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权法院

尹雪梅
  去年10月中旬,中国法官检察官代表团到达法国的斯特拉斯堡,
欧洲人权法院就设在这里。

  欧洲人权法院是欧洲理事会于1959年根据《欧洲人权公约》设立
的,成员国的个人、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均可以对成员国提出诉讼。
1998年以前,诉讼案件的处理程序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所有的诉讼
案件都由欧洲人权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并对案件事实作出书面认定
和处理意见,再将此意见提交部长委员会。书面意见提交的三个月内,
委员会和成员国都可以将此案件诉至人权法院,人权法院的判决为终
审判决。这一程序无疑不能适应案件数量迅速增加的需要,人权公约
的成员国通过协商,对原有的诉讼制度进行了改革,简化了诉讼程序,
缩短了诉讼期限,同时也强化了司法功能。

  根椐新的诉讼制度,成员国的公民和非政府组织可以直接向欧洲
人权法院就其所属国违反公约义务的行为起诉。人权法院法官的数额
与成员国的数额一致,有41名法官,法官任期6年,由欧洲理事会的
议会选举产生,其国籍不受限制。法官在审判时是独立的,不受其所
属国的影响。

  访问期间,我们旁听了一起关于子女监护权的案件,丈夫认为本
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剥夺了他应当享有的家庭生活权,根据《欧洲人权
公约》诉至欧洲人权法院。审判庭由7名法官组成,配以同声传译。
法庭上,原告及其律师与被诉方(国家司法部)律师辩论相当激烈,因
没有当庭宣判,判决结果不得而知。但这种审判方式的诉讼成本是很
高的,诉讼效率却很低,否则怎么会有人在法院门前举牌子抗议案件
久拖不决呢?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1年02月21日。
http://www.rmfyb.com.cn/html/2001/02/21/0042001022100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