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收缴水利基金引发争讼
争议焦点:国务院法规与省政府文件哪个管用
  本报讯(记者袁成本)  审计局责令两驾校缴纳“水利建设基
金”,被推上了被告席。这是发生在河南省安阳市的一起罕见行政诉
讼。

  这两家驾校分别是安阳市运输总公司驾驶员培训学校(下称“安
运驾校”)和有色勘查第一物探大队驾驶员培训学校(下称“物探驾
校”)。有意思的是,驾校的“杀手锏”是国务院颁行的《水利建设
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而安阳市审计局的“尚方宝剑”则
是河南省政府据此制定的“实施意见”。两驾校与审计局已经“交锋”
了两个回合,各有一次赢输。

  1999年10月,安阳市审计局对两驾校审计并作出决定,让它们各
补交1997年至1999年“水利建设基金”约十四万元。两校不服,向安
阳市政府申请复议。安阳市政府维持了审计局的决定。之后,它们将
安阳市审计局推上被告席;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判决审计局败诉。审计
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安阳市中级法院,该院裁定发回重审。因此
案牵涉全省上百家驾校的利益和命运,所以在当地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2月21日,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物探驾校”诉审
计局一案。

  在法庭上,双方对案件的事实部分几乎没有争议。争辩的焦点是,
征收水利基金应该依据的是国务院的“暂行办法”还是河南省政府依
据该办法制定的“54号文件”,以及对“54号文件”的理解。

  国务院“暂行办法”的规定是: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从“政府性基
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基金的项目包括“地方
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河南省政府的“54号文件”则去
掉了“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这个限定词。

  审计局的诉讼代理人(包括一名部门负责人和一名律师)在法庭
上说:省政府去掉这个限定词,绝不是一时的忽视,它表明:所有驾
校收取的培训费,都在水利基金的收缴范围。河南省政府的文件是对
国务院文件的“细化”,收缴的依据应该是省政府的文件。

  “物探驾校”则认为:“暂行办法”是国务院颁行的行政法规,
而河南省政府的“文件”属于地方政府规章,应严格以国务院的法规
为依据。同时,它还认为:“54号文件”同样规定:“水利基金的来
源是政府性基金”,而政府性基金是凭借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或垄断
地位收取的收入,具有强制性。驾校的收费则没有任何强制性。

  审判长要求被告解释“政府性基金”的含义,他们不作回答。

  据悉,该案将于近期判决。而“安运驾校案”将在“物探驾校案”
判决后择期审理。

  注:引自法制日报2001年02月24日。
http://www.legaldaily.com.cn/gb/content/2001-02/24/content_
1375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