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陪审制度

傅名剑
  陪审制度对美国的司法程序和司法行政有重大影响和重要意义,
也是此次我们代表团考察的重要课题。

  据美国法官介绍,陪审团是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成年人组成的团体,
通常由12人或6人组成,在刑事和民事案件审判中负责对诉讼双方之
间有争辩的证供作出一个正确的裁决,以决定哪一种说法属于真实,
即对案件事实负责并作出裁决。法官与陪审团之间是合作关系,互相
尊重对方的独立地位。法官的任务是负责适用法律,法官可以驾驭庭
审过程,指导陪审团,却不能驾驭陪审团或侵夺其取权。

  陪审员的选择各州有不同标准。通常必须是该法院辖区有选举资
格的公民,如身体健康,智力健全,具有忠实的品德,有读写能力,
通晓英语等。参加陪审团是美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同时每天都能
获得一笔可观的报酬,由国家支付。选择方法通常是法院按个人社会
保障号码的顺序通知公民按时到法院陪审员候任室集中等候选任,并
在开庭前被带入法庭,由法官和双方当事人查问、挑选。被选上的经
过宣誓后入座,然后开庭审案。

  公开开庭由法官主持,但由诉讼当事人采取主动,代表诉讼人的
律师负责向法官和陪审团提供证据。审问结束后,法官向陪审员发表
谈话,申述可适用的法律规范,复述证据,指示陪审团所须判决的主
要矛盾焦点或怀疑之点。随后陪审团退出法庭,进入陪审团专用办公
室,秘密讨论。法官不得进入,也不得在庭审以外私自与陪审员作任
何联络。最后,陪审团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表决后,回到法庭
简短宣布一方胜诉,不加解释,也不辩论,这就是判决。如果案件在
基层法院审结,法官认为陪审团的判决显然不合理,可以使用有限度
的权力把这项判决搁置起来,其结果往往是交由另一名法官和另一个
陪审团重审。但陪审团宣布被告无罪释放的判决绝对不能搁置,不可
改变。这是惟一例外。

  陪审制度起源于900多年前的一个行政办法,后来盛行于美国。
这种古老制度的继续存在是否有理性上的根据呢?在现代各类案件情
节日趋复杂的情况下,为何由一群缺乏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未经专
门训练、临时凑合起来的普通民众组成陪审团,而不把审判工作全部
交给专业法官?这岂不是一种劳民伤财的司法方式吗?……我们代表
团向美国法官提出了一系列尖刻的问题。

  美国同行坦然而又坦率地承认,陪审制度既有积极贡献,又有消
极作用。陪审团对被告权力的保障,对树立司法公信力,对遏制权势
者的迫害有极大的贡献。但陪审团的裁决是匿名的、非个人的,很可
能是武断的,因为它的裁决往往不是经过慎重研究和周密思考作出的
结论,而仅仅是匆匆作出的一种妥协。同时,也耗费了国家巨额资金,
消耗了陪审员的时间,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造成了法院案件审理的
积压和拖延,确是劳民伤财。几十年以来,政界、司法界和民间对陪
审制度不断进行辩论,有人建议统统取消,有人建议限制使用范围,
有人建议缩减陪审团人数,还有人在进行实验研究。陪审制度改革的
趋势是明确的。目前,多数严重的刑事案件都以陪审方式进行,为数
众多的民事案件也采用陪审方式。但是刑、民案件放弃陪审方式也是
司空见惯的,而且有增无减。审判由法官单独进行,这已成为一种发
展趋势。

  中国的诉讼制度、审判方式改革在许多方面借鉴了美国、欧洲的
一些经验和做法,但法律上的冲突和漏洞及操作上的困难也是很明显
的。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
理。但仅此一句法律条文如何能够实行?近年来,一些法院大胆实行
人民法院陪审制度改革,如聘请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但实际操作
中有不少弊端和问题无法解决,如这种聘请有何法律依据?是谁赋予
法院聘任权?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员非经人大任命绝无审判权,法
院聘请的陪审员其审判权由何而来?当然,也有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开
庭办案,并有一些成功的案例。如审理涉及著作权纠纷请文学评论家、
作家陪审,审理计算机犯罪请计算机专家陪审,审理重大责任事故案
请有关技术专家陪审都受到社会各界肯定。可见审判某些重大疑难案
件、新类型案件、专业技术含量高的案件聘请有关学者、专家陪审既
有必要,也切实可行。但以法院聘请的方式成为陪审员,并参加合议
庭办案的合法性一直受到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质疑。为结束这种不
规范的做法,制订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关法律已呼之欲出。试想,
在陪审制度发展较成熟的美国正积极酝酿改革或废除这项制度,逐步
把审判权交给法官的时候,我们有无必要反其道而行之?我们究竟应
从美国陪审制度中借鉴什么以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如何确定
人民陪审员的条件、权利、义务及产生的程序和方式?如何趋利除弊,
正确界定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的范围,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
帮助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促进司法公正?……思考和回答这些问题,
对我国诉讼制度的最终定位至关重要,而问题关键在于我国司法改革
的价值取向和目标。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1年02月28日。
http://www.rmfyb.com.cn/html/2001/02/28/0042001022800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