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大律师笑谈辛普森案
  主持人杨亮庆(南京大学师范大学法学院学生)

  受访者:艾伦·德肖微茨(哈佛大学著名法学家、教授)

  3月20日,中美刑事审判实务高级研讨会在北京召开。美国哈佛
大学法学院知名教授、曾在辛普森一案中担任辩方律师的艾伦·德肖
微茨先生出席会议并担任主讲人。会后,德肖微茨教授接受了笔者的
采访。

  主持:您能否简要地介绍一下中美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和主要
不同点?

  德肖微茨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是在向一个正确的方向发展,而美
国这一方面的许多举措都在向一个错误的方向发展,尤其在刑事被告
人权利的发展方向上是错误的。

  中国的学术界、有识之士都认为个人(刑事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保护应得到加强;而在美国,恰恰相反,更多的学者、教授、法律职
业者认为应减少对犯罪分子权利的保护。在美国,对犯罪嫌疑人权利
保护的起点本来就比较高,现在要做的工作是,尽快把这个起点降下
来。发展趋势和法律原则的地位是两回事,不能混淆。就如同录像与
照片一样,照片是固定的,录像是移动的,二者不具有可比性。“照
片”(静态)所显示的当然是美国的犯罪嫌疑人享有比中国犯罪嫌疑
人更大的权利,但“录像”(动态情况)则更多地预示了它的发展。

  美国司法改革的方向是要减少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保护,而中国
却应在原先的起点上,逐步增加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的正当权利。“也许有一天我们会走到一起”,德肖微茨教授双手做
了一个交叉的姿势。

  主持:美国的法官素以知识渊博著称,请问美国的法官是怎样产
生的?法官和律师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德肖微茨教授:在美国担任法官有两种途径:州法官通过公民选
举产生,联邦法官则由总统直接任命,但这两种产生方式都有弊端。

  先举一个“法盲”首席法官的例子。美国阿拉巴马州,有一位职
业素质很差的法官,他同时还是一个极端的民族歧视者和宗教主义人
士。由于他确实一点儿也不懂法,律师们都瞧不起他,当事人则送给
他一个绰号叫“法盲”。这位法官把《圣经十戒》悬挂在民事法庭里,
按照《圣经》的条文进行审判。这在美国是违法的,因为你不能以
《圣经》里的清规戒律要求非基督徒,它侵犯了那部分公民的宪法权
利。而且,每次开庭前他还要朗诵一段《圣经》里的诵词,这也是违
法的。依照美国法律,他如果不改正这一做法,将被取消法官的资格。
而他非但拒绝改正错误,甚至决定参加阿拉巴马州首席法官的竞选。
由于阿拉巴马州是一个宗教势力很强的地区,他得到了许多信教公民
的选票,并最终赢得了州首席法官的选举。

  这个实例说明了美国州法官公选制度的弊端,当选与否不取决于
法官的水平,而是由竞选人受本州居民欢迎的程度决定。

  同样,联邦法官的任命制度也是问题成堆。因为总统任命的大都
是自己党派的成员或持相同政见的人,反对堕胎的总统一定会任命持
相同观点的法官,赞同女权运动的总统会任命几位女性大法官。美国
的政党政治渗透到了司法制度的每一个角落。

  去年的总统竞选案就是最好的证明。这场闹剧的实质是:老布什
任命的法官作出了支持小布什的判决,戈尔再三上诉也无济于事。

  至于法官和律师,我只能说,他们之间应该没有关系。但事实上,
由于法律规定至少有过8年律师执业经历的人才能担任法官,所以不
少法官都和原来律师事务所里的律师是好朋友。这种朋友关系有时会
引起裁判的不公,但目前我们尚无较好的对策。

  主持:作为辛普森先生的辩护律师,您自己认为他有罪吗?如果
辛普森案件发生在中国,您认为法庭会作出怎样的判决?

  德肖微茨教授:(笑)第一个问题全世界的记者都问过我,但作
为辛普森先生的代理人,法律授权我保持碱默。

  但我能肯定的是,如果这桩案件发生在中国,辛普森先生会被判
决有罪。因为在辛普森一案中,警方已经掌握了足以证明辛普森杀害
前妻及其男友的证据,只是他们为使案件更加“铁证如山”,愚蠢地
伪造了一双沾有辛普森和他前妻血迹的袜子。正是这双袜子,最终被
我所聘请的生化学家证明为实验室里的产物,激怒了陪审团。

  美国法律中有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
这是一个形象的比喻:任何人当发现自己的面碗里有一只臭虫时,他
绝不会再去寻找第二只,而是径直倒掉整碗面条。同样,即便洛杉矶
警方获取了大量能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但只要其中有一样(袜子)
是非法取得的,所有证据就都不能被法庭采信。于是,陪审员们认为
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辛普森的谋杀事实,裁定将他无罪释放。

  而中国实行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证据规则,
人民陪审员的权力也远远小于美国的陪审团成员。在这种有相当证据
证明嫌疑人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尽管某些证据的获取途径存在瑕疵,
法官仍会判决被告人有罪。

  “那样我的官司就输掉了。”(笑)

  主持:听说您的座右铭是“不要相信任何人”,您能谈一谈它的
来历吗?

  德肖微茨教授:是的,我的办公里贴着一张纸条:“Don’t
trust any body”(不要相信任何人),这是我的职业信条,因为我
有遭人陷害的亲身经历。

  我曾在纽约州代理过一起刑事案件,其中遇到了一个无赖证人。
他打电话给我:“如果我上庭出示有利于你方的证据,你会付我钱吗?
”我立刻就拒绝了。这个证人接着说:“那么你能支付我从家到法院
的交通费用吗?”我答应了他,因为这是法律所允许的。

  这段对话被那个证人用录音机录了下来,并做了剪辑,内容变成
“只要出庭为辩方作证,德肖微茨先生就支付证人报酬”。由于没能
索要到财物,这位证人恼羞成怒地把录音带交到了警察局,指控我收
买证人。所幸我自己也作了录音,并向警方提交了原始录音磁带,这
才免于受到处罚。

  从此以后,我把这句话作为自己的职业信条。任何人,即使是警
方,也是不可靠的。

  注:引自法制日报2001年03月26日。
http://www.legaldaily.com.cn/gb/content/2001-03/26/content_
1529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