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法官“抗上”的代价

南方周末记者 黄广明
  51岁的陕西省富平县法院“待岗”法官王亚光近来成了“公众
人物”。2月22日,《人民日报》第四版刊发一篇关于他的《依法
办案何罪之有》的文章。

  在富平县,“王亚光”成了当地人茶余饭后最热门的话题。不久
有人发现,原本坐在富平县人代会主席台上的富平县法院院长加森有
不见了。

  这是一场法官与审判委员会间的抗争。为了讨个“说法”,王亚
光告了7年的状,背了7年“抗上”的黑锅。

          “民告官”案及案外情

  王亚光的“背运”从1993年开始。

  那年8月,富平县法院受理了当地居民王某诉富平县城建局侵权
一案。

  案情并不复杂:1993年2月,王某向县城建局城管监察大队
提出书面申请,要建临时房屋,监察大队收取50元管理费。原告随
之动工建成。同年7月,县乡镇企业局因建楼需用王某建房之地,与
王某协商拆房腾地。因补偿价款协商未果,王某拒绝拆房。县城建局
于同年8月强行拆除两间房屋。王某随即向法院起诉。

  两个月后,富平县法院行政庭指派助理审判员王亚光主审该案。
王亚光说,就在准备开庭审理时,他的上级、法院院长加森有打招呼
了:“把案子先放下,城建局正在给院里打水泥地面,审下去对城建
局不利,停工就把咱整了,等打光地面再说。”

  加森有否认以上说法,但法院的人(包括加)承认:1994年
春节前,城建局花费数万元的这项工程完工后,法院分文未付。在加
院长看来,这是“兄弟单位间的互相支持”,此事与法院审委会后来
对该案的决议“没有任何关系”。

           从通报批评到免职

  1994年3月,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
原告房屋是否违章建筑,被告将其强制拆除是否合法。

  经开庭审理,王亚光主持的合议庭认为:原告房屋没有办理相关
法律手续,属违章建筑,但被告对此形成应负主要责任。被告只收取
管理费、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做法是错误的,收取管理费,应视为
同意原告建房。从另一方面讲,该房距城建局仅200米,在原告施
工期间被告不予过问放任其形成,没有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以上分析,合议庭草拟出判决书,判决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
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一起极普通的行政案件,但当年的富平法院却“很重视”。

  4月7日,法院审委会研究此案并作出迥异于合议庭意见的决定。
王亚光当时就认为:该决议对被告县城建局的倾向性“显而易见”,
但出于审判纪律考虑,他还是按这份决议作出了判决,只不过按照自
己的理解将决议中的一些抽象意见具体化了。

  “判决书是合议庭的意见,不存在王亚光说了算的问题”,当年
的合议庭成员、退休法官刘全录说,“王亚光没有掺杂任何私心。”

  判决书出来后,城建局十分不满。一位局长表示:我们一分钱也
不赔。

  城建局的不满情绪,立即传染到富平法院上层。1994年5月
7日,加森有召集审委会就“王亚光所拟判决书与审委会决定有无违
背之处”进行讨论,“全体委员一致认为:判决书无论在论理上还是
实体判处中,均存在与审委会决定相违背的情况”——

  一是审委会关于搞违章建筑的人在经济上不能占便宜的观点没有
体现出来;二是审委会没有认为收了五十元钱应视为被告同意原告建
房的观点;三是审委会认为此建筑被告有责任,但没有认为被告负主
要责任;四是判决书中,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与审委会定的“酌情予以赔偿”不一致……

  会上,加森有说,“这是我到富平法院5年来发现的第一次违反
审判纪律的行为,要严肃处理,给予处分”。

  会议决定,由王亚光在两日内写出书面检查。但王亚光却不认为
自己有错,他说自己不会昧着良心对此妥协。他采取了一个让领导很
恼火的行为:从法、理上逐条反驳审委会的意见。

  按照审委会委员刘丁未的说法,“实际上认个错也没啥大不了的,
但王亚光这样就得不偿失,把前途给耽误了。”

  反击是迅速而有力的。5月底,一份由王副院长起草、加森有院
长修改的《关于王亚光同志部分违背审委会决定制作判决书的通报》
出台。该《通报》用了以下词语形容王亚光:“纯属强词夺理”、
“狡辩”、“欲盖弥彰”、“色厉内荏”……

  《通报》称,“这一问题的发生,是完全出于故意而非过失;是
政治素质问题而不是业务水平问题”,“总之,结论只是一句话:无
论在哪种情况下,包括审委会决定确有错误的情况下,凡不按照审委
会对案件讨论的实际情况和作出的决定制作法律文书的,都统统是违
反法定程序和违反审判纪律的”。

  6月初,富平法院发文免去王亚光的助理审判员职务。

            “死不认错”

  虽然那份判决书“违背审委会决议”,但它已经生效。有意思的
是,对判决大为不满的被告城建局没有上诉,原告王某反而提起上诉,
他认为法院判得太轻。

  渭南地区(现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富平法院重审。
中院行政庭的看法是,在案件审理期间,尚无最终结论之前,富平县
法院对案件承办法官免职、通报的做法不妥。

  该案在富平县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城建局终于改变态度,
表示只要法律文书不涉及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问题,不用“赔偿”一
词,愿意给原告“补偿”。结果原告在获得5100元“补偿”后撤
诉,该案终结。

  与此同时,王亚光踏上了漫长的申诉路。从富平县、渭南市到陕
西省的相关部门,王亚光几乎踏破铁鞋。王亚光说,院长加森有曾告
诉他:“你告吧,你越告我认识的人越多,看组织相信谁。”

  7年多的时间里,王亚光上北京近20次。

  王亚光的命运并没有因为上访而出现转机,相反他的处境每况愈
下:全院普调工资,独王亚光没份;王在上访期间被视为旷工并扣发
工资;王亚光夫妻分居,申请探亲假却得不到批准……

  曾有人提出方案,在王承认错误的前提下恢复王亚光的助审员职
务和其他待遇。但王亚光却“死不认错”,他说,如果要保的是职务
和待遇,他当初又何必“抗上”呢?

  7年时间,孩子长大了,母亲去世了,妻子时常以泪洗面。

  2000年2月,富平县法院实施庭室与干警间双向选择、竞争
上岗,方针是“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最终,全院100多人
仅王亚光一人“待岗培训”,连院长加森有原来的司机、一名被陕西
媒体披露的强奸案的嫌疑人也当上了基层法庭的书记员。

  在富平县法院有关文件中,给惟一的待岗培训人员王亚光开列的
“培训必读篇目”的第一篇是《反对自由主义》……

  没有一本法律专业书籍和一篇专业文章。

             看法不一

  在调查采访期间,记者广泛接触了富平县不同身份的人士,以期
获得对王亚光比较全面的看法。

  富平县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说,“老王这个人,你可以问每个律
师,他为人正直,业务水平高,不吃拿卡要,在富平县绝对是一流的
。”“老王是个好法官,现在公正执法的难度大得很,像老王这样的
法官不多。我知道他办的几个案子都很公正圆满,”

  家在富平县的陕西省人大代表段民朝说,“老百姓对王亚光很同
情,他们要的就是这样的好法官,但这样的法官却不能上岗为民伸张
正义。”

  富平县法院一位不愿公开姓名的法官也说,王亚光的办案水平在
同行里是“数一数二”的。

  当然也有人看他不是很顺眼。

  富平县法院退休法官、当年的审委会成员雷某说,“(王亚光)
才华是有的,办案水平还可以,但接受他人的建议或批评较差,个性
太强,太傲慢。”

  “他这个才还可以,德很差,”法院院长加森有说,“有德无才
办不了大事,有才无德办不了好事。”

  有意思的是:富平县法院法官、当年的审委会成员刘丁未,在不
同场合对“如何评价王亚光”这个问题答案不同。在私下接受记者采
访时,刘说:“亚光是个很能干的审判员,办案水平相当不错,为人
也正直。我在办案中与他配合过多次,他很果断,头脑清晰。”事隔
一天,在富平县法院专为记者举行的、包括加森有院长等主要院领导
参加的“记者接待会”上,对同一个问题,刘却说,“(关于王亚光)
我不好评价”。

          审委会制度与法官素质

  王亚光走背运的“罪名”是“违背审委会决议”,而采访中不少
人士对审委会制度本身就颇有议论。

  “有些法官的素质不高,审委会老法官有经验。”富平县律师事
务所张少宏律师认为,审委会机构利大于弊。

  而该所另一位律师说,现在的审委会成员一般是法院的领导,在
基层法院一般是不办案的定案,办案的又做不了主。另外,审委会实
行集体负责,没有明确责任人,权责不符。

  富平县法院一位法官也说,“审委会成员水平也不一定很高,责
任心也不一定强,实际上不是院长庭长一般进不了审委会。”

  富平县法院另一位曾经担任审委会成员的法官“明显感觉到”,
案子如果与审委会成员“没有利害关系”,讨论时就“民主得多”:
而一些案子在讨论中明显看得出领导带有某种偏向,审委会其他成员
也就知趣地服从。审委会本来是人人平等,实行民主集中制,但通常
“院长一说,下面就没声了”。

  关于法官素质,富平县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对县法院法官素质
的评价是“整体上都不高”,一些法官“吃拿卡要”的现象“相当严
重”。

  他还说,现在政法院校的专业人才往往进不了法院,不少法官是
领导介绍进来的,要进修法律。

  富平法院的一位法官说,这么多年来富平法院正规法律院校毕业
的大学生只有6个,现在只剩下3个,如此下来,怎么能用高素质人
才带动法院的工作?有的法官连婚姻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涵义都不
懂就当庭长了。

  而王亚光正是这剩余的3个“正规法律院校毕业”的大学毕业生
之一。

  注:引自南方周末2001年03月22日。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today/gb/zm/zmfz220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