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中常见的法律错误

卿成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入推
进,包含着法制内容的新闻报道正日益频繁地见诸新闻媒体,并越来
越受到广大读者的喜爱。但与此同时,由于有些新闻工作者缺乏对法
律知识的系统学习和熟练掌握,新闻报道中出现法律常识错误的情况
不断发生,这其中,既有地方性报刊,也有全国性报刊,甚至还有法
制类报刊。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降低了新闻宣传的质量,影响了新
闻宣传的效果,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法制的权威
性。

  为了引起广大新闻工作者的高度重视,减少差错,笔者就近年来
新闻报道中经常出现的一些法律常识错误举例加以说明,以供广大新
闻工作者参考。

  (一)不是“侦察”是“侦查”

  某报在一篇题为《我市打掉一流氓犯罪团伙》的稿件中说:“公
安机关接到小区居民的报案后,立即派出公安人员对案件展开侦察。”
文中称公安人员展开“侦察”的说法是错误的。“侦察”与“侦查”,
一个是军事用语,一个是法律用语,二者是有区别的。侦察是指军事
上为了弄清敌情、地形及其他有关作战的情况而进行的活动。而侦查
则是指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法搜集、审查证据,认
定犯罪事实和查明犯罪嫌疑人所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可见,公安人
员只能去“侦查”案件,而不是“侦察”案件。

  (二)法官“大义灭亲”有违法律规定

  某报在一篇题为《亲情诚可贵 法律重如山》的新闻报道中写到:
某市法院的一名法官在审理一起案件当中,不为亲情所动,同其他干
警一道,依法将嫂子家的房屋予以查封,后又将违法撕毁法院封条的
嫂子送进拘留所。其实,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该
法官作为案件当事人的亲属,必须主动申请回避,不应参予到这一案
件当中去,否则,将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如果这名法官真正做到了
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的话,就不可能发生像文中所述的“大义灭亲”
这一类的壮举。

  (三)人民法院岂能判处“劳动教养”

  某报在一篇题为《“暴徒局长”被判两年劳教》的消息中称:
“罗江县法院日前以流氓伤害罪依法判处王中华劳动教养两年。”由
人民法院判处劳动教养显然是错误的。劳动教养是对具有轻微违法犯
罪行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进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措
施。对一个公民实行劳动教养,由地市一级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
员会审查、批准,而不是由人民法院判处,劳动教养不是一种刑罚,
也不等同于劳动改造,因而,人民法院无权作出劳动教养的判决。

  (四)死刑判决作出后,不是立即被处决

  某报在一篇题为《六名盗割通讯电线的罪犯被处决》的消息中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判处6名盗割国家通讯电线的罪犯死刑,
并执行枪决。”这种说法不准确,因为法律对死刑的执行有着严密的
法定程序。不可能也不允许一判死刑就立即执行枪决。

  首先,一审作出死刑判决后,被告人如不服判决还有十天的期限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即使是二审被驳回上诉或终审判决,还
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判决进行核准,经核准该判决的人民法
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后,才能交付执行。因而,上述稿件中比较
准确的表述应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六名盗割国家通讯电
线的罪犯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并
对六名罪犯执行了枪决。”

  (五)禁止披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姓名、住址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
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
人的资料。某杂志在一篇题为《“少年杀手”制造惊天血案》的稿件
中,披露了发生在四川某石油矿区的一起杀人案,作者明知犯罪嫌疑
人黄某年仅14周岁,属未成年人,仍将其真实姓名、住所、就读学校
等情况在文中披露,这种做法不仅违反法律规定,更不利于对未成年
人进行帮助教育和保护。

  (六)不应再使用“国营”二字

  某报在一篇题为《商战硝烟又起》的新闻中说:“面对外资超市
的不断涌入,我市的国营大中型商场……”在该文中,仍在使用“国
营”二字,而且在全文中多次出现,这是不妥当的。因为在第八届全
国人代会上,《宪法》第七条中的“国营经济”已被修改为“国有经
济”,“国营”与“国有”,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关系非同小可。
报刊,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应该带头维护《宪法》的尊严。

  (七)无证义务行医也违法

  某报在一篇题为《奉献者之歌》的通讯中,报道了某地一名交警
无私奉献的事迹,文中提到,在成为交警前,他学过医,成为交警后,
他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一直坚持利用业余时间义务为民治病。随
后,列举了几件他义务行医的例子。但是,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规
定,我国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公民要想行医,首先必须通过医师
资格考试,在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还要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申请注册,获得审批和许可后,方可行医。

  文中的交警仅仅学过医,就算他精通医术,但在没有取得执业医
师资格,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即使是义务行医,也属非法行医,这种
行为不应在新闻报道中加以赞扬和肯定。

  注:引自检察日报正义网2001年02月26日。
http://www.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24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