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升案:上帝死了吗?

本报记者 陈虹伟 实习生 魏小刚
  3月12日,在互联网上影响巨大的“恒升笔记本电脑案”(以下
简称恒升案)被告王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拘留,因为他迟迟未
能向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以下简称恒升集团)支付9万元
的赔偿金。于是有人惊呼:“上帝已经死了!”3月13日,在朋友将
9万元交到法院的情况下,王洪得以获释。3月14日,王洪在互联网上
发布了致恒升集团的《致歉声明》。至此,喧嚣已久的恒升案尘埃落
定。然而,由此案引发的争论却远远没有平息。

          不满服务 网上声讨

  1997年8月5日,河北保定市科华电脑公司职员王洪在北京中关村
恒升集团的经销商安特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特明公司)
购买一台恒升集团生产的笔记本电脑。后来王洪在使用电脑的过程中
发现有问题,遂于1998年6月1日与安特明公司联系维修事宜。由于种
种原因,王洪先后跑了几趟北京,电脑没有修成。6月9日,王洪将自
己这一经历写成《请看我买恒升上大当的过程》一文,发表在互联网
上,后来又开设一题目为“声讨恒升,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个人主页。
在此期间恒升集团为王洪免费维修了电脑,但因为道歉问题双方没有
最终达成一致。而后《生活时报》、《微电脑世界周刊》相继报道了
此事。王洪的文章及相关报道吸引了众多网民在BBS上留言,其中含
有大量的对恒升集团带有侮辱性的内容。

           侵害名誉 对簿公堂

  恒升集团以王洪在国际互联网上发表诽谤恒升集团的文章,中国
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所属《微电脑世界周
刊》,《生活时报》刊登内容失实的文章均对自己的名誉权构成侵权
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确
认,王洪在国际互联网上使用了侮辱性语言,已构成对恒升集团的名
誉权的侵害。《微电脑世界周刊》、《生活时报》的相关报道失实,
构成对恒升集团名誉权的侵害。判令王洪、服务公司、生活时报社三
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王洪赔偿恒升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服务公司和生活时报社分别赔偿24万余元。

  王洪、服务公司、生活时报社对判决结果均不服,上诉至北京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
终审判决,仍然认定三者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维持了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关于三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判决,但将一审判决中
王洪对恒升集团的赔偿由50万元变更为9万元,免除服务公司和生活
时报社的经济赔偿责任,仅要求向恒升集团赔礼道歉。

           众说纷纭 莫衷一是

  社会公众自始至终都非常热切地关注着恒升案,特别是新兴的网
民阶层对此争论不休,他们关心法律的判决是否意味自己在网上发言
的自由会受到限制,因为或许哪一天一不留神,就会成为被告。更有
一些法学专家对法院的判决提出了质疑:王洪、服务公司和生活时报
社的行为到底能不能定性为侵权,而互联网的游戏规则又由谁来制定。

  近日记者采访了一直关注此案的北大法学教授贺卫方,以及恒升
集团代理律师和一些普通消费者。

  贺教授说,法院对王洪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他履行判决的报道他看
了。尽管他对本案一、二审判决都持保留态度,但他认为生效的法律
判决是必须执行的。这起互联网侵权案全国上下都很关注,尤其是消
费者。尽管此案二审比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大为降低,但仍然没有解
决法理含糊的问题。一审认定王洪侵犯恒升集团的名誉权,依据的是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即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受到侵
害的,可以像自然人那样,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在涉及到生产者和消费者之
间关系的案件中,不仅要看到民法通则,还要注意到《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对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消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支
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贺
教授认为,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的过程中,要注意不要把消费者以及
传媒对企业的批评简单地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因为法院的判决
应该起到一个良好的司法引导作用,引导众多的企业树立良好的品牌
以及完善自己的售后服务,不能动不动对消费者的批评重典严惩。

  贺教授还认为,法院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然也要维护企
业的利益,要善于寻找两者之间合理的平衡点。考虑到常常是孤军奋
战的消费者在庞大的企业面前的无助,我们要用严格的准则规范企业
的行为,这不仅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是对企业利益的保护。此
外,法官更应意识到,民事经济案件也时常蕴含着宪法原则,消费者
对企业的批评也是我国宪法所规定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一种体现。与企
业或个人的名誉权相比,言论自由、表达自由,这样的公民基本权利
显然是一种更高的权利,这类基本权利的维护不仅仅让民众受益,更
有利于推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的稳定。

  清华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刘小姐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利于互联网
的发展,毕竟网络在我国才刚刚起步,它需要的是精心呵护,而不是
打击。一位叫JJ的网民对记者说,恒升集团的官司看起来赢了,然而,
官司以外的恒升失去的太多,9万元的赔偿相对于几千万的退货款来
说真可谓得不偿失。她还引用其他网友的话说:一个王洪并不可怕,
但千千万万个王洪却可以移山填海,消费者是商家的衣食父母,跟他
们作对简直是以卵击石,自取灭亡。

  当然也有很多人认为恒升集团对王洪等的起诉是正当的,网络上
的自由是有限度的,任何人的言论自由都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不少人认为恒
升集团起诉消费者的行为是不理智的,也是得不偿失的,但作为一个
常年为企业服务的律师则感到一个企业经济上的损失固然重要,名誉
上的损害却更重要,企业为维护自己的名誉权而诉讼是企业的权利,
这就包含同消费者打官司。同时韩律师也指出,一个企业名誉很重要,
但更重要的是生产质量过硬的产品,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否则最终
会失去消费者。恒升集团的代理律师陆律师则表示,尽管恒升集团在
经济利益上受到很大打击,但是此案的社会效益很大,消费者应该通
过正当的途径来解决问题。

  其实退一步来讲,这场官司只是恒升集团对王洪等被告侵害其名
誉权的起诉,而不是王洪对恒升集团产品质量和维修服务的起诉,王
洪的败诉真的意味着“上帝死了”吗?

  注:引自法制日报2001年03月23日。
http://www.legaldaily.com.cn/gb/content/2001-03/23/content_
1517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