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有理无钱请进来
——全国法院做好司法救助工作综述

本报记者 郝利利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工作报告中郑重
提出:“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群众
打得起官司;让那些确有冤情但正义难以伸张的群众打得赢官司。”
肖扬院长的讲话赢得了人大代表的热烈掌声。

  一年来,全国法院努力实践肖扬院长的庄严承诺,依法对经济确
有困难的当事人实施司法救助达19万多件。实践证明,人民法院对社
会弱势群体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对于维护公民的基本人权,维护社会
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司法救助完善了诉讼收费制度

  司法救助是国家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审判机关在民事诉
讼、行政诉讼中,通过对当事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救济措
施,减轻或者免除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负担,保证其能够正常
参加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依法交纳诉讼费用是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的法定
义务,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在世界各
国也是通例。而司法救助制度正是作为诉讼收费制度的必要补充,解
决诉讼收费制度难以包容的特殊问题。根据这一精神,早在1989年最
高人民法院就在《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中明确规定,民事、行政
案件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
讼费用,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这些规定显然体现
了司法救助的精神,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司法实践中
很难把握。另一方面,我国的诉讼收费制度采用的是预交和结算两种
程序,当事人提起诉讼时预交诉讼费用是人民法院能否立案并顺利进
入实体审理程序的必要前提条件之一。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
能预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则按当事人自动放弃诉讼或自动放弃上诉
处理。这就有可能使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能实现,合
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最高法院领导充分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决心按照江泽民总
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真心诚意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
实事。解决群众打得起官司的问题就历史地提到最高法院的工作议事
日程。

  让那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就必须有相应的司法制度
做保障。九届人大三次会议刚刚闭幕,最高法院就将司法救助问题作
为重点调研课题,组织专门人员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从最高法院
到基层法院的院长、庭长,带着这个问题深入机关、厂矿、农村,广
纳贤言。尤其注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的意见,及时
总结各地法院审判实践中司法救助的成功经验,同时还注意借鉴国外
同类经验,很快制定出了人民法院实行司法救助的具体规定。

  去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向社会公布
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拉开了我
国司法救助的新序幕。

        司法救助支持“贫弱群体”打官司

  司法救助的主要对象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公民
个人。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最高法院职能部门十分注意吸收专家和
法官的意见,结合中国城市与农村诉讼参与人的实情,及时做出了可
给予司法救助的十种情况。分别是:1、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
抚育费、抚恤金的; 2、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
而生活确实困难的; 3、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
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
生活困难的; 4、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
保户”的;5、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6、当事人为
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7、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8、当
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
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9、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
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10、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这一规定使司法救助具有明确的对象,限定了具体案件的类别,
使司法救助的主体——部分经济困难的公民个人,纳入了司法救助的
行列,从而得以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及时立案审理这些人的民
事与行政案件。

  司法救助的第二类对象是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
的社会福利企业,如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
SOS儿童村等。把这些对象纳入司法救助的范围,实质是使人民法院
通过审判活动扶助社会公益事业,扶助社会福利事业,促进社会保障
机制高速正常运行,从而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人群中弱者的合法
权益。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在谈到司法救助的意义时对记者说,能够接
受司法救助的当事人主要是经济上的“贫弱”群体,当他们的合法权
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有效保护,不能因为他们经
济上的“贫弱”而造成他们诉讼地位的弱势。建立健全完整的、系统
的司法救助制度,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是维护社会正义,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原则的内在体现。对
“贫弱”群体进行必要的司法救助,使他们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
权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人民司法制度的根本宗旨。

       司法救助让“贫弱当事人”感受温暖

  司法救助的规定还就司法救助的申请、缓交诉讼费的期限、减交
诉讼费的比例以及对司法救助申请的审批等事项一一作了规定,这就
使各级法院在实施司法救助时有了明确的规范,也便于当事人积极有
效地配合法官操作好每一宗司法救助案件。

  司法救助是让经济上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因此,它的作
用在经济贫困地区最为明显。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法院坐落在辽源煤
矿所在地,辖区内下岗职工多,贫困人口多,一些群众常常因为经济
困难交不起诉讼费而使一些严重影响安定团结的民事纠纷得不到及时
处理。去年全国法院实行司法救助制度以后,西安区法院克服自身经
济困难的不利因素,坚持对老人、儿童提起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
费等纠纷案件予以免收、减收或缓收诉讼费;对经济有困难的当事人
提起的债务纠纷案件、劳动报酬案件等予以缓收诉讼费,使一大批民
事、行政案件得到及时审理,大大缓解了这个地区不稳定因素。据统
计,西安区法院全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300余件,全年缓收诉讼费的
比例占经济纠纷案件总量的90%。

  今年1月4日上午9时,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接到陕西
在平顶山打工的何军玉等67名民工的口头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他们所
在打工的谢庄煤矿矿长支付所欠的27万元工资。当时已近春节,民工
们都急着要带着打工的钱回家团聚,情绪急躁,出言不逊,加上他们
当时没处吃住,个别民工已经冻病并且没钱治疗。法院经审查认为情
况严重,而且时间紧迫,迅速作出缓交诉讼费的决定,当即予以立案,
终于化解了一场可能激化的矛盾,使民工在节前踏上了返家的路程。

  据了解,去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在春节前都不同程度受理了一
批涉及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法院对相当一
批案件实施了司法救助,使不少案件及时执结。四川全省法院去年共
对1万余人实行了缓、减、免交诉讼费,金额高达5300余万元,有力
地维护了“贫弱”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不但在贫困地区,在经济发达地区仍然需要司法救助。对于发达
地区职工工伤、人身伤害赔偿的案件,对于下岗、待业、待岗职工为
原告的案件,当地法院坚持该救助的及时给予救助的原则,在当事人
所在单位、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能够提供相关证明的情况下,
诉讼费用也可以减交或免交。深圳市有两个儿童在水库游泳时溺水身
亡,家长要求法院减免诉讼费予以受理。中院立案庭在调查中得知,
一方当事人夫妻双方下岗,另一当事人家中有一人下岗,经济都比较
困难。深圳中院立即决定对他们免交诉讼费,及时为他们办理了免交
手续。

  肖扬院长的郑重承诺得以实现,司法救助依然在行动。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1年3月07日。
http://www.rmfyb.com.cn/html/2001/03/07/0042001030700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