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间神鬼最难缠
——海灯案被告的自述

《四川日报》记者 敬永祥
  新民周刊杂志社:

  本人是四川日报社的记者敬永祥。

  1988年10月,我向新华社写内参反映海灯法师及其义子范应莲的
弄虚作假行为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不良后果。

  1989年4月范应莲向成都中院状告我“侵害海灯法师的名誉权”。
8月15日法院正式受理。1993年5月29日,成都中院判我一审败诉。
1998年8月1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我终审败诉。然而“海灯”
的名誉是如何打造出来的,真相已经辨清(祥见贵刊的今年第6期刊
发的报道《“海灯法师”跌下神坛》)。

  去年11月28日,我在北京科技大会堂获得了第二届反伪科学突出
贡献奖。

  如此殊荣可以说明,我是一个不信神、不信鬼、不怕那些“神功
大法”的人。

  贵刊是全国为数不多的揭露“海灯”真相的权威媒体,这是一种
强大的声援。在此,我仅能以微薄的笔力,把10年官司中自己痛苦的
经历详细地披露,以表谢忱。

                  敬永祥 2001年3月

  他们一直在怀疑我的“动机”……

  新华社刊登我的内参后,很快泄密,我立即受到多方面的威胁骚
扰,诸多造神运动的参与者和受益者迅速联合起来,齐心协力地对付
我。尤其是海灯去世后,有人说是我气死了这位“高僧”,。写内参
时,海灯及其弟子正是四处招摇过市的“神医”,如何知道他在什么
时候生病,什么时候成为“死人”?

  有一些人说我是“造神运动的始作俑者”、“放鬼是他,捉鬼也
是他”。

  有一些话更难听:“敬永祥为了出名,为了挣稿费,在死人身上
做文章……”

  懂新闻常识的人应该知道,内参仅供内部参考,如何在社会上
“出名”?内参没有稿费或是稿费很低,如何以此谋利?

  当初,刚刚走出逆境的海灯称我是“恩人”,范应莲多次来信来
访感谢我的“功德”,后来尽管我疏远了他们,但在海灯武馆开馆时,
他们还是专程来请我。如果我继续宣传他们或是保持来往,得到的好
处可能比其他海灯神话的受益者还要多一些。

  海灯也给我讲过,他有其徒弟后来说的“用意念灭大兴安岭大火”
之类的“神功”,他当时把这些“神功”称之为“内家拳”或“内家
气功”。当他滔滔不绝地讲“无声子弹”﹑“隔山打火”﹑“呼风唤
雨”﹑“飞行轻功”﹑“井泉功”等“内家功夫”时,我把身边的茶
杯递到他面前说:“假如这个茶杯是水井,你能用手掌把杯中的水吸
起来吗”?

  如果我当时像某些人那样,把这些“神功”同武侠小说内容和革
命英雄故事混在一起,写成“中国超人”﹑“奇人出山”之类的“著
作”,就可以成为名利双收的“作家”。如果我当时肯屈尊拜海灯为
师,即使不剃头当和尚(海灯的知名徒弟都不是和尚),也可以利用
“海灯高徒”身份装神弄鬼,做“带功报告”﹑“义务为人民治病
(海灯案判决书用语)”之类的无本万利生意,比当“党报记者”实
惠得多。我如果想从海灯身上获名获利,难道说连这个道理都不懂吗?

  法院不让我做原告,只准做被告

  奇怪的是,在我的公开文章发表之后,海灯义子范应莲却用8个
多月前的新华社内参作为起诉依据,向法院起诉。

  成都市中级法院很快受理了这个非法起诉,并立即向新闻单位通
报,及时配合原告开始了一场精心组织的宣传攻势。

  我刚接到法院送来的起诉书后,北京的中国体育报便发表了关于
海灯案的长篇报道。该文作者李高中是住在成都的体育记者,他曾经
忘记了体育常识,以海灯法师的“老朋友”身份,首先宣传海灯有
“轻轻跳上普通平房房顶”﹑“用‘内家气功’从手指发出‘无声子
弹’”﹑“袖箭百发百中”等神功绝技。我的报告文学发表后,他又
忘记了记者的职业道德,以同行的身份到我家中“采访”,当时我不
知其底细,将涉及报告文学的证据给他看了。范应莲后来故意不起诉
公开报道。这次,他又忘了内参的基本常识,将党内秘密材料非法公
开,歪曲批判。

  不仅如此,他还把与海灯毫无关系或是与海灯弄虚作假没有关系
的领导人用来做挡箭牌,虚张声势,狐假虎威,使人觉得范应莲的
“后台”很硬,我批评他们就是同这些领导人过不去。比如,李鹏同
志路过江油时,与海灯武馆毫不相干,他们竟敢说成是李鹏同志视察
了海灯武馆工地。令人悲哀的是,当时不少报刊也跟着疑神疑鬼,纷
纷转载这篇报道,致使这些本来很容易揭穿的谎言成了气候,舆论一
边倒,许多人信以为真。

  在万般无奈下,我去寻求法律帮助,向受理海灯案的同一法院起
诉那位体育记者李高中及范应莲聘请的“著名律师”龚炳森和李健民。

  可是,我却没有原告那么便利。该法院对我的起诉又推又拖,除
了及时给对方通风报信外,硬是不受理。

  明眼人一见便知,这不是真打官司,而是利用打官司压制我。他
们纷纷劝我:“你已经尽了一个记者的责任,不必太认真﹑太固执了。
公道自在人间,由他们去吧!”

  但是,就我而言,太认真太痛苦,不认真更痛苦。如果违心认错,
实在难以忍受。想来想去,不准我当原告,就努力当好被告吧!

  可是,自从当了被告后,不得不花大量精力调查研究“写内参是
不是公开投稿”、“聘书是否可称为文凭”﹑“在地上表演‘二指禅’
是否要‘保险绳’”之类的问题,颇为无聊。证据共有300多个,整
理成册送交法庭的证据和调查线索有两大本,写出了长达23000字的
《答辩与反诉状》。

  审判长说:“请被告遵守法庭纪律!”
  我说:“请审判长遵守法律规定!”
  审判长说:“法庭秩序是我掌握的!”
  我说:“法律规定是国家制定的!”

  谁知,在审理海灯案的全过程中,有关执法人员的枉法行为竟然
达到了像一些愚昧迷信者那样走火入魔的程度。他们一方面装模作样
地打官司,一方面又不准我依法履行被告的权利和义务。

  在1991年5月28日首次开庭审理时,我依法宣读用两年时间精心
准备的《答辩与反诉状》时,立即被打断和制止。由于我当时缺乏当
被告的经验,竟然听凭摆布,一边断断续续地读《答辩与反诉状》,
一边问:“这段可不可以读?”、“这件事可不可以说?”女审判长
李凤呜一本正经地回答:“说简单一点!”、“这段不要念了!”

  台下响起了阵阵笑声,有人说这是“黑色幽默”,有的学法律的
大学生气得离开了旁听席。

  审判长李风呜是当时的成都市中级法院副院长,但她似乎也缺乏
当法官的经验,没有意识到这种“幽默”,继续指挥我宣读《答辩与
反诉状》。由于她的“指挥”,我乱了方寸,许多精彩辩辞和重要事
实没有说出来。两万三千多字的《答辩与反诉状》只是零零星星地说
了不到两千字。

  过了这个“法律程序”后,我立即感到很遗憾,很不甘心。再看
到审判长毕恭毕敬地听取原告方宣读书面材料的神态,觉得很不对劲,
便当庭提出抗议。台下响起了热烈的掌声。

  我请求当庭审查原告自称的“神功”,愿意承担所需费用,若真
有这样的功夫,愿意当庭向原告认错。可是,原告范应莲拒不表演与
诉讼有关的“神功绝技”,却在法庭上提出要像普通人打架一样对我
“打一拳”,还说“杀死你也不解恨”!我的代理人周寿森律师当庭
提请审判长注意原告的杀人动机,审判长却说是我“激化了矛盾”。

  我知道执法人员的意图后,在1993年5月17日再次开庭时,正式
提出要求本案审判长李凤呜回避的申请,被驳回。我依法宣读回避申
请时又被制止。这次我吸取了上次的教训,坚持履行自己的合法权利,
引起审判长用女性的高音争吵。

  审判长说:“请被告遵守法庭纪律!”

  我说:“请审判长遵守法律规定!”

  审判长说:“法庭秩序是我掌握的!”

  我说:“法律规定是国家制定的!”

  台下又是一片嘈杂声。我离开被告席上厕所时,从北京专程来旁
听此案的湖南省作家协会副主席张扬立即跟上来,把我拉到一边。气
愤地说:“敬永祥,你太老实了!人家已经是那种态度了,你还在一
厢情愿地说什么法律规定。如果我是你,就不会跟他们说那么多,答
辩状上只写四个字:“××××!(此是粗话,恕不笔录)”

  半个月后的1993年5月29日。成都市中级法院宣判我一审败诉,
并驳回我的反诉请求。我在四川省记协和众多支持者的鼓励下,于
1993年6月11日依法向四川省高级法院上诉。

  为什么要我一个人来承担这样的国家大事?!

  我国制定法律的专家们可能知道打官司的滋味,因此规定了民事
官司的审结期限。可是,我遭遇到的这场官司却偏偏拖了近10年时间,
使我成为中国新闻官司中任期最长的被告。当这么长时间的被告,那
些想陷害我的人即使没有把我弄败诉,也达到了目的。

  当被告后不久,我的家庭破裂。我和当时不到10岁的儿子相依为
命,又要忙工作,又要管孩子,还要抽出大量时间应付官司。我常常
下班后还要去找证人或是整理资料,儿子便在邻居或同学家中吃饭。
我深夜回家时,儿子或是在邻居家中睡着了,或是扑上来抱着我大哭。
他读小学六年级时写了一篇题为《我的爸爸》的作文,反映了这种生
活,引得老师们伤心落泪,同学们纷纷给他送方便面。我儿子去年考
入成都理工大学,他至今难忘“吃百家饭”的经历。

  谁都知道,打官司要用钱。自从当上被告后,我就感到自己成了
穷人,感到自己最大的错误就是没有钱。虽然我不愿意拿钱去收买一
些人的良心,也没有能力像原告那样花几万元钱用作律师费用,但是,
应付海灯案这样的诉讼,所需费用无论如何也是远远超出我的个人承
受能力的。我自费外出调查,自费赴京告状,自费打印和复印数以万
计的各种材料,不仅用完了全部积蓄和工资收入,还借债应诉,尝够
了四处碰壁﹑一说钱就不亲热的苦头。幸得我的堂兄敬永家和一位叫
徐乃寅的朋友相助,才使我度过难关。1993年,著名作家张扬来我家
中住了一个多星期。这时正是我最困难的时候,他知道我囊中羞涩,
便说不喜欢吃肉,每顿饭都是凉粉、豆腐之类的麻辣小吃。那几天,
我照常上班,回家后和他一起煮饭,一起忙到深夜。张扬看到那些关
于“苦行僧”的浮夸宣传后,笑着说:“你才是‘苦行僧’!”当然,
打这场官司更主要的是遭受精神上的痛苦。当我为了早日结束官司,
想主动认错却又实在找不错在何处的时候,当我拿到如山铁证,却又
束手无策、找不到说话的地方、也无人听我说话,这是为什么,为什
么?!

  打民事官司一般都是维护自己的个人利益。可是,我这样打官司
难道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吗?为什么要我一个人来承担这样的国家大事
?!

  这10多年来,他们始终采取欺软怕硬的手段,把我同正义的力量
分离孤立,专门对付我一个人。我写的内参能否起作用,关键在于新
华社是否刊登,他们不敢找新华社的麻烦,专门对付我一个人。我的
报告文学有全国数十家报刊转载,他们故意回避那些有能力应诉的单
位。

  这些年来,即使是其他人揭露他们,也要拿我出气。

  1998年4月,作家张扬揭露他们的书出来后,被一些报刊称之为
“纪念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讨论20周年的力作”,那些人便突然
宣布我败诉。拿到判决书的当天,范应莲在成都请客庆祝。

  第二天,新华社及全国许多媒体都有发了我败诉的消息,张扬的
书销售受阻。某些执法者认为达到了目的,从此风平浪静,便没有来
对我“依法执行”。

  谁知,过了半年多后,成都电视台连续四天播放揭露“海灯神功”
及司法腐败的专题片。那些当初不能上法庭为我作证的人在电视上讲
了真相,一些知名人士在电视上对我支持称赞。司马南先生在电视上
说:“这10多年来同各种‘大师’的较量是从揭露海灯开始的,敬永
祥是打响了揭露各种‘大师’的第一枪!”这下子,有关执法人员又
坐不住了。但是,他们不去找尖锐批评他们的成都电视台讨说法,却
又来找我“执行判决”,策划制造对我实行“拘留”的轰动效应,以
此消除成都电视台的影响。

  1999年4月16日,成都市中级法院执行庭的法官王丽福﹑刘琼玲
来到我的办公室,专程来给我送执行通知书。这两名法官不是圈内人,
态度很好,说他们也看了电视,这是奉命而来。

  通知书上要求我在1999年4月15日之前执行海灯案终审判决,否
则,强行执行。我接过通知书后,当即在要我签字的地方写道:“为
了表示对司法腐败的愤怒,决不执行这个荒唐无耻的判决,决不向邪
恶势力屈服。我作为一个守法公民,在本案的全过程中已经走完了所
有的法律程序,不执行判决是我唯一的选择,也是以这种方式揭露司
法腐败的无可奈何的选择。如果你们来强制执行,我将泰然处之,堂
堂正正地做人!”第二天,成都中院执行庭的负责人带着公函专门到
报社。说我态度不好,要求报社领导协助执行判决。同时,他们还通
过我的律师李朝霞转告我,说如果不执行判决,不仅仅是抓起来关15
天完事,还要罚款1000元,若还不执行,就要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
判处徒刑。

  也有人给我出主意:“大家都知道这个判决很荒唐,你应该再来
一次“幽默”,就说‘根据法院判决,海灯是少林正宗,其义子范应
莲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武术总教练’。终审判决中没有要你赔钱﹑赔礼
道歉,只写这句话就够了。这句话肯定会产生戏剧性效果,进一步揭
露那些人的丑恶嘴脸。”

  正在他们为了对我实行“拘留”而忙来忙去的时候,北京出现了
“法轮功”事件,这场闹剧才没有继续演下去。

  秦香莲状告陈世美,最后还是由陈世美同志处理

  在“法轮功”问题引起党中央重视后,许多干部群众自然想到了
我的问题。1999年,四川省委开展“三讲”期间,中央驻川“三讲”
巡视组十分重视我的遭遇,认为这是一件大事情,当时的省委﹑省人
大负责同志作出了重要批示,我的所在单位四川日报社党委发文件要
求纠正这个错误判决。

  可是,现在,当时负责这起案件的执法人员又变成了有反对愚昧
迷信觉悟的人,他把终审判决中不要我赔钱和赔礼道歉变成往自己脸
上贴金的材料,认为没有对我强制执行就是对我的同情和照顾。前段
时间,一位知情人告诉我:“你的所有申诉和种种批示都转到办案人
员那里去了。此案的具体问题还是由他们处理。”

  原来如此。这正如一幅漫画所说:“秦香莲状告陈世美,最后还
是由陈世美同志处理。”

  其实,真正的“独立办案”并没有错,关键问题在于负责“独立
办案”的人是否依法办事。如果他们不依法办事,不同样是对“独立
办案”原则的干预和亵渎吗?

  现在,我已经不怕有关执法人员搞什么小动作了,已经不在乎他
们作什么结论了。不过,作为一个关心国家大事的的公民,还是希望
在法律范畴内有一个公正的结论。如果这样,不仅是我之大幸,也是
国之大幸,其意义远远超过我的个人荣辱。

  注:引自新民周刊2001年03月20日。

http://www.xinminweekly.com/article/articleshow.php?281

  野山闲水注:

  文中有一句“成都市中级法院很快受理了这个非法起诉”,这句
话严重缺乏法律文化,意气用事。诉权是当事人的绝对权,只要符合
起诉的条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剥夺,能否胜诉是另一回事,不
存在行使诉权而“非法起诉”的问题。由此可见,作者打了十年的官
司,对诉讼或法律的基本精神仍处无知状态。作者还说:“作为一个
关心国家大事的公民,还是希望在法律范畴内有一个公正的结论”,
对一个没有健康法律心理和基本法律常识的人,很难想象其所理解的
“公正的结论”有多少应然的成分而把感情用事压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