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方法制百年随录(1843-1949)
  清政府与英政府签订了丧权辱国的《南京条约》后,1843年11月
8日,首任英国驻沪领事巴富尔来到上海,并于9日与清政府苏松太兵
备道道台(上海道台)宫慕久商议上海“开埠”的具体事宜。14日,
巴富尔发出布告宣布上海于1843年11月17日正式开为商埠。

  1845年11月29日,上海道台宫慕久以道台名义公布了和英领事巴
富尔订立的《上海土地章程》。该章程第一次规定英商居留地的范围。
此章程是上海的租界成立和发展的依据。

  1849年4月6日,上海道台麟桂在法国驻沪领事敏体尼的胁迫下,
以告示形式同意成立法租界并规定其地界,面积为九百八十六亩。而
且,“倘若地方不够,日后再议别地,随至随议”。这开了外国列强
在中国同一通商口岸分别建立居留区的影响极坏的先例。一个通商口
岸同时存在多个外国租界的特殊社会形态由此开始。

  1853年9月5日,上海发生上海近代史上著名的“小刀会起义”,
建立了农民政权。后在清政府和外国侵略势力联合绞杀下,于1855年
2月2日失败。期间,上海小刀会起义军进行了与立法、司法等有关的
活动,其建立的法律制度是上海近代史上唯一的农民政权性质的法制。

  1854年7月,租界成立“行政委员会”,后改称“市政委员会”,
当时中国人称之为“工部局”。至此,上海的租界地发展成为拥有独
立的市政机构和警察武装,在行政体系上与西方自治城市相似,完全
由外国人属地管理的“国中之国”。

  1856年,英租界中设立了“领事法庭”。

  1857年,进入上海口岸的鸦片达31907箱。

  1869年4月20日,上海公共租界的《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生效。
该章程规定:“遴委同知一名,专驻洋泾浜,管理各国租地界内钱债
斗殴窃贼词论各等案件”,但是,“凡遇案件,牵涉洋人必应到案者,
必须领事官会同委员审问,或派洋官会审”。“会审公廨”是西方列
强攫取中国的司法权,肆意侵害中国司法权的集中表现。

  1882年3月,上海道台刘瑞芬发布《禁用火油灯示》,称火油
“最易引火”,“不准再用火油点灯”。火油,亦称煤油灯、洋油灯。
由于火油灯较之上海开埠前常用的豆油灯更明亮、更便宜,所以流行
很快。该告示因逆历史发展潮流,遭到当时的《申报》批驳。上海居
民也不执行该禁令,继续使用火油灯。任何法律和法规,如果阻碍社
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那么,它要么是一纸空文,要么迟早连同它
所代表的制度被推翻。

  1904年,上海模仿日本警察制度,成立“上海警察学堂”。

  1905年,清政府上海巡防保甲局改称“警察总巡局”,从此上海
华界有了名为“警察”的工作。

  1909年2月1日至26日,世界近代史上第一次国际禁毒大会在上海
汇中饭店(现和平饭店南楼)举行。来自十多个国家的数百名代表会
聚一堂,商讨鸦片和其它毒品事宜。当时两江总督端方为中国的首席
代表。

  1911年11月3日,上海反清起义成功,光复。

  1911年11月6日,上海城自治公所、商务总会、商团等各界人士
和同盟会部分成员在上海小东门内海防厅商议,决定成立“沪军都督
府”。陈其美任都督。

  1911年11月,上海光复后,告示:“凡我同胞,一律剪辫。”

  1911年11月9日,上海设立“上海司法署”,它是近代上海第一
个官办的司法专职机关。1912年1月9日,其改名为“上海地方审判厅
。”

  1912年1月,由上海的留日法科毕业生发起成立了我国历史上第
一个律师公会,“拟集通国法学人才,将已颁未颁之一切法令从事研
究,调和学说,保障人权,以宣扬法律精神,巩固民国之精神,巩固
民国之始基。”

  1912年7月,袁世凯在上海设置“镇守使”,撤销“沪军都督府”,
任命郑汝成为镇守使。

  1915年11月10日,郑汝成被刺,袁世凯后撤销镇守使,另设“凇
沪护军使”。

  1919年4月12日,上海首次实行夏时制。该日上午七时,全市钟
表被拨为八时,该年度的夏时制于8月3日八时结束。

  1920年,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正式创设,颁布《上海证券物品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细则》和《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经纪人公会受
托契约规则》。

  1923年1月23日,美国人奥斯邦在上海首次进行了无线电广播试
播,通过设在上海广东路大来洋行屋顶的发射台传播音乐,并广播了
孙中山先生的《和平统一宣言》。孙中山先生叹之为“可惊可喜之事
”。

  1923年12月31日,护军使下令“在戒严期内,无论何种集会,均
应禁止”。

  1924年5月1日,护军使“惟恐劳动界会员或有结队”为纪念五一
劳动节,而规定“华界仍在戒严期内,一切结社开会游行演说,均在
禁阻之例,届时如有劳动界团体,倘入华界游行演说者应当阻止”。

  1925年5月30日,五卅惨案。后,学生罢课,工人罢工,商店罢
市声援。

  1925年7月,戒严司令部发出告示,规定自告示之后,再有人参
加、组织罢课、罢工、罢市的,“一经查实定立即拿办,按照戒严法
予以枪决。”

  1925年,上海第一座广播电视台正式开播。

  1925年9月,凇沪戒严司令部下令“遇有工人集会等事,按照戒
严法立即禁止。”

  1926年6月,孙传芳改设淞沪商埠督办公署为上海市政机构,自
任督办。该机构于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胜利自行瓦解。

  1926年5月初,凇沪戒严司令部下令“派军警严行查禁”工学各
界五一、五卅纪念日,“嗣后如有不法之徒,利用时机,希图煽惑,
本部定即从严拿办,决不姑宽。”

  1926年秋,上海法科大学成立。董绶经任校长。1929年,改更为
上海法学院。

  1927年7月,上海被南京国民政府定为特别市,划定了管辖范围。

  1927年10月29日,南京国民政府通令把“审判厅”改为“法院”。
11月1日,上海地方审判庭改称为“江苏上海地方法院”,直接隶属
于江苏省高等法院。

  1928年6月,经上海律师公会发起,在上海召开“中华民国律师
协会”成立大会,旨在“促进政府修订法律,厉行法纪,维护国家主
权,废除不平等条约,撤销领事裁判权,整肃律师风纪,砥砺律师品
德,提高律师地位,阐扬中国法系,并研讨世界法学”。

  1931年12月25日,上海市政府和凇沪警备司令部联合发出布告,
诬称抗日团体为“非法团体”,把抗日活动诬为“殊足妨害地方秩序
,影响社会安定”,并声称“严予取缔,如敢故违,立即依法究办不
贷”。

  1932年1月28日,“一·二八”事变。

  1933年3月21日,发布《上海市教育局公布施行无线电播音暂行
办法》,规定了播放地点暂借在上海中西药房及大中华电器公司广播
无线电台;播音时间为每周三、四的下午7时到7时半和周六的下午4
时到5时;播音内容要由教育局核定并在次日报纸上刊发等。

  1934年3月26日,《上海市公用局公共汽车管理处乘客规则》公
布。

  1937年11月12日,日军侵占上海华界,上海沦陷。

  1937年12月5日,日寇扶持的伪上海市大道政府成立,汉奸苏锡
之认伪市长。

  1938年3月28日,伪中华民国维新政府成立,伪上海市大道政府
隶属于这伪政府。

  1938年4月28日,伪上海市大道政府改组为伪督办上海市政公署。
用日本的太阳旗作为上海市旗。

  1938年10月16日,伪督办上海市政公署奉伪中华民国维新政府的
命令改组为伪上海特别市政府。

  1940年3月30日,汪伪国民政府成立,伪上海特别市政府则隶属
于汪伪国民政府,直到1945年日本投降。其中,1941年1月1日至5月
31日曾改称为上海市政府。

  1943年8月31日,伪上海特别市政府颁布“训令”,规定“所有
违背政府国策,不合时代意义者,自应厉行查禁,已绝邪靡”,并随
附“禁止歌曲清册”,其中中文抗日救国歌曲《救亡进行曲》、《九
一八》、《义勇军进行曲》和《松花江上》等被列入该清册中。

  1945年9月,日本投降;该月12日,国民政府的上海市政府成立。

  1945年12月,上海市政府颁布《上海市经常保持清洁办法》,规
定了十一个“不准”。

  1946年1月12日,《肃清上海市烟毒大纲》颁布。该大纲规定种
植、制造、运输、销售毒品的,应在1946年3月底之前“具结自新,
逾期即送军法机关,依法治罪。”

  1946年2月,《上海市政府发给国民身份证暂行办法》发布。

  1946年12月11日,在社会舆论压力下,《上海市警察局管理娼妓
办法》和《上海市警察局整理娼妓实施办法》出台。但至1949年上海
解放前夕,上海仍有妓女3万余人,公开登记的妓院达800余家。

  1946年9月16日,由于国民党蒋介石政府积极内战,大量物资用
于军需,人民生活必需品奇缺,上海市政府发布《上海市政府所属员
工食米配售办法》,规定市政府所属员工的配给食米“每人每次以五
斗为限”,“凭票购粮”。

  1947年7月2日,上海社会局发布“通告”,规定“本市市民不论
大口、小口均得凭户牌”,领取一张购糖证,每张购糖证限购1市斤
等。

  1947年12月16日,上海市政府颁布《上海市食油调配暂行办法》,
规定限购食用油。

  1948年3月5日,《上海市计口配售食米暂行办法》颁布,规定
“所有上海市市民均须凭政府所发购米证购买食米,各售米店必须凭
证购米”。由于内战,通货膨胀日益严重,若干针对必需品而规定不
足以抑制通货膨胀和物资的短缺。“大票满天飞,工人饿肚皮”、
“物价天天涨,工资跟不上”成为反映当时社情的流行语。

  1949年1月4日,“为处理学潮、工潮、群众暴动事件”而制定的
《上海市警察局特殊事件统一指挥办法》出笼。

  1949年2月,京沪杭警备总司令部布告,严令禁止“罢工、怠工、
聚众要挟以及其他破坏治安扰乱秩序等情事”,规定若不服从治安机
关命令的,“得由治安机关依军法就地枪决”。

  1949年4月21日,人民解放军渡过长江。当月上海施行《上海市
紧急治安条例》,规定造谣惑众者、集中暴动者、罢工怠工者、鼓动
学潮者、盗窃抢劫者、扰乱金融者、破坏社会秩序者和无命令而破坏
物资者可处死刑。国民党反动政府的上海地方政府面对灭亡惊惶无措、
丧心病狂。

  1949年5月2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上海全境。中国人民解放
军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于当日成立。它是上海军事管制时期的最高
权力机关,以“保障全体人民的生命财产,维护社会安宁,确立革命
秩序。”

  1949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一个真正的人民的政府成
立。

  注:引自仪知网。作者不详。
http://www.eisee.com/culture/show.asp?id=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