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现状与司法困境

柯明泉
  近年来,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频频发生,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危害很大,也给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如何运用法律
手段,加大打击力度,遏制犯罪势头,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减少财产
损失,是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一、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现状

  从本院近年来审查起诉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情况可以看出,当前
这一犯罪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发案率呈明显上升趋势。据统计,1998年至2000年,本院受理
审查起诉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13件(22人),仅占同期受理案件
总数2521件(3950人)的0.52%,但与同期受理审查起诉的危害公
共安全类犯罪案件152件(181人)相比,占8.6%,比重较大,且呈
逐年上升趋势。

  2.犯罪主体文盲法盲居多,无证上岗、素质低劣。从查处重大
责任事故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上看,犯罪嫌疑人均为初中以下文化程
度,且没有受过正规的劳动技能、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知识教育、培训,
不具备上岗资质和基本条件。

  3.生产条件简陋,管理粗疏。从调查中发现,涉案的企业多为个
体加工场或合资企业,厂房简易搭盖,生产设备简陋,工人临时雇用,
违规作业严重存在。

  4.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虽然在主
观罪过形式上属过失犯罪,但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
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事故一旦酿成罪案,
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很大,影响恶劣。

  二、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司法困境

  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虽然是一种普通的过失犯罪,但随着改革的不
断深化,市场经济的逐步规范,执法环境也不断发生变化。在办案中,
对主体的认定、责任的区分、罪种的判断等难点问题困扰着公正司法。

  困境之一,犯罪主体认定难。

  从调查来看,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多数发生在乡镇企业、三资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中。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这些生产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中直接
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可以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然而,
对于老板雇用无合格证的职工且指派其单独作业是否属“强令工人违
章冒险作业”值得认真思考、判断。

  困境之二,事故责任区分难。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发生
在生产作业或生产管理活动中;2.必须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3.
必须发生了重大责任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三者缺一不可。然而,
从查处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案来看,多数是厂房、仓库、宿舍混为一体
的“三合一”的厂家,大多管理制度不上墙、安全责任无落实。事故
发生后,对责任人是否违反规章制度难于分清,最终无法追究当事人
的刑事责任。

  困境之三,量刑不当抗诉难。

  从调查来看,由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系过失犯罪,有许多造成严重
后果的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处以缓刑。如我院对其中一起造成4人死亡、
1人重伤、1人轻伤,情节特别恶劣的罪案的被告人林某适用缓刑提出
抗诉,但没有被采纳。根据刑法规定,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情节
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没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情况下,在量刑幅度3年至7年之间,选择最低点,处以3年刑罚,然
后再适用缓刑,虽不属降格处理,但也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对犯罪
分子起不到惩罚及教育作用,不足以使其改过自新,社会效果不好。

  注:引自检察日报正义网2001年03月14日。
http://www.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27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