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败诉拒不执行 法院判决如同废纸

本报记者 宫晶珠
  个体私营者马易君,在黑龙江省密山市打了一场耗时数年的行政
官司,并且最终告赢了密山市政府。

  但是,从1998年9月29日下达判决书的那天起,密山市政府便对
此“不睬不理”,而法院也对此似乎无可奈何,以致这起“民告官”
案的终审有效判决迟迟得不到执行。2000年,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又
送达给密山市政府一份“执行通知书”,而当地政府的回答还是:
“严格依法办案,法院作出判决的事,该咋办就咋办!”其实是根本
不办。于是,在新世纪的第一个春天,几经憔悴煎熬的马易君再度告
别家乡,到处奔走呼号……

  1995年,身为密山市幸福工贸总公司董事长的马易君,以开发商
的身份,在密山市办完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
证》和《投资许可证》等全部相关手续,拥有了合法的开发权。1996
年,由于马易君与建筑工程施工方发生民事纠纷而引发诉讼。

  就在这起讼案二审期间,密山市政府个别领导人开始插手此案,
他们三番五次去找法院“协调”。当二审法院刚刚下达判决时,以密
山市政府名义下发的(1997)第29号政府文件也下发了《关于轻工批
发市场开发建设权的决定》。

  该文件为马易君“继续开发”设置了前提条件,如违背这个前提
条件,即收回马易君的开发权,由市政府对工程项目重新公开招标建
设。然而,就在29号文件送达给马易君仅一个小时后,密山市建委组
织了“招标会”。由原施工的工程队(即与马易君发生民事诉讼的建
筑商)承担了工程的继续开发建设。

  马易君坚决不服,认为这是密山市政府打着“根据法院判决”的
幌子,强行剥夺了他的合法开发权。而法院的二审民事判决也并没有
判定“开发建设权”的归属,因此密山市政府的29号文件明显是以政
代法。于是,他决意“民告官”,控告密山市政府违法行政。

  1998年5月28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一审行政判决书:撤
销密山市政府1997年7月3日作出的上述“第29号文件”。法院认为:
密山市政府所作决定属行政处罚类,却未告知原告听证权利,违反了
法定程序,同时,该政府也不是鸡西市中级法院(1996)第86号民事
案件(即马易君密山建筑联营公司合同纠纷案)的当事人,该案判项
也未设定其义务,取消马易君的开发建设权的责任应由其自负。

  密山市政府败诉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
院。1998年9月2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又下达终审判决书: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2000年7月30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这起已拖了两年的行
政判决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明确指出:被申请人密山市人民政府所作
出的密政发(1997)29号《关于轻工批发市场开发建设权的决定》已
被依法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密山市幸福
工贸总公司和被申请人密山市人民政府应按密计字(1995)35号文件,
恢复马易君的开发权利。

  必须指出的是,直到今年年初记者再次采访此事件至今,二审法
院的这份“执行通知书”在密山市仍然成为一纸空文,法院判定的权
属根本没有效力,而法外权力却在密山市一路畅通。人们希望密山市
政府尽快依法办事,全面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法律判决,还老百姓以应
有的公道,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注:引自法制日报2001年04月09日。
http://www.legaldaily.com.cn/gb/content/2001-04/09/content_
1606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