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法不仅仅是一个象征

本报记者 储皖中
  2000年,对公民谭建华、李开成、吴光胜来说,是个悲喜交加的
年份——被深圳市司法机关羁押了6年之久,有关方面终于宣布他们
无罪;经过一再向义务机关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提出申请、复议,被
驳回后,再向中级法院申请,法院终于作出裁定,龙岗区检察院要在
30日内向谭建华等三人支付赔偿金20万元。区区20万元,也许远远不
能补偿他们长达6年失去自由和名誉的精神和物质损害,但比起许多
与他们有着类似遭遇的人来说,他们能得到司法机关的刑事赔偿,已
经算是很幸运的了。

  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5月12日公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深
圳市中级法院1995年4月1日设立赔偿委员会,到1998年前没有受理过
赔偿案件;从1998年到2000年,虽然赔偿案件呈年年上升趋势,但立
案的总共才19宗,只占赔偿申请的极小部分,而国家每年财政拨款的
5000万元赔偿金,几乎分文未动。

  深圳中级法院副院长、赔偿委员会主任戴同鑫坦承,赔偿工作虽
日益受到重视,但局面并没有打开,与维护公民权益、实现公平正义
的强烈社会要求还有相当距离。在实施国家赔偿法的道路上,还存在
诸多阻力。

  戴副院长认为,最大的阻力是赔偿法本身的不完善和缺乏操作性,
使具体执行法律的机关无所适从。首先是没有完善的确认制度。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
定》,赔偿委员会不受理要求确认的申诉案件。确认侵权行为是进入
实体赔偿的“入门证”,是请求权人获得赔偿的必经程序。国家赔偿
法第20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15条、第16条的
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赔偿”。法院接到的赔偿申请,大都是未
经确认的,除了错判由法院改判无罪之外,错拘、错捕还有其他对当
事人的违法伤害行为,都必须由做出行为的机关予以确认,这等于让
其自我纠错、认错,因此他们对当事人的要求,往往不予理睬。

  对于法院判决无罪、检察院是否一定做出赔偿,检法两家有分歧,
深圳市检察院刑事赔偿办公室的同志的看法是,对证据不足的存疑案
件,法院认为应一律赔偿,而我们认为应实事求是,对确认为错捕的
案件应予赔偿,但对符合逮捕条件、后经法院审理宣判无罪的案件应
不予赔偿。又如在国家赔偿法第17条中规定,公民故意做虚伪供述国
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存疑后宣判无罪的案件中,被告人在侦查阶段
做了有罪供述,而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翻供,在没有证据证明有刑
讯逼供的情况,我们认为被告是做了故意虚伪供述,但法院不认为是
故意虚伪供述。

  深圳市检察院的以上看法具有一定代表性,通俗一点说就是,
“我们抓他时有根有据,也没有违法,如果不抓,就是失职,法院判
他无罪,倒要我们承担责任,这很不公平”。而受害人的看法通常是:
“法院宣布我无罪,说明我是无辜的,我不管你们有没有违法,我白
白关了几年,受了许多罪,你们应该赔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
德认为,国家赔偿法立法的宗旨就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无辜受
害者予以补偿。对于刑事赔偿来说,应该适用结果责任原则,也就是
不管司法机关的行为是否有错,有没有违法,只要是这种行为给某个
无辜者造成了伤害,都应当进行赔偿。

  人们对赔偿议论最多的还有赔偿金的标准问题。赔偿法规定,国
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其中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按
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戴副院长认为,这种全国“一刀切”
,对经济发达地区就很不公平,而且与其他法律规定也不统一。在刑
事、民事、劳动、工伤保险等法规体系中,均有按照地区经济发展水
平区别对待制定赔偿标准的规定。民事侵权,尚有赔付直接经济损失
乃至精神损失的判例,而国家赔偿法中就没有包括这两项内容,这对
受害人来讲是极不公平的。就拿刑事赔偿的申请人来说,什么样的损
害会比无辜地被拘留、逮捕、审判程度更深?受害人不仅丧失自由,
而且还丧失名誉、工作、健康,有的甚至丧失了生命。另外,国家赔
偿比起民事、经济案件的赔偿,当事人要付出成倍的努力,付出更高
的“诉讼成本”。向公检法机关要求道歉、索取赔偿,谈何容易?!

  有人认为,国家赔偿只是一个象征,是表明国家机关“有错必改、
有错必纠”的姿态,但我们认为,国家赔偿数额过低,使受害人的损
失没有得到全面补偿,就会使人们对国家赔偿的诚意产生怀疑,违背
了立法的初衷。

  已经法院裁定的国家赔偿案件,执行难度也比普通案件要大,赔
偿义务机关往往不自动履行,如强制执行,公检法是“兄弟单位”,
怎么好意思?况且在法律上也没有充分依据。

  除了法律本身的不完善,以及执法者对法律理解的分歧,影响到
赔偿法实施的,还有一个深层的原因,这就是由于我国的长期封建专
制制度影响甚深,至今在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头脑中还残留着“官
本主义”思想。在这些官员看来,有权者即便有错也不能认错,何况
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那样尊严何在官威何存?国家赔偿法的公布实施,
是历史的巨大进步。它是依法治国的深入体现:它从立法上承认了国
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是会犯错误的,这种错误有可能对公民及社会
组织造成损害,必须从法律上建立纠错、补偿、救济的机制;同时这
也是用法律手段来制约日益膨胀的国家权力的初步尝试,实施得好,
就能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及其产生的祸害。这也是我国人权保护上的
一大进步,公民可以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不受外来
侵犯,包括来自国家机关的不法侵犯。可以说,它像一面镜子,反映
出社会进步的身影。人们呼吁尽快从立法上完善国家赔偿法,在司法
实践上切切实实施行赔偿法。

  赔偿法,国家机关今天赔了一些“面子”和金钱,赢得了明天的
廉洁、开明、公正及公民的支持和信任。

  注:引自法制日报2001年02月22日。
http://www.legaldaily.com.cn/gb/content/2001-02/22/content_
1367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