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法律援助的特色

黄江天
  在香港特区,经过金钟政府合署,常常会看到有人排队申请法律
援助。人们说,这是香港特区法律服务的一道风景线。

  香港法律规定,任何人而且不论是不是香港居民,只要涉及到香
港特区区域法院、原讼法庭、上诉法庭及终审法院审理的案件,或涉
及裁判司署法庭聆讯交付审判的案件,如在财政及案情方面又符合法
律规定者,均可获得法律援助。

  有关法援的条文,分别载于《法律援助条例》(香港法例第91章
)、《刑事程序诉讼条例》(第221章)下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规
则》。法援的宗旨是为符合资格的申请人提供律师或大律师代表,以
确保任何具备充分理由提出诉讼或抗辩的人,不会因缺乏经济能力而
无法将案件诉诸法庭。

  香港特区政府现正实行“资源增值”计划,如果要问特区政府哪
个部门的支出不受限制或无上限,那就非法援署莫属了。法援署用于
审查申请及进行诉讼的法援经费、职员薪酬及部门支出等,由特区政
府拨款资助,但法援经费的拨款在金额上是不设上限的。法援署随时
可要求额外拨款,目的是确保法援服务不会因财政限制而受影响。

  法援计划主要分3类,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及法援辅助计划,
后者是专为财务资源超出普通法援计划限额,但又没有能力负担高昂
法律费用的“中间阶层”提供协助的。

  民事诉讼援助的范围,包括在各级法院、土地审裁处根据《业主
与租客(综合)条例》第2部审理的案件,以及向精神健康复查审裁
处提出申请的案件,为申请人提供法律代表。具体地说,讼案包括离
婚或其他家事纠纷、个人伤亡索赔、劳资、租务、合约纠纷、入境事
务及专业疏忽索赔等。

  但也有不受援助的,如诽谤(对指称有诽谤的反申索而抗辩除外)
小额钱债及劳资审裁处的案件,就证券衍生工具、货币期货或其他期
货合约而提出的索偿及选举呈请(因违反《人权法案条例》或《公民
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香港而引起的争议除外)。

  要符合法援资格,必须同时通过经济及案情审查。申请人必须证
明其每年可动用总收入及可动用资产,在扣减某些法定的豁免项目后,
不超过港币16.97万元。可动用收入是指把“每月总收入”减去许可
扣减项目(如租金、差饷及申请人和其受养人生活开支的法定豁免额)
后的净收入。可动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珠宝、股票及物业,
但自住物业、个人衣物及营生工具的价值不计算在内。

  对于具备充分理据的人权法诉讼,法援署署长可行使酌情权,豁
免有关入息上限。

  所谓案情审查,是指法援署署长依据颁布的法令,信纳申请人涉
及的案件具备诉讼抗辩的充分理由。法援署署长也可按《法援条例》
第10条列明的理由,拒绝批准援助。

  为“中间阶层”而设的计划,申请人须证明其财务状况虽高于
16.97万港币,但未超过47.16万港币。该计划只适用于个人伤亡向
区域法院索取赔偿超过6万元或以上的索赔案,范围包括医疗、牙科
及法律专业疏忽等索赔。

  此计划原则上由用者自付费用,经费从诉讼讨回的赔偿金中扣取
的费用承担。官司胜诉,受助人向计划支付法援代付的全部费用,另
加讨回赔偿金的15%;如败诉,则不需承担任何费用。

  在民事诉讼中,如法援证书上没订明分担费的数目,或受助人须
缴付的分担费,不足以弥补代垫支付的费用,法援署署长有权在代为
收回的任何财产中扣除,甚至在物业上“钉契”,以追索该数及其利
息。

  刑事案件的经济审查限额与民事案同相,但如法援署署长认为有
助维护公义,即使申请人的经济超额,仍可获批援助。案情审查主要
适用于“上诉案法援证书”申请,不适用于涉及就谋杀、叛国或暴力
海盗等控罪提出的上诉申请。

  注:引自法制日报2001年02月21日。
http://www.legaldaily.com.cn/gb/content/2001-02/21/content_
13614.htm