么,应该怎样做。其实
这只是行政立法的一个方面。

  行政立法还有另一面,就是规定政府部门应该做什么,怎样做。
简单说,就是规定行政机关应该按什么程序办事。

  《行政程序法》能保证行政机关办事公正合法,不会做错事。它
将和现行的《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构成对政府行为事先、
事中和事后的三个监督阶段。

  应教授说,法律这样规定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要求行政机关执
行公务时要承担一个程序义务。政府行政行为要符合法定程序,否则
就是违法,要被撤销;另一方面是使行政机关在要求公民遵守程序时,
不至于伤害公民。

  尽管该法尚未出台,但它将展现的众多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在实
际中应被运用。

  3 不利对方的行为必须事先告知

  一年前在东北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某行政机关依法注销了一个单
位,双方发生争议,并诉上法院。

  被注销的单位认为,行政机关在做出注销决定之前应告知该单位,
这样他们就不会因违法而被注销。行政机关称,注销并非行政处罚,
有关法规也未规定注销之前应告知。显然,行政机关的注销行为不利
于该单位的行为。

  有权力的机关,做出对对方不利的行为之前一定要告知,并应听
取对方的意见。

  应教授称,这是目前所有法治国家的共识,是一个像数学定理一
样不用再去证明的原则。

  尽管法律还未明确规定这一原则,但《行政处罚法》体现了这一
原则。

  行政处罚是对对方不利的行为。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必须
告知对方。由此可推论出,对对方不利的行政行为,必须事前告知对
方。

  告知是行政机关的义务。“对方”可以是企业或自然人,享有被
告知的权利。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法院应裁定这一行政行为属违
法。

  4 影响公众权益的大事要听证

  《行政程序法》将对人们近年来耳熟能详的听证制度做出规定。

  应教授明确谈道,法律要表明这样一个原则,行政机关做出一个
影响对方权利的事情,或者是影响公共利益的重大事情,应充分听取
对方或公众的意见。

  “民主”就是听取意见。听证是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极为重
要的形式。凡法定应该听证而没有听证的行政行为,是严重的程序违
法,就应该撤销。

  最早引入听证制度的是《行政处罚法》。此后《价格法》、《立
法法》也规定了听证。于是就有了立法、价格和涉及一项具体行政处
罚行为的三种听证程序。

  正式的听证要有严格的程序规定,但这三种听证程序不同程度存
有缺陷。如价格听证规则尚未制定出来。

  5 一个“窗口”对外

  应教授在调查中发现,现在一个行政机关里有很多部门。这些部
门各自有内部的办事程序,又不向公民说明办事的条件。一个人到一
个政府部门办理一件审批事项,要自己拿着手续在一个机关里跑各个
部门。

  应教授说,这就使一个程序变成了几个程序,内部程序转化成了
外部程序。而且每一个部门、每一个程序都有“否决权”。这就让当
事人忙得了不得。

  《行政程序法》将会规定一个行政机关,就是一个“窗口”对外。
不论行政机关内部有多少部门,对公民而言就是一个部门,一个程序。
同时还要规定,行政机关必须把对公民办事提出的所有条件公之于众,
并明确公布行政机关多长时间必须对公民的请求做出回答。

  6 问题还有不少

  应教授坦言,仅仅一个听证公开,就存在着诸多制定《行政程序
法》时要考虑的问题。

  如听证内容该不该公开?按什么程序公开?公开多少由谁来定?
对公开内容发生争议时由谁来裁定?等等。

  有人认为,听证内容的公开,公开多少,包括选择哪种方式,可
由哪些媒体公开,都应由政府部门确定。

  应教授认为,听证的内容除非是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原则上都
应公开。因为听证的意义就在于公开。不能公开的要说明理由。

  但哪些听证内容属于国家机密呢?有的听证内容行政机关认为是
国家机密不能公开,可老百姓认为不是国家机密应该公开。争议需要
一个裁判机关最后裁定。对此,有的国家是由法院来裁判。

  应教授认为公开不应有限制。媒体是一个公开的重要形式。个人
可以到行政部门去查询。政府部门应主动公开,不断地发布消息。在
是否应该公开的问题上发生争议时,我国也应该由一个机关来裁判。

  7 争议之处挺多

  一个争议是,没经过必要听证程序严重违法的行政行为,被撤销
后能不能再重新做出?

  一种理论认为可以重新再做,再做决定前再听证;另一种理论则
认为,法定程序要听证而没听证的,就要撤销。没有法定程序就可以
随意一点;还有人主张撤销后的行政行为不能再做。

  应教授倾向于第三种意见。这是基于中国目前程序观念太淡薄的
状况,为了纠正行政机关程序违法,可以稍微严格一点。行政机关违
法造成的后果,无论从哪方面看,都比个人或者企业违法的后果严重
得多,损害也大得多。

  他说,比较两种违法行为的后果,一种是公民违法,应该处罚,
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在处罚时严重违反程序,如仅予撤销,撤销后允许
行政机关重走程序再做出处罚,就意味着对行政机关要求比较宽。

  行政处罚听证中一个最重要的规则是,行政机关准备处罚当事人
的所有证据,要在听证会上提出来质证。另一争议由此产生,没有经
过听证会质证的证据,在听证会后拿出来的新证据,能不能作为处罚
的证据?应教授说,理论上所有处罚的证据都应经过质证,否则不能
作为处罚证据。

  此外,有人就立法听证与开座谈会听取意见有什么不同提出问题。
应教授以为区别在于,听证会将是一种严格的法定程序,比如,立法
听证会不开就违法。座谈会可开可不开;参加听证会的人应包括有利
害关系的各方面人士,座谈会参加的人就有随意性;听证必须详细记
录在案,由立法机关来决定是否听取某一项意见,在做出决定时要表
明曾经考虑过这些意见。如果座谈会也要按严格的程序办事,那就没
有什么不同了。

  8 政府办事麻烦吗

  有人曾对记者说,如果什么事情都要反复征求公众意见,那政府
部门的效率就太低了,做起来也麻烦,不符合国情。一旦《行政程序
法》真的实施了,会不会产生同样的问题?

  应教授回答是,一方面听取公众意见是一个民主原则。听意见和
不听意见比较起来,哪怕成本高也要听。民主是有代价的,要花时间,
花钱的。

  另一方面,民主和效率之间并不矛盾。国际上对此已有论证。假
如一位公民申领许可证,行政机关人员随便决定,应该给的却不给,
那就是滥用职权。申领者就会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当然会陷在纠纷里。
如果是行政人员没理,他的职位就可能不保,公众还会谴责他。行政
人员考虑到这些,就会更谨慎、正确地行使职权。公正执法,别人就
不会来找你麻烦。效率自然也就高了。

  ■文/本报记者 王进

  注:引自北京青年报2001年04月10日。
http://www.bjyouth.com.cn/Bqb/20010410/GB/4579^D0409B170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