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董老的法学思想改进和提高审判工作
——纪念董必武同志诞辰115周年

周道鸾

  编者按:   明天是董必武同志诞辰115周年。为缅怀这位受人敬仰的老一辈无 产阶级革命家、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先驱和奠基人、最高人民法院的 老院长,本报特约请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秘书长周道鸾同志 撰写了本文,以表纪念。在新世纪的法治建设进程中,重温董老的法学 思想,将激励和鞭策我们更加努力地为依法治国的方略而奋斗,为公正 与效率这一法院工作主题而奋斗。
  今年3月5日,是董必武同志诞辰115周年。董必武同志是我国老 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新中国民主法治的先驱 和司法工作的奠基人。他早年赴日本大学专修法律;1934年在中央革 命根据地担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新中国成立后, 他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主管中央政 法工作;1954年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当选为最高 人民法院院长。从此他主持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肩负着建设全国各 级法院和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的重任。在这期间,董必武同志就如何健 全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加强司法工作问题,作出许多重要讲话,发表 过许多具有远见卓识的精辟的见解,丰富了毛泽东思想的内容,是党 和人民的一份宝贵的精神财富。董老长期的革命生涯证明,他不仅是 一位伟大的马克思义者,而且是一位学过法、懂得法、重视法,深受 人们敬仰的伟大的法学家。董必武同志的法学思想十分丰富,本文仅 涉及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几个问题。         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   在土改、镇反、“三反”、“五反”运动结束后,国家即将进入 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的时期,党中央制定了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 五年计划草案。司法工作为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应该做些什么?这是 董必武同志经常考虑的问题。为了准备从司法工作方面迎接国家有计 划的经济建设,1953年4月董必武同志主持召开的第二届全国司法会 议的决议中,就及时提出了“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 (董必武:《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在1955年4月召开 的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上,董必武同志又作了题为“司法工作必 须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发言。指出,对司法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 针,并不是每一个司法工作人员都有深刻的认识。特别是司法工作怎 样为经济建设服务,还缺乏系统的经验。因此,他提出法院工作人员 应当和经济工作人员一样学习研究,并应当根据两年多来为经济建设 服务的经验,大力克服资产阶级唯心主义思想,提倡调查研究、实事 求是的工作作风,从审判工作方面,为保障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完成而 奋斗。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上层建筑必须为经济基础服务。人民法 院作为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当然地应当充分发挥 自己的审判职能作用,运用法律手段,积极为改革开放,为社会主义 经济基础服务。但在建国初期,在群众运动不断、经济建设开始起步 的年代,就能明确提出“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这样的思想 和方针,实属难能可贵,至今对审判工作仍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自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全党和全国工作的着重点转移 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以后,20多年来,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经 济建设为中心,通过审判活动,积极为改革开放,为国家的经济建设 服务;在今天,就是为即将在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通过的发展国 民经济的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实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提供 有力的司法保障。近50年的实践证明,审判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 针,是完全正确的,是颠扑不破的真理。          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依法办事   董必武同志历来重视人民民主法制建设,认为依法办事是进一步 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司法机关尤其必须做到严格依法办事。董必武 同志在党的“八大”的发言和其他讲话,充分体现了这一思想。   董必武同志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待过去的群众运动和今后 加强法制的工作。他说,建国初期,为了解放生产力,就要搞群众运 动。其性质是一种风暴式的革命运动,它主要是依靠群众的直接行动, 而不是依靠法律。现在情况变了,“国家的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 为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我们要保护群众运动的果实,要保护和发展生 产力,就必须进一步健全人民民主法制”。并指出,“人类从进入文 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制要算一项,虽然不是惟一的一项,也是 主要的一项。简单地说,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董 必武:《在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军事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   董必武同志认为当时在法制工作中存在的严重问题有两个:一是 法律不完备,一些急需的完整的基本法规,如刑法、民法、诉讼法、 劳动法、土地使用法等还没有制定,许多法规应该修改而没有修改或 者重新制定;二是有法不遵守,即少数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不重视或 者不遵守国家法制。并认为,这两种现象中,有法不守的现象比较严 重。其结论是:有法不依,法就是空的东西,起不了作用。   董必武同志进一步分析了不重视或者不遵守法制的历史根源和社 会根源,认为我们党在夺取政权以前,一切革命工作是在突破旧统治 的法制中进行的;夺取全国政权后,又彻底摧毁了旧的政权机关和旧 法院,仇视旧法制的心理在党内和革命群众中有深厚的基础;建国初 期,接连发动了几次全国范围的群众斗争,这可能助长人们轻视一切 法制的心理。这说明,不重视或者不遵守法制在我国有深刻的历史根 源。我国是一个小资产阶级占绝大多数的国家,“一切轻视法制的思 想,实质上就是小资产阶级无政府主义思想的反映”。   董必武同志强调,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指出 依法办事有两方面的意义: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凡属已有明文规定 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 严格地遵守,不允许有任何违反”。今后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 不管他现在的地位多高,过去的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 依法办事就是清除不重视和不遵守国家法制现象的主要方法之一(董 必武:《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要防止和减少错判就必须建立各项审判制度来保证   1954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这是规范人民法院组织和审判原则、制度的 第一部基本法律。这部法律总结了我国土地革命以来的人民司法工作 经验,并吸收了前苏联的先进经验。当时全国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 是贯彻执行人民法院组织法。但在法院内部,对这部法律还存在不同 的认识。有些审判人员习惯于用过去进行运动和敌我斗争的方法来处 理案件,因而错误地认为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公开、陪审、上诉等审判 制度是“束缚自己手脚”的东西,等等。这说明,一些审判人员还没 有充分认识各项审判制度的重要意义,更没有发挥各项审判制度的作 用,只是把这些制度当作一种不得不采用的形式来执行。   针对上述情况,董必武同志反复强调,在审判工作中,“要防止 错判、减少错判,就必须建立各种审判制度来保证”(董必武:《进 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宪法和人民 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各项制度,其共同目的是保证案件的正确审判”。 而法院组织法就规定了合议、陪审、辩护、公开、上诉等各项审判制 度。他说:合议制,审理案件要组成合议庭进行,案件要经集体研究 而不是审判员个人决定,能够发挥集体智慧,可以减少办案的主观片 面。陪审制,陪审员直接从群众中产生,能把人民群众的生活经验和 法律意识、道德观念带到法院里来运用,且法律赋予陪审员与审判员 同等的权力,有利于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辩护制,能使案件真象 更易发现。法院的判决不仅是要使当事人信服,更重要的是判决要使 群众信服,如果没有辩护,就是判得再正确,也不足以使人口服心服。 并指出,过去那种不准被告人自己辩护,不准请辩护人辩护的做法, 只会使判决的错案更多。公开审判,法院审理案件准许群众旁听,使 审理过程得到监督,还可以通过审判活动教育群众守法(董必武: 《正确区分两类矛盾,做好审判工作》)。并提出了法院主要是搞好 审判,公开审判是审判活动的重心的著名论断。上诉制,则是纠正判 错误的重要关键。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 相制约,也是保证正确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制度。针对法院有些审 判人员对这一原则和制度缺乏全面理解,只看到法院和检察院在刑事 诉讼中的共同目的,而忽视了它们在诉讼上的不同职能,因而把审判 活动当作是侦查和决定起诉的活动的重复,甚至竟不自觉地站到了控 诉人的地位,以控诉的态度来对待被告人,忽视被告人的辩护权的现 象,董必武同志明确指出:法、检两家虽然都是以刑事制裁的准确性 为最终目的,“但是检察院的侦查、起诉只是刑事诉讼上的准备阶段, 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审判人员仍应负责客观地调查案内全部事实,审 查案内全部证据,并依照法律解决被告人有无罪或罪责轻重的问题。 检察院所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要审查,被告人方面所提出的事实和证据 也要审查。审判人员对双方所未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认为有必要的也应 主动调查。审查证据也不以双方提出的为限,审判人员也有权调取新 的、必要的证据”。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完全正确的。这是为调整公检法三机关在 刑事诉讼中的相互关系而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制度。在这一原则中, 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如果三机关没有职能分工, 搞所谓的“联合办案”,“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配合和约制 便成了一句空话。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两个 方面。实行互相配合,把公检法机关协调起来,可以更有效地同犯罪 行为作斗争。互相制约则是贯彻这一原则的关键。没有制约,公检法 三机关的分设和职权划分便失去了意义。诉讼职能的分工和司法职权 的制衡,是现代法制为保障诉讼民主性、科学性而设置的基本结构, 互相制约有利于各机关诉讼职能的充分发挥,使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 建立在科学的结构之上。因此,对这一原则和制度应当全面理解和正 确执行,不可偏废。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不仅要依实体法而且要依程序法   董必武同志不仅重视贯彻执行各项审判原则和制度,而且重视审 判程序的规范化,要求各级法院要严格按照审判程序审理案件。他认 为,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案件,既要依实体法,又要依程序法。我国现 在还没有程序法。程序法的草拟和制定,有赖于人民法院向国家立法 机关提供实际资料。为了督促各地人民法院实施人民法院组织法,应 当总结各地在诉讼程序方面的丰富经验,这对于改进各级人民法院的 审判工作具有普遍的意义。审判程序和审判制度是密不可分的,他认 为,“审判程序的规定是要体现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各项制度,调节审 判过程中的各项活动,以保证判决正确同时又尽可能的迅速”。并指 出,“有些法院没有认识程序的意义,把它看作是形式问题而不予重 视。这种看法同不重视法院组织法的各项制度一样,必须迅予纠正”。   正是基于这种认识,1954年9月,董必武同志当选为最高人民法 院院长后,即提出要收集整理北京、上海等14个大中城市高级法院和 中级法院审理刑、民事案件的资料,以及各级法院审理刑、民事案件 程序的经验,规范审判程序,改进和提高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广泛调查研究,收集了大量资料,起草了《关 于北京、天津、上海等14个大中城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理 程序的初步总结(草稿)》和《北京、天津、上海等13个大中城市高、 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初步总结(草稿)》,经最高人民 法院审判委员会审查通过,于1955年8月印发北京等14个大中城市高、 中级人民法院参酌试行,同时发给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参考。根据试行 两个“初步总结”的经验和部分高、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刑民事 案件以及若干基层法院的经验,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各级人 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和《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 总结》,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次会议审查通过,并报全国 人大常委会备案,于1956年10月17日印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参酌执行。 这两个“程序总结”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刑、 民事案件,从受理案件、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到裁判、上诉、死 刑复核(刑事)、再审、执行等各个具体程序以及刑、民事判决书的 制作都作了规定,逐步统一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有力地 推动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贯彻执行,并且为立法机关以后起草刑事诉 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是人民法院总结审判经验的一 个成功范例。从性质上讲,“程序总结”虽不属司法解释,因为司法 解释的对象是现行的法律条文,但属在当时乃至在相当长时期内对审 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规范性文件。   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长期以来,我们部分法官中 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错误地认为,所谓依照程序不过 是单纯办理法律手续,走走形式而已,因而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审理 案件,导致有的案件质量不高或者发生错案。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证明, 程序法的作用首先在于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对此我国三大诉讼法 作了明确规定。但同时又不能忽略程序法自身所具有的独立价值。人 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不遵守诉讼原则和制度,不严格依照 法定程序办案,不仅实体公正得不到保证,即使实体处理上没有错误, 也会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实体处理是否公正产生怀疑,对程序公正 甚至我国的民主、法治失去信心。因此,过去我们只提程序保证实体, 而不提程序本身所具有的独立价值,在认识上是片面的,应当在法官 中牢固树立“实体、程序并重”的观念,在审判实践中严格依照法定 的程序、制度办案,才能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实现司法公正。 董必武同志远在40多年前国家还没有颁布诉讼法的时候,就提出严格 执行法定的审判制度和程序是提高审判工作质量的重要保证的思想, 足见董必武同志远见卓识和对审判工作特点、规律的深刻认识。   在人类跨入二十一世纪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响亮地提出了“公 正和效率是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 扬说,“这是一个法治化的科学命题,其基本内涵是:人民法院的全 部司法活动,要做到审判公开,程序合法,审限严格,裁判公正,依 法执行”。这充分说明,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不可缺少的条件和内容。  审判监督制度对于及时发现和纠正错判案件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根据1954年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审判监督包括最高法 院对全国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的监督和各级法 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审判工作进行的监督两个方面。这是我国的一 项重要法律制度。设立这一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在确有错误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以保 证人民法院裁判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 家法制的统一。   董必武同志十分重视审判监督工作,在肃反斗争中,对审判监督 制度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说: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审判监督制度 “对于保证办案妥当,或者及时发现和纠正错判案件,有着极其重要 的意义”(董必武:《肃反斗争中的审判工作》)。实事求是,有错 必纠,是我们党和国家在司法工作中一贯坚持的方针。董必武同志从 政治的高度看待错案问题,强调“错案不能光按百分数计算,因为错 案虽然只占法院全部案件的百分之几,但是对每一个被冤枉的当事人 来说,则是百分之百的错了。判错了案就是对敌我关系和是非关系没 闹清楚,就是政治问题”(董必武:《在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军事法 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因此,最高法院采取各种形式,加强了对 审判工作的监督:   1、通过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审判工作,最高法院对全国各级法 院审判工作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发现错案,及时 纠正。   2、采用抽查案件、总结经验的方法,以总结的经验来指导下级 法院的审判工作。在抽查的案件中,如发现有错判的案件,及时依照 法定程序予以改判。这样做,不仅发现和纠正了错误,而是提高了审 判工作人员的政策思想水平和法律科学知识,对提高办案质量有积极 的作用。   3、发现下级法院在适用法律、政策和审判作风上存在的问题, 及时研究予以通报。例如,1956年初,最高法院通过审理上诉案件和 复核死刑案件,发现有些法院在政策界限、依法办事方面存在一些问 题,就把云南、青海两省法院的15件有代表性的上诉案件加以总结, 采取综合批复的方法,指出各个案件错在何处,将案件一并发回更审 (即重审)。   4、对体现当前党和国家政策的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进行提审。例 如,通过审阅下级法院的工作报告,发现福建省邵武县法院以反革命 罪判处徐友文二十年有期徒刑一案,严重违反政策,最高法院及时提 审后,改判被告人无罪释放。   5、做好申诉和来信来访工作。董必武同志认为,处理申诉和来 信来访,是审判工作走群众路线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实行审判监督的 重要方法之一。通过对判决不当的申诉案件的处理,不仅纠正了已生 效的不当判决,而且对提高本院和下级法院的办案质量,增强审判人 员的法制观念,改善审判作风,起了直接的推动作用,必须以既严肃 又慎重的态度把它做好。   董必武同志认为,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是人民法院的一份十 分重要的工作和经常性的重要政治任务。指出,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 作的重要关键,在于各级法院领导对这项工作是否重视。他要求在各 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中,指定一人亲自掌管这项工作,审查一些重 要的来信,亲自接待一些来访人员,使处理来信来访工作制度化。   今天我们学习董老的法学思想,重温他的教诲,可以从中受到很 多启迪和教育。现今我国审判工作的建设和发展,其实在很多方面正 是循着董老几十年前的思想在进行,对当前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的进程,仍有着深刻的指导意义。   注释:董老以上著作均载《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 出版,1986年2月第1版。   1956年9月19日,董必武在中共八大作《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 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言。这是发言的手稿。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1年03月04日。 http://www.rmfyb.com.cn/html/2001/03/04/0032001030400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